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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研究》系上海文化发展基金项目,纳入 “司法社会工作丛书”。
目录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发展及其社会工作相关理论001
第一节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002
第二节江苏省社区矫正发展概况020
第三节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028第二章社区矫正实务调研状况分析032
第一节徐州市社区矫正概况033
第二节徐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041
第三节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状况与服务需求调查分析048第三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介入路径076
第一节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中的运用077
第二节日常司法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091第四章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案例104
第一节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分析105
第二节典型案例118
第三节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实务反思136第五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141
第一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概念与理论142
第二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的一个小组工作实务
样本157第六章观察和思考: 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166
第一节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前状态:“严与宽”的不当167
第二节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背景: 他山之石169
第三节专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呈现: 理论上的高契合度178
第四节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 当前状态与努力方向190附录1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介绍225
附录2访谈提纲231
……
序言
研究缘起。社区矫正是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欧美的一种社会化行刑制度。21世纪初,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积极探索在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刑罚制度改革。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的罪犯矫正模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征是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除了罪犯所在单位、学校和家庭成员要积极投入对罪犯的矫治工作外,目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是国家特别重视组织、引导、鼓励的参与力量,为此,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颁布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其中,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与方法的引入,对于我国罪犯矫正理论和实务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关键点。
作为一名从事社会工作教育教学和实务十余年的高校教师,我很欣喜地看到社会工作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国家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和需求也越来越广泛。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工作的发展也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在2015年第一次被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志愿服务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连续三年被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措辞分别从“发展、支持到促进”的演变,这对于指导国家的社会工作发展意义是重大的。由此,我们认为社会工作被载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已经进入国家决策层面,并成为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工作的应有价值被充分彰显,社会工作的应用领域得到很大的扩张和推进。社会工作在济贫救困、扶弱帮扶等方面也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或者待开发的实务领域需要实践探索。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就是一个亟待被重视并进入实践研究的重要社会工作实务领域。
众所周知,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已十多年,2003年7月,“社区矫正”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文件中,这是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与相关国家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考虑了国际社会的做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之后提出的。同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官方的界定。社区矫正在十多年发展中,从试点到推广,经历了萌芽、起步、普及、成型等阶段。其间重大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把“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方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刑法改革路线,这种行政主导的改革最大的优点就是保证了时间效率和规模效益,满足了刑法改革的国家和世界趋势,值得肯定。……目前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各项社区矫正政策的实施以及评估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实践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课程教学的需要,笔者从2008年开始主动联系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试图寻找师生可以去见习的场域,由于行政部门担心安全等问题,当时并没有安排我们的师生见习实习。但两年后,我们再次提出见习请求时就得到了有效的回应,司法部门给我们提供了见习的司法所,这可能就是本书研究的缘起。之后,我们不仅做课程见习,还安排专业实习,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开始从理论到实践走向社区矫正这个领域,逐渐积累了丰富的感性经验,对社区矫正有了专业的想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也有了专业情怀。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碎片化的思考阶段,因为见习、实习的时间分散,我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认知的机会。后来,中央财政支持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徐州市鹏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由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共同建立的市级首家社会工作专业机构。中央财政支持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是徐州市社会组织第一次获得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项目编号: C051)。让我们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真正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实施范围是徐州市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说明: 按照我国司法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统一规定,司法部门统一称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为了与相关概念区分,本书把社区矫正人员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项目服务要求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所以,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就成了必然。该项目组的主要成员是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项目按照基本的执行程序,主要分为评估需求、开展服务、服务内容及其效果评估。首先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评估,继而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服务对象有序开展各种专业社工服务活动。在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一线的过程中,我们鲜活地感知了这些平时不为大众所知的群体。在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一次次接触中,我们感受到了这个群体对于教育、社会支持和帮扶等的渴求,他们中的很多人通过参与服务过程而产生了变化,这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在项目效果评估的调研中,绝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示了对社工介入的认可和喜爱。在一些个案辅导中,受访对象与社工成为朋友,活动结束后还邀请社工去其家中做客。这一幕幕的场景让我们每一个社工都有一种巨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它充分体现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效果。其实,项目的受益者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社区矫正官员、社区矫正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参与项目活动的相关人员都因此受益,或者说是互益,特别对于那些社区矫正的社工,项目组还针对他们开展了广泛的需要评估,并采用了小组的方法实施系统的能力提升培养工程。除此之外,在与各市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合作开展的活动中,我们对徐州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思考,因为思考所以就有了表达的愿望。这也契合了2014年11月14日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由此,在中国社区矫正大背景中,在江苏省社区矫正政策指引下,一本基于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关于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研究成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研究》,就是我们希望呈现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一个本土化样本。
