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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指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上编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量纪制度
第三章量纪情节
第一节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节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参考量纪情节
第四章量纪规则
第一节一般量纪规则
第二节合并处理
第三节违纪竞合
第四节共同违纪
第五节集体违纪
下编纪法衔接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党纪与刑法的衔接
第一节党员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党纪处理
第二节党员有刑法规定行为但不涉及犯罪的党纪处理
第三节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党纪处理
第四节党纪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中止党员权利
第六节党纪处理与司法处理的程序衔接
第三章党纪与刑法以外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一节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党纪处理
第二节党纪处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和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节党纪处理与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等的程序衔接
第四章党纪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一节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节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三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四节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五节党纪处分影响期的合并计算
第六节终止党代表资格
第五章纪法衔接保障条款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文摘
版权页:
对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可直接援引本条予以处理,在性质认定下则依照刑法对应条款确定的罪状描述予以表述,比如,对于受贿行为,可区别不同情况表述为“利用职务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需要强调的是,某一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第六章至第十章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中已有对应条款的,依照纪法分开的要求,亦应直接援引本条处理,不依照分则相应条款处理。这类条款主要是,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将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涉嫌犯罪部分的条文基本予以删除后,保留的极少数与政党特色、党纪特色紧密相关、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内容,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若党员组织、利用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者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涉嫌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或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
《党纪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指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上编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量纪制度
第三章量纪情节
第一节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节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参考量纪情节
第四章量纪规则
第一节一般量纪规则
第二节合并处理
第三节违纪竞合
第四节共同违纪
第五节集体违纪
下编纪法衔接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党纪与刑法的衔接
第一节党员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党纪处理
第二节党员有刑法规定行为但不涉及犯罪的党纪处理
第三节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党纪处理
第四节党纪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中止党员权利
第六节党纪处理与司法处理的程序衔接
第三章党纪与刑法以外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一节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党纪处理
第二节党纪处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和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节党纪处理与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等的程序衔接
第四章党纪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一节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节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三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四节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和后果
第五节党纪处分影响期的合并计算
第六节终止党代表资格
第五章纪法衔接保障条款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文摘
版权页:
对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可直接援引本条予以处理,在性质认定下则依照刑法对应条款确定的罪状描述予以表述,比如,对于受贿行为,可区别不同情况表述为“利用职务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需要强调的是,某一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第六章至第十章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中已有对应条款的,依照纪法分开的要求,亦应直接援引本条处理,不依照分则相应条款处理。这类条款主要是,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将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涉嫌犯罪部分的条文基本予以删除后,保留的极少数与政党特色、党纪特色紧密相关、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内容,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若党员组织、利用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者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涉嫌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或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
ISBN | 9787517404262,7517404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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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作者 | 《党纪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指南》编写组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