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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本着适应性修订为主,兼顾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的修订原则,分别在2013年9月16日、2014年3月12日和2017年2月28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七号、第六十八号和第七十四号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章节进行了修改。?
作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新颖性
第四章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检索
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十规定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专利费用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他
索引
修订说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围专利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七十四号)
文摘
版权页: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中清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6.3审批
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第6.1节和第6.2节的规定对恢复权利的请求进行审查。
(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7.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着适应性修订为主,兼顾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的修订原则,分别在2013年9月16日、2014年3月12日和2017年2月28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七号、第六十八号和第七十四号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章节进行了修改。?
作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新颖性
第四章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检索
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十规定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专利费用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他
索引
修订说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围专利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七十四号)
文摘
版权页: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中清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6.3审批
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第6.1节和第6.2节的规定对恢复权利的请求进行审查。
(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7.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 ISBN | 9787513050012 |
|---|---|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