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作为正当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马明亮,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三级警监,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司法制度。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主持、参加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2013年至2014年承担公安部援疆任务,荣记个人三等功(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组织部)。被多家公安机关聘为专家顾问。
目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总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与性基础(代序言)
第一篇文本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章从上到下的制度安排:全国性规则
一、排除规则的朦胧、胚胎期: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二、排除规则的萌芽与初成期:两个《证据规定》
三、排除规则基本架构成型期: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四、排除规则的补强与完善期:围绕“严格实施排除规则”的系列举措
五、结语:简析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动因
第二章实践中自发生成的制度:地方性规则
一、为何实务部门自发生成地方性规则
二、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细化与创新
三、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简评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篇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章典型案例: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直观感受
(案例一)刘涌涉黑案(2003年)
(案例二)四川乐至县原交通局长宋立光受贿案(2010年)
(案例三)“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而后“惊人逆转”的章国锡案(2011年)
(案例四)谢亚龙受贿案(2012年)
(案例五)北京“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郭宗奎等涉嫌贩卖冰毒案(2012年)
(案例六)教育部原考试中心书记受贿案(2015年)
(案例七)陈灼昊故意杀人案(2015年)
(案例八)王涛涉嫌贩毒案(2015年)
(案例九)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案件(2016年)
(案例十)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6年)
第四章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理性分析:良性效果
一、排除规则在整体上提高了侦查取证的合法化水平
二、排除规则为“程序性辩护”的现实拓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三、排除规则推动了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诉讼制度改革
四、排除规则发挥了预防冤假错案的功用
五、排除规则有力推动了现代侦查取证规范体系的形成
第五章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理性分析:不足与缺憾
一、排除规则的异化运行
二、非法证据“补救为原则、排除为例外”
三、非法取证由显性违法转向隐性违法
四、被追诉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期待过高
五、审前阶段非法证据审查的形式化
六、审判阶段排除程序的空洞化
第六章排除规则不良性运行造成的危害
一、司法理念上的危害
二、司法实践中的危害
第三篇排除非法证据为何阻力重重
第七章内部视角:以排除规则的内在结构为考量对象
一、实体性规则的不合理
二、程序性规则的空心化
第八章外部视角:排除规则面临的诉讼架构与配套措施之反思
一、证据收集、调查程序等程序性规范立法的不细密
二、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不充分
四、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利于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五、以实体结果为导向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章超越制度层面:司法理念的反思
一、可法机关没有充分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二、司法机关对排除规则的价值与功能存在认识偏差
三、司法机关更多的追求实体公正与相互配合理念
第四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前景
第十章域外经验之借鉴:百年差距,成熟制度与发展态势
一、宪法与排除规则的关系
二、排除规则目的设定及其变迁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与局限
四、非法证据的范围及其“圈定模式”
五、详尽、实用、合理的排除程序
六、不适用排除规则的司法程序
七、结论
第十一章制度完善的基本出发点
一、合理定位排除规则的制度目的:正当程序的内在需求
二、恰当的处理价值利益平衡关系
第十二章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路:内部视角
一、实体性规则的完善
二、实体性规则完善中的解释:依宪解释
三、程序性规则的完善
第十三章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路:外部视角
一、进一步细化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二、健全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保障措施
三、围绕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科学界定公检法的关系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绩效考核机制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制度
六、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排除规则
七、认真对待量刑程序、减刑假释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八、完善刑事诉权理论与诉权制度
九、完善排除规则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附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立法历程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七)检察院主要出示书面证据材料采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规定了检察院的证明方式。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据此,检察院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履行证明责任:一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与获取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辅助证据,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经过严格体检后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守所及其狱警在接收、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相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三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能了解当时讯问情况的其他在场人员或相关辅助人员出庭作证。
但由于立法对检察院举证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以及立法上的其他疏漏,导致质证程序流于形式,比如被告方要求出示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但侦查人员一纸说明书表示当时没有录音录像。律师反映,除非职务犯罪以及严重的犯罪全程录音录像,而其他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没有相关资料,结果,实践中凡是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往往难以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还有,警察出庭比例太低,更多的是出示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出庭比例也非常低,更多是出示相关笔录。结果,质证流于形式,取证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很难查明。
(八)司法裁判方式不明确,法院裁判文书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结果基本上不作表述
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的排除与否,判决书最终是如何表述的?课题组经过调研,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排除与否都不在裁判文书中做任何表述。
