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 9787519709266,7519709264

配送至
$ $ USD 美元

编辑推荐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媒体推荐

金融市场上的适当性义务规则主要针对金融产品销售者,要求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从而规制销售者滥用其优势地位与不对称信息、对客户进行不当推荐或放任客户做出不当交易决策的现象。适当性义务规则既是交易者保护规则,又是针对销售者的反欺诈规则。
作者试图将其与实定法体系、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为审判中应用适当性义务规则提供了直接可参考、可适用的方法与思路。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黄永维

作者简介

王锐,现任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副教授。2000年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此后弃经向法,先后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国际法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挂职,对审判实务与法律适用有一定的心得与体会。研究方向为金融投资法、司法制度等,作品包括合著《法律适用方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一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案件中的适当性义务》《救助欧债危机法律障碍及中欧经贸发展促进策略研究》《顺周期效应与保险监管》等多篇文章以及《法律、国际公共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选择》《欧洲公司治理的共同准则?》等翻译作品。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适当性义务理论研究概况及评价
一、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适当性义务制度
三、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研究意义
第二章适当性义务概述
第一节适当性义务发生的特殊领域:金融产品销售概述
一、金融产品
二、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
三、不当销售行为
四、不当销售的责任主体辨析——中介机构与卖方机构
第二节金融产品销售中的适当性义务
一、适当性
二、适当性何以成为一种义务——基于义务要件的分析
三、适当性义务的合理性——基于信息理论新发展的思考
第三章适当性义务的发展与比较分析
第一节美国的适当性义务制度:碎片化的规则构成
第二节英国的适当性义务制度:整合立法下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欧盟的适当性义务制度:兼顾安全与自由的交易规则
第四节国际组织中的适当性义务制度:趋同的认知与义务要求
小结
第四章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合同义务:源于适用性义务的类推
一、从适用性到适当性——基于逻辑的分析
二、从适用性到适当性——基于经验的梳理
三、将适当性义务视为合同义务的质疑与思考
第二节信义义务:适当性义务的高级标准
一、信义义务
二、适当性是信义义务的内在要求
三、将适当性义务视为信义义务的质疑与思考
第三节诚信义务:适当性义务与我国法的结合
一、诚信义务
二、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适当性义务
三、当前的适当性义务:与实定法的结合
四、应然的适当性义务:向法定义务的转化
第五章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第一节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其他国家的制度借鉴
一、美国的适当性义务:针对证券经纪商的义务
二、欧盟的适当性义务:针对投资公司与部分保险公司的义务
三、英国的适当性义务:针对金融产品销售者的义务
第二节适当性义务的主体——我国的金融机构分析
一、商业银行
二、保险机构
三、证券公司
四、期货公司
五、其他金融机构
小结
第六章适当性义务的对象
第一节其他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客户分类
第二节我国的金融客户与客户分类方法
一、专业客户
二、非专业客户
三、特殊客户
小结
第七章适当性义务的规范行为模式
第一节其他国家适当性义务所确定的规范行为模式
一、美国法的规定
二、欧盟法的规定
第二节我国适当性义务的规范行为模式
一、存在推荐时的规范行为模式
二、不存在推荐时的规范行为模式
小结
第八章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侵权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二节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九章我国适当性义务法律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现行规则体系中的适当性义务
一、市场准入型适当性规则
二、适当性义务制度
第二节现行规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三节整合金融产品销售立法的未来展望
第十章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序言
金融在一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大国竞争的激烈角逐场之一就在于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则离不开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金融审判虽然不能对金融市场层出不穷的新鲜事物予以一一回应,但却为金融争议与纠纷一锤定音,为金融市场行为画下不可逾越的红线,从而在打造、建设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法治环境中发挥着独特的关键作用。
金融市场上的适当性义务规则主要针对的是金融产品销售者,要求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从而规制销售者滥用其优势地位与不对称信息、对客户进行不当推荐或放任客户做出不当交易决策的现象。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产品日益丰富之时,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往往不得不求助于销售者进行推荐建议,此时销售者就不能在误导客户之后再以“买者自负”为由主张免责,而必须履行专业判断、提供专业建议、对客户销售适当的产品;而对于那些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但却明显不适当的交易,金融机构也有义务提出警告。因此适当性义务规则既是交易者保护规则,又是针对销售者的反欺诈规则。作为一个不时收到疑似金融欺诈信息的消费者,看到金融欺诈新闻报道,接触到一些金融欺诈案例,我个人对于贯穿刑、民领域的金融欺诈非常关注。由于欺诈行为外部表现形态千差万别,新型的欺诈手段、欺诈方式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刑、民两个领域的审判者与研究者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深刻把握欺诈与反欺诈的本质特征,不致“乱花渐欲迷人眼,反把欺诈当创新”,同时也为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作者是我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的教师,她在2010年读博之初就选定了这个题目,从材料的收集、选择、整理到思路的形成、结构的确定乃至书稿的完成,经历了较长时间。甚至在其博士学位取得后,也没有匆忙付梓,而是持续观察,以实践不断检验其理论,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正,传承了司法系统研究者一贯的严谨、踏实学风。在这一过程中她也被推荐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室工作、学习,审判业务部门的淬炼无疑对于她更好地完成这个题目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适当性义务为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对金融市场与交易规则的深刻理解需要在了解、把握基本经济原理的基础上获得;另一方面,大量的外文资料也需要付出较大的努力去收集比较。作者的经济学背景使她得以在将一个个复杂的经济问题阐述得清楚简单方面显得游刃有余;而她的语言能力也在对一手外文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展示出较大的优势。更为难得的是,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主要限于学术领域的研究题目,作者试图将其与实定法体系、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为审判中应用适当性义务规则提供了直接可参考、可适用的方法与思路。本书不仅是作者个人努力的成果,也是国家法官学院教师对学术发展、司法事业的贡献之一。虽然在此领域疏于研究,但对于我们的教师以科研成果反哺司法、推动司法审判工作进步,我乐见其成,并欣然作序。
2017年2月

文摘

版权页:

由此观之,任何交易者购入金融产品,其行为的具体目的或在于完成支付,或在于风险管理,或在于借贷或者储蓄投资,都是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试图固定下自己或特定人在约定条件下能够取得的一组权利,而交易对方则相应地负有在约定条件下的给付义务或/与其他义务。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通过对银行支付年费或满足银行在一定期限内用卡若干次的要求,即取得了在信用卡合同存续期间依约向发卡行透支、提现以及享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当然透支、提现或其他服务的价格也从约定)。对保险产品而言,投保人缴纳保费,使保险公司承担在承保事件发生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享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对证券而言,证券的买方支付对价获取证券,则相应地取得了证券持有者享有的权利集合,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者而言这意味着股东权利;对于基础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证券持有人而言,这一权利意味着约定收益或收益请求权。因此,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而言,金融产品不但是资金融通的载体,更是权利的载体,是交易主体之间用以固定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本。
ISBN9787519709266,751970926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锐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