研究方法。作为“敢于吃螃蟹的”探索者,我们在研究中虚心向先贤学习,向社区矫正实际工作者学习,向社会学习。借用荀子的一句话“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文献法是一个重要的也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它通过查阅文献来间接获取研究对象的信息。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文献法贯穿始终。首先是网络中的文献整理,我们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核心的概念,通过万方、维普、中国知网等中文学术文献数据库进行查阅,从中知道了在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面业内专家学者研究的程度,还有哪些地方没有做,我们能不能做,是否值得做,从中也能看出自己从事研究的价值,以及可能带来的学术收获。同时,在查阅文献中也经常受到启发和积极影响,诸如研究逻辑、思路、方法,甚至语言表达都使我们极大受益。其次是书籍的阅读。我们研究团队浏览了或精读图书馆中馆藏的全部相关图书,对密切相关的书籍《社区矫正评论》(刘强、姜爱东)(1—6卷)、《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吴宗宪)(上下)、《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等进行了广泛而有选择的钻研,对为数不多的专业理论书籍《矫正社会工作》(张昱)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张昱)进行了反复阅读,对相关的专业书籍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武玉红)、《社会工作概论》(王思斌)、《犯罪心理学》(李玫瑾)、《社区社会工作》(周沛)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浏览。这些书籍对本书写作的指导价值是巨大的,比如在写作中经常会迷失在感性的文字描述当中,因为既是研究者也是实践者,身份经常会游离,文字也就经常在工作总结、实务反思与理性表述间徘徊,每每被拽回理性的是这些放置案边的书籍,这些书籍就像一个个精灵一样,陪伴着我们写作。再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矫正局官网、江苏省司法行政网、徐州司法行政网等网站搜集的信息,主要是政策法规的整理、各地做法和理论研究等,在此基础上,我们从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三个层面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我们也对江苏省和徐州市的经验进行了梳理。最后是在徐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各县区矫正科以及乡镇司法所搜集的材料。这部分材料是丰富的、鲜活的,基本上属于第一手资料,也正是这部分材料保证了我们作品的独创性。牛顿说:“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些文献就是本书立足的“巨人肩膀”,是它们奠定了本书的基础。
本书采用的重要研究方法还有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和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等。关于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数据来源是我们于2015年4月至6月赴徐州市、区(县)司法局及下属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143名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所得。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数据来源系于2015年1月至4月期间,以徐州市各县、区、乡、镇司法所的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填写或勾选的形式分别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会支持和服务需求三部分收集资料,并对回收的2019份社区服刑人员调查问卷进行科学的数据生成与分析所得。深度访谈法则是我们获取直接数据的另外方式,调研团队的访谈对象主要是徐州市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负责人,从宏观层面了解徐州市乃至全国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状况,了解徐州市以及各区县的独特做法,整理出访谈记录,在本书的研究分析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另外的访谈主要是对徐州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行政人员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访谈。在访谈中,我们也收集了大量有用的信息与资料,获得了本书研究所需要的很多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社区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境况都有了全面的了解,这对于我们研究徐州市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关于社会工作实践研究方法,主要基于香港学者古学斌的构想,他认为实践研究的步骤一般包含基本部分,从实践开始发现问题、理解问题形成的因素,反思当下实践的问题,制订新的行动方案及推动行动,对自己的实践行动进行观察和记录,进一步反思评估推动的实践行动,提出改变和改善的方法,推动新一轮的实践。在实践研究中,研究、行动、反思、评估互相联系,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是一个螺旋的周期,并非一个线性过程。本书认为的实践研究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没有完全遵照学界的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意涵实施,但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开展的实践研究工作是理论的具体化,是实践研究方法灵活性的运用。
研究问题。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改造和帮扶工作。社区矫正试点经历了地方探索、全国试点、全国试行、法律确认阶段。2011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确立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规开展。
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国家立法、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了一些保障措施,但由于全面推开的时间较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且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法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理论研究领域,近些年来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的流动性、多样性不断增加,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复杂化,原有的单位制度逐渐解体,这使得建立在单位制度基础上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面临挑战。传统意义上的服刑人员的管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均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依托单位制开展管理工作。但随着单位制的弱化,新时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探索社区矫正新理念的要求。其中2002年上海首先试点,便是对这种挑战的回应。上海司法部门探索出一条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实践路线,这也成为全国各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学习榜样。江苏省作为首批试点的省份之一,一直在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的形式。而徐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承接了全省近三分之一的社区矫正任务。近年来徐州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创新形式,以招聘和公益岗位招聘司法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存在一些岗位、学历、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足,但这对于社区矫正而言,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和进步。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而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活动,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而后者是帮助人们解决个人、群体(尤其是家庭)和社区的问题,以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福利,巩固社会秩序。因此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它要求主体具备执法资格,刑罚执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工作贯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承担着帮助、教育和辅导的功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帮助和服务实现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除了拥有刑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即向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伴随社区矫正的推广,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这一单独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会工作者可以以其特有的助人自助理念和专业方法,充分利用专业资源,在社区内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
基于国家政策和司法改革的需求,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及对象面临扩大化的现实,以及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大部分是缓刑假释人员,把他们安置在家庭所在社区,有助于对他们进行改造。而伴随社会发展,社区矫正的对象(司法部统一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被弱化和边缘化,他们除了因触犯法律要接受刑罚外,更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人员。他们改造得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完整性,也是社区、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由专业人员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对其形成一种矫正的合力,便是我们做项目时的初衷与思考。我们以项目为引导,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度去考量当前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案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及对其后期展开的服务。同时对从事一线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达到一种先服务社区服刑人员,再示范或引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觉运用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活动。
