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97875093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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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3.公开审判包括哪些内容?
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哪些不应当公开?
5.哪些二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原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7.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8.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
9.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1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如何解决?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11.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12.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案件?
13.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有交叉的如何处理?
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5.公安机关和部队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16.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17.如何理解本条中“必要的时候”以及是否所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都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18.为什么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何谓“更为适宜的”?
19.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20.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诈骗案件立案侦查?
21.刑事案件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22.如何理解“主要犯罪地”和“必要的时候”?
23.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24.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25.武警、边防部队现役军官在地方作案的刑事案件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
26.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如何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27.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28.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29.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30.回避的决定程序有哪些,有什么样的效力?
31.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32.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包括哪些?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附则
配套法规

文摘

版权页: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ISBN97875093844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