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 9787010178882

配送至
$ $ USD 美元

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目录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
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冯书军诉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杨吉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文摘

版权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豫星调味品厂当时不属于可补办用地手续的范围,郑州市政府作出被诉注销决定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4号决定。豫星调味品厂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及其后的两次再审中,均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维持二审判决、维持初次再审判决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豫星调味品厂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从当时有关文件看,该厂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客观上不具备补办违法占地用地手续的资格。但是,被诉4号决定将错误登记和颁证完全归因于该厂和闫垌村三组采取“欺骗手段”,而当时有关申请表中曾将经济性质填写为“个体”。虽然存在表述前后不一,但尚不构成对真实经济性质的刻意隐瞒,故4号决定认定采取欺骗手段的证据并不充分。而对于行政机关审查不严问题隐而不提,事实认定有误。同时,4号决定剥夺了豫星调味品厂继续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对其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郑州市政府既未事前告知该厂,亦未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所做的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既未告知调查目的,也未告知可能因涉嫌欺骗未如实登记、行政机关拟注销涉案土地使用证等情况,不足以使该厂在4号决定作出前进行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陈述和申辩,程序明显不当。此外,4号决定未充分考量涉案土地在政府收取出让金之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一注了之,客观上不利于豫星调味品厂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如需查清是否存在发证到注销期间合理投入),遂于2016年判决撤销一、二审及两次再审判决,确认郑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4号决定违法。
ISBN9787010178882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