研究框架。本书基本的思路是理论梳理、实务提炼及总结反思。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相关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国内外社区矫正和矫正社会工作发展概括及借鉴,并对江苏省社区状况进行介绍。第二章社区矫正实务调研状况分析。首先介绍了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重点介绍了徐州市司法部门这些年来,在社区矫正领域所做的努力与创新,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徐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介绍。通过大量问卷和走访,对徐州市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进行普遍性的调查,发现了他们普遍存在经济问题、就业问题、家庭问题、心理问题。这是徐州市乃至江苏省首次展开的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对于分析和解决社区矫正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第三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实践介入路径。重点介绍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法与路径及一般过程。第四章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案例。通过介绍项目服务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在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有益尝试。第五章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案例。此部分是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提升,是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一体两翼”。“一体”指的是紧密围绕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服务,这是项目的主体;“两翼”分别是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类似于飞机平衡因素,两翼平衡使社区矫正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六章观察和思考: 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首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前状态“严与宽”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背景进行总结性的概述,其次重点论述了专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呈现的理论上的高契合度,最后是对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当前状态与努力方向的思考。
研究意义。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人性化,兼顾了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敌对情绪,更有利于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效果的矫正方式,把犯罪人置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孙保华:“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出路的思考”,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恢复社会功能、再社会化,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减少再次犯罪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和作用。然而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这种行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效果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因为种种的制度、措施保障不到位,致使对犯罪人的矫治效果不佳,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在中国内地尤为严重。因此,对当前的社区矫正实务现状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寻找对策,不仅是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
本研究的意义价值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
理论意义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工作实务领域拓展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经验总结的需要。作为舶来品的社会工作在中国内地是基于学科建设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全国数以百计的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除了按照教育部规定开设十多门主干课程外,部分高校还开设了社会工作实务课程,集中在社会工作基本服务对象领域,如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和残疾人社会工作。此外,还有高校开设了与基本社会设置或社会制度相关的课程,例如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和医务社会工作。至于矫正社会工作和戒毒社会工作课程,较少有学校开设。伴随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经作为普遍的行刑制度被推广,矫正社会工作不仅是学科建设的需要,也是一种实务和职业的必需。国内既有实务经验又有研究基础的学者主要集中在上海。上海自2002年先行先试社区矫正后,2005年,华东理工大学的张昱和费梅苹出版了《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一书,从社区矫正过程的视角,对上海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是国内第一部本土化的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著作。2008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组织编写了一套“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昱教授及其团队编写了《矫正社会工作》。作为后续社区矫正实务及其研究的最新成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在2013年再次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以社区矫正性质为理论基础,以一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工作案例为实践基础,以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社会适应、观念、心理、行为、家庭、就业、社会支持等问题为核心,通过案例详述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操作过程,较为全面地论述了矫正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方法和技术,反思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并讨论了社区矫正资源整合问题。
与上海相比,国内其他地方的矫正社会工作实务不仅落后,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也比较零散。虽然江苏省是2003年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机构和资金保障、人员队伍培育、矫正实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且对其他地区有引领作用的经验,在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面也做出了非常多的有益尝试,但既有经验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在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引入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如何超越、发展和完善已有的成绩,全面梳理既有的做法,总结经验、发现规律,以地方经验为样本,考察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这一特殊领域的过程,对丰富中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路径。本书就是在江苏省社区矫正的大背景下,选取全省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最大的徐州市为实务探索区和研究样本,尝试总结本地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第二是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需要。本研究团队首先基于学科建设、课程学习等需要,对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早有接触、参与,特别是在2015年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后的全面参与,让我们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有了全面的认识,无论在情感上还是责任上,认为要为这样一个制度安排、这样的一种工作去倡导,为徐州社区矫正工作提炼经验,尤其是在收集与社区矫正相关数据的过程中,江苏省相关的经验被经常推广,而徐州市作为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最多的区域,工作强度之大并力争先进,在环境评估、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和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方面做出了自己的特色。基于徐州矫正社会工作实践,放眼江苏省政策指引,我们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进行梳理,既是对我省我市的情怀,也是作为一个社会工作实践研究者的义务。我们知道,发端于西方的社会工作首先就是一种社会实践,是基于社会实践的专业性需要而产生的职业、专业、学科,其首要特征是实用性,所以对社会工作的研究要坚持实用和实践优先原则。社会工作被引入中国后,尽管发展的路径不同,但对社会工作的实用性、实践性的价值取向是肯定的。只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学科、教育、实务、研究等领域没有互相融通,或者在很多方面没有实现耦合。这造成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缓慢,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缺乏效率和效果,形式化、行政化现象严重。这再次证明基于社会实践需求产生的社会工作,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找到理论与实际服务的适切性,没有实践的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理论,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彰显生命活力。因此,对社会工作进行实践研究既是社会工作理论者和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实务工作者的义务。
