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与法治政府:兼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9787519725938,7519725936

配送至
$ $ USD 美元

商品编号: 4191150 类别: 图书 人文社科 法律 行政法
作者简介

武步云,西北政法大学教授。1949年7月参加工作,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95年离休。主要从事哲学、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曾任西北政法学院哲学教研室副主任、行政法学系系主任,哲学、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陕西省哲学学会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总干事,陕西省法学会名誉理事,陕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享受特殊津贴。作为人本法学的创始人,主要著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黑格尔法哲学——法与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政府法制论纲——行政法学原理研究》《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等专著及论文数十篇。

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人性、社会和法
——兼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
第一节人性
第二节社会是人性的展开
第三节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四节法
第二章法哲学和行政法学
第一节何为法哲学?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科地位和功能
第三节行政法的调整机制
第三章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
第一节治国需要良法
第二节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三节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决定性条件和形式
第四章法治意识
第一节一般意识
第二节法治意识
第三节法治意识的建立和培育
第五章法治思维
第一节法治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
第二节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
第三节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
第四节法治思维是一种契约思维
第六章法治思维与哲学思维
第一节哲学思维及其特点
第二节哲学思维的功能
第三节哲学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第七章国家权力结构和行政法的产生
第一节关于行政法的产生
第二节行政法产生的事实基础
第三节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行政法产生的法制基础
第八章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研究
第一节市场经济的特性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二节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与逻辑体系
第九章法治政府的意义及建设
第一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关系
第二节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第三节依法行政的认识论方法
第四节法治政府的思想建设和培育
第十章政府法制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政府法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章行政决策研究
第一节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二节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三节行政决策的问责及纠错机制
第十二章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
第二节公共权力论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后记

序言

前言
这里讲的法哲学与行政法学,都并非是系统的、完整的论述,而是指其中的若干问题,或说是零零碎碎的随笔而已,主要是想研究怎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是政府法治问题。
首先,这里涉及的是究竟什么是“法治”?有的学者回答说:法治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因为“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理国家,法是一种用来治理国家的工具……;“依法治国”是指治理国家的准则是法律,其主体是人民,而治理的对象是既有人民自身也有可能是掌握近代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凸显的是法律的“工具理性”,而“依法治国”凸显的是法律的“价值理性”。
一个“以法”,一个“依法”,一字之差,同一个“法”的本质就变了!不仅功能不同,而且法的主体也各异了:即一个是“统治工具”,一个是“治国准则”;一个是“君主”,一个是“人民”!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重器”就是重要武器、重要工具。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和秩序。用这种行为规则和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它就成了“准则”和“工具”。因此,不能说把法律当成工具其性质就变了,也不能把法律的工具意义和价值意义割裂开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是依据法律规定来治理国家,这时的“依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仍然具有工具的意义。法律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手段。
其次,有的学者之所以对“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作上述理解,是认为“以法治国”就否定了“法律至上”的原则。说“要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必须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因为它是实现现代法治的观念基础”。
法律的至上性,是讲法律作用的绝对性、最高性和权威性。但是正如任何真理一样,它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绝对和相对是一对比较级概念。“法律至上”是同一切行为规则比较来说的,即在一切行为规则中法律规则是最高的,其他规则都必须服从它,除此而外它不是最高的、至上的。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强调法律的至上性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它绝对化。应该承认法律既是至上的,又是不至上的,否则就把法律形而上学化了;法律的至上性只表现在它同一切行为规则的比较中,如超越了这个范围,它就不是绝对的、至上的。比如,任何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这时它与制定和执行它的主体来讲,就不是至上的。
再如,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单独用过“法律至上”这一概念,是他们不知道有这个概念吗?不是。因为他们凡是讲到事物的至上性时,都同时指出它的非至上性的一面,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因此,不能用“依法治国”来否定“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然后才能“依法”。法治就是在用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前提下,依据和运用法律治国理政的过程,重点是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而且“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都离不开其主体——人、官员,而人、官员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所以,从哲学的观点来看,重要的不是如有的学者讲的要制定构成一个法治政府的种种条件和元素,而核心是建立和培育公权力意识,或说法治归根结底,仍然是一个老命题: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
这里还需要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要发出一个声音:在法与权力的关系上,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用“这是一个伪命题”来回答,因为权与法之间总是存在关系的。那些发出“权大还是法大”的人其实是知道二者关系的。其之所以发出“权大还是法大”的疑问,只是对那些以权压法的行为的不平之鸣罢了。任何权力都是凭一定的权力客体(有价资源)来指挥权力对象并使之服从的一种力量,而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所谓“法权”,即是任何权利和权力都是由法来规定并保证实施的,离开一定的法律,任何权利和权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谓“把权力放在笼子里”,这个“笼子”就是法律制度。实际上法与权力和利益是三位一体的东西(法与权力的关系将在第一章第三节有较详细的解释)。
上面所讲的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原理,同样适用于一切权力。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权力也一样。任何权力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权力的相对性就是指一切权力包括党的权力,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并且是受监督、受限制的,其中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重要的。所谓“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是一切权力都应该警醒的。
ISBN9787519725938,751972593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武步云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