《作为正当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马明亮,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三级警监,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司法制度。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主持、参加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2013年至2014年承担公安部援疆任务,荣记个人三等功(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组织部)。被多家公安机关聘为专家顾问。
目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总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与性基础(代序言)
第一篇文本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章从上到下的制度安排:全国性规则
一、排除规则的朦胧、胚胎期: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二、排除规则的萌芽与初成期:两个《证据规定》
三、排除规则基本架构成型期: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四、排除规则的补强与完善期:围绕“严格实施排除规则”的系列举措
五、结语:简析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动因
第二章实践中自发生成的制度:地方性规则
一、为何实务部门自发生成地方性规则
二、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细化与创新
三、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简评地方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篇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章典型案例: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直观感受
(案例一)刘涌涉黑案(2003年)
(案例二)四川乐至县原交通局长宋立光受贿案(2010年)
(案例三)“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而后“惊人逆转”的章国锡案(2011年)
(案例四)谢亚龙受贿案(2012年)
(案例五)北京“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郭宗奎等涉嫌贩卖冰毒案(2012年)
(案例六)教育部原考试中心书记受贿案(2015年)
(案例七)陈灼昊故意杀人案(2015年)
(案例八)王涛涉嫌贩毒案(2015年)
(案例九)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案件(2016年)
(案例十)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6年)
第四章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理性分析:良性效果
一、排除规则在整体上提高了侦查取证的合法化水平
二、排除规则为“程序性辩护”的现实拓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三、排除规则推动了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诉讼制度改革
四、排除规则发挥了预防冤假错案的功用
五、排除规则有力推动了现代侦查取证规范体系的形成
第五章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理性分析:不足与缺憾
一、排除规则的异化运行
二、非法证据“补救为原则、排除为例外”
三、非法取证由显性违法转向隐性违法
四、被追诉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期待过高
五、审前阶段非法证据审查的形式化
六、审判阶段排除程序的空洞化
第六章排除规则不良性运行造成的危害
一、司法理念上的危害
二、司法实践中的危害
第三篇排除非法证据为何阻力重重
第七章内部视角:以排除规则的内在结构为考量对象
一、实体性规则的不合理
二、程序性规则的空心化
第八章外部视角:排除规则面临的诉讼架构与配套措施之反思
一、证据收集、调查程序等程序性规范立法的不细密
二、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不充分
四、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利于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五、以实体结果为导向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章超越制度层面:司法理念的反思
一、可法机关没有充分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二、司法机关对排除规则的价值与功能存在认识偏差
三、司法机关更多的追求实体公正与相互配合理念
第四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前景
第十章域外经验之借鉴:百年差距,成熟制度与发展态势
一、宪法与排除规则的关系
二、排除规则目的设定及其变迁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与局限
四、非法证据的范围及其“圈定模式”
五、详尽、实用、合理的排除程序
六、不适用排除规则的司法程序
七、结论
第十一章制度完善的基本出发点
一、合理定位排除规则的制度目的:正当程序的内在需求
二、恰当的处理价值利益平衡关系
第十二章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路:内部视角
一、实体性规则的完善
二、实体性规则完善中的解释:依宪解释
三、程序性规则的完善
第十三章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路:外部视角
一、进一步细化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二、健全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保障措施
三、围绕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科学界定公检法的关系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绩效考核机制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制度
六、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排除规则
七、认真对待量刑程序、减刑假释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八、完善刑事诉权理论与诉权制度
九、完善排除规则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附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立法历程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七)检察院主要出示书面证据材料采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规定了检察院的证明方式。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据此,检察院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履行证明责任:一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与获取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辅助证据,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经过严格体检后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守所及其狱警在接收、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相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三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能了解当时讯问情况的其他在场人员或相关辅助人员出庭作证。
但由于立法对检察院举证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以及立法上的其他疏漏,导致质证程序流于形式,比如被告方要求出示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但侦查人员一纸说明书表示当时没有录音录像。律师反映,除非职务犯罪以及严重的犯罪全程录音录像,而其他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没有相关资料,结果,实践中凡是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往往难以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还有,警察出庭比例太低,更多的是出示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出庭比例也非常低,更多是出示相关笔录。结果,质证流于形式,取证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很难查明。
(八)司法裁判方式不明确,法院裁判文书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结果基本上不作表述
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的排除与否,判决书最终是如何表述的?课题组经过调研,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排除与否都不在裁判文书中做任何表述。
| ISBN | 9787562072324,7562072329 |
|---|---|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马明亮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