关于社会工作内部的实践研究如何界定,我们比较赞同香港理工大学古学斌(2015年)的观点: 实践研究就是实践与研究结合起来,达到“实践亦研究”合二为一。做实务并不意味每一个实务者都在做实践研究,或者每个人进行的研究都是实践研究。实践研究必然是从实践者真实的社会位置进行观察、搜集资料和分析。②③古学斌:“为何做社会工作实践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按此理解,古学斌认为要澄清“谁在做”的问题。因为存在“谁在做”的不同情况,所以实践研究存在四种类型,即隔墙观察的实践研究类型、外来者实践研究类型、协同实践研究类型和实践者研究类型。②按照此种分类,我们的研究属于最后两种。一方面,有对其他实践者的实践进行了研究。比如我们的很多数据来源于徐州市和各县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总结报告以及我们对一线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观察。其间,我们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从某种程度上讲,被研究对象参与了我们的研究讨论、数据梳理和某些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有我们的亲力亲为。比如在社区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做个案服务、开展互助小组、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就是在这样的协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实践者研究”类型之中。“实践者是对其自我,对自我所处之社会位置、情境、社会经济政治的环境结构,对自己在某一社会情境下的行动或实践,以及对自己行动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所进行的自主研究。”③正是因为达到了这样的境界,所以才有了撰写本书的初衷,它既是我们在矫正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的研究成果,也是基于徐州市社区矫正及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总结提炼。
在实际意义上,本研究首先是犯罪人矫正的需要。李玫瑾在《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指出: 每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时,老百姓最关心的是“犯罪人是否被绳之以法”,因为只有抓住犯罪人并予以法律惩罚,一起案件才算结案。……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尽管刑罚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隔离、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作用,但真正杜绝重新犯罪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显然,似乎是结局的法律惩罚并非真正解决犯罪问题的结局,反而可能成为另一些社会问题的开始。因此,我们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注意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的广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有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的研究。只有从多学科的角度研究犯罪问题才能完整并准确地认识犯罪现象,从而提出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对策,建立一个整体的犯罪防控体系。早在19世纪末,西方社会就有了行刑社会化思想,许多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这就是监狱矫正与并列的社区矫正。监狱矫正的主要功能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实际上这种功能更多只是一种愿望。因为监狱在承担监禁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监狱服刑人员长期困于狭小的空间,其弊端越来越凸显。大量的观察研究发现,该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监狱矫正容易使罪犯交叉感染,坏人更坏;二是犯罪人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三是监狱环境造成犯罪人最基本的、最普遍的社会功能的极端弱化或者丧失,社会关系和社会支持网络严重受损,罪犯的生活能力、生产能力不足,社会适应能力低下,生存需要获得存在问题,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再次选择犯罪的概率较高,成为“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如此循环往复,使得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不稳定因素加大,“监狱亚文化”状态客观存在。而社区矫正的初衷就是为了矫正监狱对犯人矫正的不足,根本目的就是使犯罪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生活环境里接受矫正,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自力更生,不再对他人和社会实施犯罪行为,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但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效果也绝非理想的状态,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尤其是,“谁去做?”“如何做?”这里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素质和专业工作方法,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和专业的工作方法作保证,那么社区矫正要实现对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使其成为正常的守法公民,并非轻而易举。特别是我国从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会带来不可避免的问题,如制度衔接、部门协调沟通,特别是专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很难到位,其中的专职人员专业化、专业人员的专职化问题又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关键因素。我们在实践和研究过程中发现,由于人力资源问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缺乏精准性,并没有形成与矫正对象“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关系,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督促,导致刑罚执行形式化,矫正、教育等执行刑罚工作的严肃性也不足,监督力度也不够。不仅如此,这种矫正模式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由于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当前的社区矫正其实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状态。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体制障碍、操作水平较低,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雷声大雨点小”,与西方社区矫正工作的差距较大,给人以水土不服的印象,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行刑制度的社区矫正归根结底是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就是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其中最重要的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引入。在我国社会工作者主要的介入阶段是司法裁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即裁决前调查和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监禁过程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目前还较少涉及。对于这两个环节社会工作介入的现状、获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既是对犯罪人实施有效矫正的需要,也是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更加有序开展的需要。从客观上说,徐州市在裁决前调查工作是有特色的,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各个区县也已形成独特的模式,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是明显的。因此,以徐州市作为逻辑起点,对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进行研究的实际意义就在于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更专业的、精准的矫正。
第二是地方性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提炼的需要。国内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基于上海、北京等地的试点,2002年中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下)”,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56期。为我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试点提供了理论基础。2003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开始全国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只有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实施),关于该部文件的地位和价值,司法部法制司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是这样表述的: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无论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还是2012年联合颁布的《实施办法》,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是比较原则的,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探索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作为首批试点的江苏省,不仅为《实施办法》提供了很丰富的探索经验,而且在《实施办法》颁布两周年之际,即2014年3月1日,出台了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零的突破,使得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有据、有法可依,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毛泽东: 《实践论》,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7页。社区矫正是西方化刑罚制度变革的产物,是西方在长期刑罚实践中认识到的一种刑罚方式,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行刑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我们来说,只是间接的认识,暂不说我们认知这种“间接经验”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接纳一种新生事物又因人而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认知水平会影响对这个新生事物的态度和执行力度。从一般意义上进行推论,这种制度首先要经过我们自己的实践去验证,在验证中实现对它的认知和再认识,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实践,再认识。反反复复,这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的探索过程。其中的关键是实践,但对实践经验怎么总结,什么人来总结也很重要。如果是工作人员做一般的工作汇报式的总结,这样可能更多倾向于行政化,好大喜功,优点一大堆,缺点一点点;如果是做经验提炼、规律发现的总结,那么这个人一定应该是学者型的人员,那么谁会有这样的机会呢?就当前的情况来讲,一种是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一种是购买岗位的社工,还有一种就是高校师生因学术研究需要而主动研究。