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团法律问题研究》 杨辉旭 9787561565629,756156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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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团法律问题研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杨辉旭,男,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社会组织法、网络社团法的研究工作。

目录

引言
第一章网络社团的界定和法律属性
第一节网络社团的界定
第二节网络社团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网络社团的勃兴
第一节社会环境:群体时代是网络社团孕育的土壤
第二节成长基因:社会主体的需求是网络社团形成的基础
第三节技术动力:新媒体技术的运用是网络社团发展的助推器
第四节政策导向: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是网络社团发展的坚实保障
第三章网络社团的“两面性”分析
第一节网络社团的正面性分析
第二节网络社团的负面性分析
第四章网络社团传播机制
第一节传播主体
第二节传播平台
第三节社团与网络的交融特征
第四节传播内容
第五节传播效果
第五章网络社团与网络虚拟社群
第一节从网络社团到网络虚拟社群
第二节网络虚拟社群和网络社团辨析
第三节网络虚拟社群的法律基础
第六章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网络社团的监管创新
第一节从一元监管到多元监管:网络社团监管的理念创新
第二节从消极管制到积极规范:网络社团监管的方式创新
第三节从实体登记到虚拟备案:网络社团监管的模式创新
第四节从单一监管到互动合作:网络社团监管的主体创新
第五节从缘木求鱼到追本溯源:网络社团监管的手段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20世纪早期中国有关社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有关结社的法律、法规
德国、日本有关结社的法律法规
国际组织关于结社的公约

文摘

版权页:

网络社团指具有特定的、明确的、具体的组织目标,此表明该网络社团的性质与功能及其成员因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而形成从事共同活动的网络团体。组织目标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目标体系;其次,网络社团具有一定数量的关系紧密的固定成员,组织成员是相对固定的,进入或退出网络社团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核心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都要经过社团加入程序;再次,网络社团具有制度化组织结构,即根据功能和分工形成的制度化的职位分层与部门分工结构,通过不同职位的权力结构体系,协调各个职能部门或成员个人的活动,使得网络社团活动顺利开展并达到目标;最后,网络社团具有普遍化行动规范,一般是以规则的形式出现,并以此作为成员进行活动的依据。行动规范是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它通过制约成员的活动维护网络社团活动的统一性。比如“西部支教团”“绿色家园网”“宝贝回家寻子网”“美剧快译团”“考研帮”等就属于网络社团。综上,网络社团是指有明确组织目标,成员关系紧密,具有制度化组织结构和普遍化行动规范,开放程度高的网络虚拟社群。目前大部分学者关注的都是网络社团及其规制的研究,所以网络社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算是狭义的网络虚拟社群。
网络群体指五要素程度次于网络社团的网络虚拟社群,一般指规模较小,交往密切而关系松散的群体。与网络社团不同,网络群体仅强调有相互关系。比如微信群、QQ群、聊天室、虚拟社区、网站中的专题论坛等就属于网络群体。网络群体以互联网为中介,聚集具有共同特征的人而成,但是这些群体并不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规范,群体意识较薄弱,组织结构还达不到层级分明,行动规范还达不到普遍化,往往也不固定开展活动,准入退出机制还不够明确,网络群体成员的自由度更高。发展迅速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就是最贴近大众生活的网络群体。
其他网络虚拟社群指五要素程度最低的网络虚拟社群,属于网络虚拟社群分类的兜底性选项,是与网络社团和网络群体相比更为松散的网络虚拟社群。如部分社会热点型网络虚拟社群,我们第一时间获取外面发生的新闻并通过交互平台对其予以关注和评议,或者将自己身边的社会事件通过文字、照片以及视频的形式分享到网上,在这一过程中势必会形成针对该社会事件的网民聚合。然而这种临时性聚合没有明确的宗旨,只是网民对自有观点的表达行为,更别说层级分明的组织结构和固定开展活动,网民们因热点而聚,但热点随时间淡去这个聚合便自动解散了。
ISBN9787561565629,7561565623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辉旭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