《新民事证据法论》 姜世明 9787561548950,756154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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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3845326 类别: 图书 法律 诉讼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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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法论》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调查与举证责任,共计十一章。其中有部分已分别发表于台湾地区法学专业杂志或论文研讨会,并经部分增删而成。书中写作固有以问题意识导引为论述方式者,但亦有着重在德国法之比较或研介,其目的乃为使读者于相关制度之因袭发展与法律之特色,能充分掌握,希读者能注意及之。

目录

第一章 文书提出义务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主要法律基础
第三节 文书提出义务之要件与违反之效果
第四节 台湾地区实务见解
第五节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文书提出义务相关规定之发展评估
第二章 证据保全制度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证据保全制度之功能
第三节 证据保全之类型及其要件
第四节 程序与效果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一之特殊意义
第六节 结论
第三章 当事人讯问制度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德国法
第三节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的现况
第四节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之发展评估——代结论
第四章 证据契约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定义与性质
第三节 证据契约之合法性
第四节 证据契约合法性之界限
第五节 结论
第五章 违法取得证据之可利用性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价值冲突
第三节 德国法关于违法取得证据可利用性之争议
第四节 本书之基本立场
第五节 个案之解决——代结论
第六章 举证责任分配之一般原则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基本定义
第三节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第四节 本书之见解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举证责任减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但书之发展评估
第一节 概说——举证责任减轻之法思想基础
第二节 举证责任减轻方法之具体内容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但书之新近实务见解
第四节 举证责任减轻制度之发展评估——代结论
第八章 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发展评估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德国法——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中心
第三节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第四节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之发展评估
第五节 结论
第九章 证明妨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之发展评估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德国法
第三节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之现况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之发展评估
第五节 结论
第十章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之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概说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实务与学说之见解
第四节 德国法之介绍
第五节 台湾地区相关见解之检讨
第六节 结论
第十一章 不完全给付可归责性要件之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概说
第三节 台湾地区之实务与学说之见解
第四节 德国之实务与学说之见解
第五节 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见解之检讨
第六节 结论

文摘

版权页:

自德国不当得利请求权相关规定之法律构造,可分析其类型如下:《民法》第八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一句第一选择,乃规定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Leistungskondiktion)之最重要类型。《民法》第八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一句第二选择系一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Nicht—leistungskondiktion)之概括条款。《民法》第八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句则规定,法律上原因嗣后归于消灭或法律行为所欲达成结果不发生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类型。《民法》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一句规定,为履行债务所为之给付,因该债权存在一得被恒久排除之抗辩之情形。《民法》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无权处分人所为有效处分所生之三种不当得利类型,亦即,同条第一项第一句乃规定无权利人因有效处分他人之物所获利益应返还之;同条第一项第二句规定,因无偿处分而得利者之返还义务;同条第二项则规定对无权利人所为给付,如对权利人有效时,无权利人对权利人之返还义务。《民法》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及善良风俗之给付受领之不当得利类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条则规定,自其他不当得利债务人无偿受领利益者之返还义务。
二、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之举证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因其类型不同,而有略微相异之实体法构成要件。本书所欲探讨者,乃其中之无法律上原因(Ohne rechtlichen Grund)要件之举证问题。此一要件因涉及消极事实(Negative Tatsachen)之举证问题,深具理论与实务之重要性。
ISBN9787561548950,756154895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姜世明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