在首先试点的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江苏、浙江和山东三个省都有了自己的经验总结,而且各个省市各有特色,据不完全统计,社区矫正研究成果尤其是矫正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成果,上海是比较丰富的,而且上海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经验是全国比较成熟的,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工作介入的经验被及时总结出来,这对于上海市自身的反思提高是有益的,对于国内其他地方学习效仿也是有效的。在这方面,上海市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师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上海市高校充分发挥了“引领社会,服务社会”的功能,他们不仅利用专业实习、课程见习等机会积极参与了社区矫正的很多实践环节,还承担了各级政府研究课题和项目。上海的做法对于我们的启发,作为首批试点省份,江苏省的很多经验值得浓重一书,本书虽然是基于徐州市的实践研究,但是立论实在不能偏离全省的大背景。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探索的需要。治理犯罪如同治病,医生治病不能只看病情而不看病人。治病过程必然了解病人的生活习性、病人的家庭病史、病人本人的生理情况等才能真正确定医疗的方案。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就是说,无论监狱矫正还是社区矫正,要精准才能有效。如何精准,人力资源是关键因素。对此,2003年“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11年后,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再次明确“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没有社会力量介入矫正,也就没有所谓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我们面对的曾是社会危险人群,不能有半点疏忽。服刑人员的罪犯人格、行为动机非同常人,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有其特殊要求。扶弱救残服务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属于正常的社会人,他们或者贫困,或者弱小,运用社会力量去满足其需要就可以了。但服刑人员是特殊的,曾经对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社会力量介入矫正工作,首先自己要过一个坎:“我要帮助一个罪犯?”这是很朴素的公民意识。因此,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是要对“社会力量”进行组织管理培训,这是一个需要去摸索、花费人力物力的工作。因为需要增加额外的人力成本,而且有时候一些社会力量好心办坏事,导致社会力量在很多地方只是一个文件条文。也有的地方这样的社会资源很薄弱,或者没有,又或者根本就不知如何调动资源。故而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路径上进行经验总结也是我们研究的实际意义。
人类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认识到一个道理,即减少或控制犯罪现象需要理性,需要将犯罪现象视为与人类社会并存的一种社会疾病。只痛恨这类疾病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冷静并客观地面对,同时进行认真和耐心地研究,观察其病变的由来,包括发病区域的背景调查,从而才能真正找到有效的治理对策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这就是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理念。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无论作为教育领域的专业还是社会职业,都已经制度化了。社会工作的介入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康复、预防和发展的功能。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能够完整地介入并提供支持,使矫正对象重组社会资源,提升矫正对象能力,从而实现矫正发展。社会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和专业的工作方法,又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制度。其工作对象涉及所有需要社会支持和社会帮助的人群,尤其是各种社会弱势群体、边缘人群和特殊问题人群。其本质功能是预防和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进步。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加速经济增长的阶段,也伴随着相应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政策的深刻调整,以及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面对大量的新生社会问题,以及原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何科学、高效地应对和化解,毫无疑义政府首先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责任。但在目前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发挥民间社会力量是一种必要的选择。正是在这种社会转型的现代化时代背景下,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最重要载体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徐州市作为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试点城市,在制度设计、机构建设和实务操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探索介入专业社会组织力量方面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实践也证明,徐州的一些实践和尝试是走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前列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不仅创新了城市的社会管理体制,也为徐州市和江苏省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方面做出了典范,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研究》系上海文化发展基金项目,纳入 “司法社会工作丛书”。
目录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发展及其社会工作相关理论001
第一节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002
第二节江苏省社区矫正发展概况020
第三节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028第二章社区矫正实务调研状况分析032
第一节徐州市社区矫正概况033
第二节徐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041
第三节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状况与服务需求调查分析048第三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介入路径076
第一节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中的运用077
第二节日常司法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091第四章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案例104
第一节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分析105
第二节典型案例118
第三节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实务反思136第五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141
第一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概念与理论142
第二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的一个小组工作实务
样本157第六章观察和思考: 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166
第一节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前状态:“严与宽”的不当167
第二节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背景: 他山之石169
第三节专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呈现: 理论上的高契合度178
第四节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 当前状态与努力方向190附录1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介绍225
附录2访谈提纲231
……
序言
研究缘起。社区矫正是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欧美的一种社会化行刑制度。21世纪初,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积极探索在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刑罚制度改革。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的罪犯矫正模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征是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除了罪犯所在单位、学校和家庭成员要积极投入对罪犯的矫治工作外,目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是国家特别重视组织、引导、鼓励的参与力量,为此,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颁布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其中,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与方法的引入,对于我国罪犯矫正理论和实务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关键点。
作为一名从事社会工作教育教学和实务十余年的高校教师,我很欣喜地看到社会工作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国家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和需求也越来越广泛。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工作的发展也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在2015年第一次被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志愿服务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连续三年被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措辞分别从“发展、支持到促进”的演变,这对于指导国家的社会工作发展意义是重大的。由此,我们认为社会工作被载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已经进入国家决策层面,并成为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工作的应有价值被充分彰显,社会工作的应用领域得到很大的扩张和推进。社会工作在济贫救困、扶弱帮扶等方面也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或者待开发的实务领域需要实践探索。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就是一个亟待被重视并进入实践研究的重要社会工作实务领域。
