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学(注释本)》 康德 (Kant I.), 张荣, 李秋零 9787300168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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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形而上学(注释本)》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康德(Kant I.) 译者:张荣 李秋零

目录

科学院版编者导言
第一部 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前言
道德形而上学导论
一、人的心灵的能力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二、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理念和必要性
三、道德形而上学的划分
四、道德形而上学的预备概念
法权论导论
第一节 什么是法权论
第二节 什么是法权
第三节 法权的普遍原则
第四节 法权与强制的权限相结合
第五节 严格的法权也可以被表现为一种与每个人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相一致的普遍交互强制的可能性
附录论有歧义的法权
一、公道
二、紧急法权
法权论的划分
一、法权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法权的一般划分
生而具有的法权只有一种
一般道德形而上学的划分
第一卷私人法权
第一篇 将某种外在的东西作为自己的来拥有的方式
第二篇 获得某种外在的东西的方式
第一章 物品法权
第二章 人身法权
第三章 采用物的方式的人身法权
插入章 对任性的一个外在对象的观念性获得
第三篇 通过一种公共的司法权的判决而来的主观上有条件的获得
一、捐赠契约
二、借贷契约
三、重新获得(追回)所失去的
四、通过宣誓而获得保障
第二卷公共法权
第一章 第一法权
从公民联合体的本性出发关于法权作用的总附释
公民与祖国以及与外国的法权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权
第三章 世界公民法权
结束语
附录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的解释性附释
第二部 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前言
德性论导论
一、一种德性论的概念阐释
二、一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概念阐释
三、设想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根据
四、哪些目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五、这两个概念的阐释
1.自己的完善
2.他人的幸福
六、伦理学不为行动立法(因为这是法学的事),而是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
七、伦理义务是广义的责任,而法权义务则是狭义的责任
八、对作为广义义务的德性义务的解说
1.自己的完善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2.他人的幸福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九、什么是德性义务
十、法权论的至上原则是分析的,而德性论的至上原则却是综合的
十一、德性义务的图型可以按照上述原理以如下方式来图示
十二、心灵对于一般义务概念的易感性之感性论先行概念
1.道德情感
2.良知
3.人类之爱
4.敬重
十三、在讨论一种纯粹的德性论时的道德形而上学普遍原理
十四、德性论与法权论相分离的原则
十五、德性首先要求对自己本身的控制
十六、德性必然以不动情(被看做坚强)为前提
十七、德性论之划分的预备概念
十八
伦理要素论
第一部分对自己的一般义务
导论
第一卷对自己的完全义务
第一篇 人对作为一种动物性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
第一款自杀
第二款性愉快上的自取其辱
第三款因在使用享用品或者哪怕是食品方面的无度而来的自我麻醉
第二篇 人对纯然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
一、说谎
二、吝啬
三、阿谀奉承
第一章 人对天生是自己的审判者的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 一切对自己的义务的第一命令
插入章 道德的反思概念的双关性:把本是人对自己的义务的东西视为对他人的义务
第二卷人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就其目的而言)
第一章 在发展和增强自己的自然完善性方面,亦即在实用意图上对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 在提高其道德完善性方面,亦即在单纯道德的意图中人对自己的义务
第二部分对他人的德性义务
第一篇 对纯然作为人的他者的义务
第一章 对他人的爱的义务
划分
爱的义务专论
爱的义务的划分
一、行善的义务
二、感激的义务
三、同情的感受完全是义务
与人类之爱截然对立的人类之恨的恶习
第二章 出于他人应得的敬重而对他人的德性义务
伤害对他人的敬重之义务的恶习
一、傲慢
二、毁谤
三、嘲讽
第二篇 人们相互之间就其状态而言的伦理义务
要素论的结束语:爱与敬重在友谊中*紧密的结合
附录交往的德性
伦理方法论
第一章 伦理教学法
附释一部道德问答手册的片段
第二章 伦理的修行法
结束语 宗教学说作为对上帝的义务的学说,处于纯粹道德哲学的界限之外
最后的附释

文摘

版权页:

在我借以允许某人无偿使用我的东西的这种契约(commodatum(借贷))中,如果这是一件物品,那么,立约双方就会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即这个人要把同一个物品重新置于我的控制中,在这里,接受借贷物的人(commodatarius(借贷方))就不能同时假定,借贷物的所有者(commodans(贷方))也承担由于他把该物品交给借贷者占有而可能产生的物品或者物品对他有用的性状之可能损失的一切风险(casus)。因为所有者除了同意借贷接受者使用他自己的物品(对该物品与使用小可分割的损坏)之外,也免除了对由于他使之离开自己的保管而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的担保,这并不是不言而喻的;相反,对这一点必须订立一个特殊的契约。所以问题只能是:双方,即贷方和借贷方,谁有责任明确地给借贷契约加上承担物品可能遭遇的风险的条件,或者如果没有这样做,人们就会假定是谁同意为贷方的财产(通过归还该物品或者一个等价物)担保?不是贷方,因为人们不可能假定,他无偿地同意多于对该物品的纯然使用的东西(亦即此外也不能假定他为财产的安全承责),但可能是借贷方,因为他在这时所提供的,并不多于刚好在契约中所包含的。
ISBN9787300168449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康德 (Kant I.)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