众所周知,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已十多年,2003年7月,“社区矫正”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文件中,这是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与相关国家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考虑了国际社会的做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之后提出的。同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官方的界定。社区矫正在十多年发展中,从试点到推广,经历了萌芽、起步、普及、成型等阶段。其间重大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把“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方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刑法改革路线,这种行政主导的改革最大的优点就是保证了时间效率和规模效益,满足了刑法改革的国家和世界趋势,值得肯定。……目前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各项社区矫正政策的实施以及评估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实践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课程教学的需要,笔者从2008年开始主动联系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试图寻找师生可以去见习的场域,由于行政部门担心安全等问题,当时并没有安排我们的师生见习实习。但两年后,我们再次提出见习请求时就得到了有效的回应,司法部门给我们提供了见习的司法所,这可能就是本书研究的缘起。之后,我们不仅做课程见习,还安排专业实习,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开始从理论到实践走向社区矫正这个领域,逐渐积累了丰富的感性经验,对社区矫正有了专业的想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也有了专业情怀。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碎片化的思考阶段,因为见习、实习的时间分散,我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认知的机会。后来,中央财政支持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徐州市鹏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由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共同建立的市级首家社会工作专业机构。中央财政支持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增能社工服务示范项目”是徐州市社会组织第一次获得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项目编号: C051)。让我们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真正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实施范围是徐州市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说明: 按照我国司法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统一规定,司法部门统一称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为了与相关概念区分,本书把社区矫正人员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项目服务要求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所以,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就成了必然。该项目组的主要成员是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项目按照基本的执行程序,主要分为评估需求、开展服务、服务内容及其效果评估。首先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评估,继而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服务对象有序开展各种专业社工服务活动。在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一线的过程中,我们鲜活地感知了这些平时不为大众所知的群体。在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一次次接触中,我们感受到了这个群体对于教育、社会支持和帮扶等的渴求,他们中的很多人通过参与服务过程而产生了变化,这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在项目效果评估的调研中,绝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示了对社工介入的认可和喜爱。在一些个案辅导中,受访对象与社工成为朋友,活动结束后还邀请社工去其家中做客。这一幕幕的场景让我们每一个社工都有一种巨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它充分体现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效果。其实,项目的受益者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社区矫正官员、社区矫正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参与项目活动的相关人员都因此受益,或者说是互益,特别对于那些社区矫正的社工,项目组还针对他们开展了广泛的需要评估,并采用了小组的方法实施系统的能力提升培养工程。除此之外,在与各市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合作开展的活动中,我们对徐州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思考,因为思考所以就有了表达的愿望。这也契合了2014年11月14日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由此,在中国社区矫正大背景中,在江苏省社区矫正政策指引下,一本基于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关于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研究成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研究》,就是我们希望呈现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一个本土化样本。
研究方法。作为“敢于吃螃蟹的”探索者,我们在研究中虚心向先贤学习,向社区矫正实际工作者学习,向社会学习。借用荀子的一句话“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文献法是一个重要的也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它通过查阅文献来间接获取研究对象的信息。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文献法贯穿始终。首先是网络中的文献整理,我们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核心的概念,通过万方、维普、中国知网等中文学术文献数据库进行查阅,从中知道了在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面业内专家学者研究的程度,还有哪些地方没有做,我们能不能做,是否值得做,从中也能看出自己从事研究的价值,以及可能带来的学术收获。同时,在查阅文献中也经常受到启发和积极影响,诸如研究逻辑、思路、方法,甚至语言表达都使我们极大受益。其次是书籍的阅读。我们研究团队浏览了或精读图书馆中馆藏的全部相关图书,对密切相关的书籍《社区矫正评论》(刘强、姜爱东)(1—6卷)、《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吴宗宪)(上下)、《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等进行了广泛而有选择的钻研,对为数不多的专业理论书籍《矫正社会工作》(张昱)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张昱)进行了反复阅读,对相关的专业书籍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武玉红)、《社会工作概论》(王思斌)、《犯罪心理学》(李玫瑾)、《社区社会工作》(周沛)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浏览。这些书籍对本书写作的指导价值是巨大的,比如在写作中经常会迷失在感性的文字描述当中,因为既是研究者也是实践者,身份经常会游离,文字也就经常在工作总结、实务反思与理性表述间徘徊,每每被拽回理性的是这些放置案边的书籍,这些书籍就像一个个精灵一样,陪伴着我们写作。再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矫正局官网、江苏省司法行政网、徐州司法行政网等网站搜集的信息,主要是政策法规的整理、各地做法和理论研究等,在此基础上,我们从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三个层面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我们也对江苏省和徐州市的经验进行了梳理。最后是在徐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各县区矫正科以及乡镇司法所搜集的材料。这部分材料是丰富的、鲜活的,基本上属于第一手资料,也正是这部分材料保证了我们作品的独创性。牛顿说:“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些文献就是本书立足的“巨人肩膀”,是它们奠定了本书的基础。
本书采用的重要研究方法还有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和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等。关于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数据来源是我们于2015年4月至6月赴徐州市、区(县)司法局及下属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143名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所得。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数据来源系于2015年1月至4月期间,以徐州市各县、区、乡、镇司法所的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填写或勾选的形式分别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会支持和服务需求三部分收集资料,并对回收的2019份社区服刑人员调查问卷进行科学的数据生成与分析所得。深度访谈法则是我们获取直接数据的另外方式,调研团队的访谈对象主要是徐州市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负责人,从宏观层面了解徐州市乃至全国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状况,了解徐州市以及各区县的独特做法,整理出访谈记录,在本书的研究分析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另外的访谈主要是对徐州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行政人员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访谈。在访谈中,我们也收集了大量有用的信息与资料,获得了本书研究所需要的很多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社区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境况都有了全面的了解,这对于我们研究徐州市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关于社会工作实践研究方法,主要基于香港学者古学斌的构想,他认为实践研究的步骤一般包含基本部分,从实践开始发现问题、理解问题形成的因素,反思当下实践的问题,制订新的行动方案及推动行动,对自己的实践行动进行观察和记录,进一步反思评估推动的实践行动,提出改变和改善的方法,推动新一轮的实践。在实践研究中,研究、行动、反思、评估互相联系,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是一个螺旋的周期,并非一个线性过程。本书认为的实践研究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没有完全遵照学界的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意涵实施,但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开展的实践研究工作是理论的具体化,是实践研究方法灵活性的运用。
研究问题。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改造和帮扶工作。社区矫正试点经历了地方探索、全国试点、全国试行、法律确认阶段。2011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确立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规开展。
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国家立法、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了一些保障措施,但由于全面推开的时间较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且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法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理论研究领域,近些年来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的流动性、多样性不断增加,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复杂化,原有的单位制度逐渐解体,这使得建立在单位制度基础上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面临挑战。传统意义上的服刑人员的管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均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依托单位制开展管理工作。但随着单位制的弱化,新时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探索社区矫正新理念的要求。其中2002年上海首先试点,便是对这种挑战的回应。上海司法部门探索出一条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实践路线,这也成为全国各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学习榜样。江苏省作为首批试点的省份之一,一直在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的形式。而徐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承接了全省近三分之一的社区矫正任务。近年来徐州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创新形式,以招聘和公益岗位招聘司法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存在一些岗位、学历、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足,但这对于社区矫正而言,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和进步。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而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活动,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而后者是帮助人们解决个人、群体(尤其是家庭)和社区的问题,以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福利,巩固社会秩序。因此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它要求主体具备执法资格,刑罚执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工作贯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承担着帮助、教育和辅导的功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帮助和服务实现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除了拥有刑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即向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伴随社区矫正的推广,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这一单独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会工作者可以以其特有的助人自助理念和专业方法,充分利用专业资源,在社区内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
基于国家政策和司法改革的需求,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及对象面临扩大化的现实,以及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大部分是缓刑假释人员,把他们安置在家庭所在社区,有助于对他们进行改造。而伴随社会发展,社区矫正的对象(司法部统一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被弱化和边缘化,他们除了因触犯法律要接受刑罚外,更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人员。他们改造得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完整性,也是社区、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由专业人员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对其形成一种矫正的合力,便是我们做项目时的初衷与思考。我们以项目为引导,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度去考量当前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案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及对其后期展开的服务。同时对从事一线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达到一种先服务社区服刑人员,再示范或引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觉运用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活动。
研究框架。本书基本的思路是理论梳理、实务提炼及总结反思。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相关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国内外社区矫正和矫正社会工作发展概括及借鉴,并对江苏省社区状况进行介绍。第二章社区矫正实务调研状况分析。首先介绍了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重点介绍了徐州市司法部门这些年来,在社区矫正领域所做的努力与创新,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徐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介绍。通过大量问卷和走访,对徐州市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进行普遍性的调查,发现了他们普遍存在经济问题、就业问题、家庭问题、心理问题。这是徐州市乃至江苏省首次展开的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对于分析和解决社区矫正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第三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实践介入路径。重点介绍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法与路径及一般过程。第四章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案例。通过介绍项目服务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在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有益尝试。第五章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案例。此部分是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提升,是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一体两翼”。“一体”指的是紧密围绕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服务,这是项目的主体;“两翼”分别是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类似于飞机平衡因素,两翼平衡使社区矫正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六章观察和思考: 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首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前状态“严与宽”专业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嵌入背景进行总结性的概述,其次重点论述了专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呈现的理论上的高契合度,最后是对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当前状态与努力方向的思考。
研究意义。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人性化,兼顾了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敌对情绪,更有利于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效果的矫正方式,把犯罪人置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孙保华:“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出路的思考”,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恢复社会功能、再社会化,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减少再次犯罪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和作用。然而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这种行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效果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因为种种的制度、措施保障不到位,致使对犯罪人的矫治效果不佳,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在中国内地尤为严重。因此,对当前的社区矫正实务现状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寻找对策,不仅是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
本研究的意义价值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
理论意义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工作实务领域拓展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经验总结的需要。作为舶来品的社会工作在中国内地是基于学科建设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全国数以百计的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除了按照教育部规定开设十多门主干课程外,部分高校还开设了社会工作实务课程,集中在社会工作基本服务对象领域,如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和残疾人社会工作。此外,还有高校开设了与基本社会设置或社会制度相关的课程,例如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和医务社会工作。至于矫正社会工作和戒毒社会工作课程,较少有学校开设。伴随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经作为普遍的行刑制度被推广,矫正社会工作不仅是学科建设的需要,也是一种实务和职业的必需。国内既有实务经验又有研究基础的学者主要集中在上海。上海自2002年先行先试社区矫正后,2005年,华东理工大学的张昱和费梅苹出版了《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一书,从社区矫正过程的视角,对上海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是国内第一部本土化的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著作。2008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组织编写了一套“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昱教授及其团队编写了《矫正社会工作》。作为后续社区矫正实务及其研究的最新成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在2013年再次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以社区矫正性质为理论基础,以一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工作案例为实践基础,以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社会适应、观念、心理、行为、家庭、就业、社会支持等问题为核心,通过案例详述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操作过程,较为全面地论述了矫正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方法和技术,反思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并讨论了社区矫正资源整合问题。
与上海相比,国内其他地方的矫正社会工作实务不仅落后,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也比较零散。虽然江苏省是2003年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机构和资金保障、人员队伍培育、矫正实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且对其他地区有引领作用的经验,在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面也做出了非常多的有益尝试,但既有经验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在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引入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如何超越、发展和完善已有的成绩,全面梳理既有的做法,总结经验、发现规律,以地方经验为样本,考察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这一特殊领域的过程,对丰富中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路径。本书就是在江苏省社区矫正的大背景下,选取全省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最大的徐州市为实务探索区和研究样本,尝试总结本地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第二是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需要。本研究团队首先基于学科建设、课程学习等需要,对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早有接触、参与,特别是在2015年承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后的全面参与,让我们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有了全面的认识,无论在情感上还是责任上,认为要为这样一个制度安排、这样的一种工作去倡导,为徐州社区矫正工作提炼经验,尤其是在收集与社区矫正相关数据的过程中,江苏省相关的经验被经常推广,而徐州市作为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最多的区域,工作强度之大并力争先进,在环境评估、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和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方面做出了自己的特色。基于徐州矫正社会工作实践,放眼江苏省政策指引,我们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进行梳理,既是对我省我市的情怀,也是作为一个社会工作实践研究者的义务。我们知道,发端于西方的社会工作首先就是一种社会实践,是基于社会实践的专业性需要而产生的职业、专业、学科,其首要特征是实用性,所以对社会工作的研究要坚持实用和实践优先原则。社会工作被引入中国后,尽管发展的路径不同,但对社会工作的实用性、实践性的价值取向是肯定的。只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学科、教育、实务、研究等领域没有互相融通,或者在很多方面没有实现耦合。这造成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缓慢,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缺乏效率和效果,形式化、行政化现象严重。这再次证明基于社会实践需求产生的社会工作,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找到理论与实际服务的适切性,没有实践的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理论,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彰显生命活力。因此,对社会工作进行实践研究既是社会工作理论者和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实务工作者的义务。
关于社会工作内部的实践研究如何界定,我们比较赞同香港理工大学古学斌(2015年)的观点: 实践研究就是实践与研究结合起来,达到“实践亦研究”合二为一。做实务并不意味每一个实务者都在做实践研究,或者每个人进行的研究都是实践研究。实践研究必然是从实践者真实的社会位置进行观察、搜集资料和分析。②③古学斌:“为何做社会工作实践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按此理解,古学斌认为要澄清“谁在做”的问题。因为存在“谁在做”的不同情况,所以实践研究存在四种类型,即隔墙观察的实践研究类型、外来者实践研究类型、协同实践研究类型和实践者研究类型。②按照此种分类,我们的研究属于最后两种。一方面,有对其他实践者的实践进行了研究。比如我们的很多数据来源于徐州市和各县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总结报告以及我们对一线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观察。其间,我们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从某种程度上讲,被研究对象参与了我们的研究讨论、数据梳理和某些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有我们的亲力亲为。比如在社区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做个案服务、开展互助小组、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就是在这样的协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实践者研究”类型之中。“实践者是对其自我,对自我所处之社会位置、情境、社会经济政治的环境结构,对自己在某一社会情境下的行动或实践,以及对自己行动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所进行的自主研究。”③正是因为达到了这样的境界,所以才有了撰写本书的初衷,它既是我们在矫正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的研究成果,也是基于徐州市社区矫正及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总结提炼。
在实际意义上,本研究首先是犯罪人矫正的需要。李玫瑾在《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指出: 每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时,老百姓最关心的是“犯罪人是否被绳之以法”,因为只有抓住犯罪人并予以法律惩罚,一起案件才算结案。……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尽管刑罚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隔离、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作用,但真正杜绝重新犯罪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显然,似乎是结局的法律惩罚并非真正解决犯罪问题的结局,反而可能成为另一些社会问题的开始。因此,我们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注意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的广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有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的研究。只有从多学科的角度研究犯罪问题才能完整并准确地认识犯罪现象,从而提出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对策,建立一个整体的犯罪防控体系。早在19世纪末,西方社会就有了行刑社会化思想,许多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这就是监狱矫正与并列的社区矫正。监狱矫正的主要功能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实际上这种功能更多只是一种愿望。因为监狱在承担监禁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监狱服刑人员长期困于狭小的空间,其弊端越来越凸显。大量的观察研究发现,该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是监狱矫正容易使罪犯交叉感染,坏人更坏;二是犯罪人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三是监狱环境造成犯罪人最基本的、最普遍的社会功能的极端弱化或者丧失,社会关系和社会支持网络严重受损,罪犯的生活能力、生产能力不足,社会适应能力低下,生存需要获得存在问题,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再次选择犯罪的概率较高,成为“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如此循环往复,使得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不稳定因素加大,“监狱亚文化”状态客观存在。而社区矫正的初衷就是为了矫正监狱对犯人矫正的不足,根本目的就是使犯罪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生活环境里接受矫正,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自力更生,不再对他人和社会实施犯罪行为,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但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效果也绝非理想的状态,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尤其是,“谁去做?”“如何做?”这里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素质和专业工作方法,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和专业的工作方法作保证,那么社区矫正要实现对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使其成为正常的守法公民,并非轻而易举。特别是我国从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会带来不可避免的问题,如制度衔接、部门协调沟通,特别是专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很难到位,其中的专职人员专业化、专业人员的专职化问题又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关键因素。我们在实践和研究过程中发现,由于人力资源问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缺乏精准性,并没有形成与矫正对象“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关系,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督促,导致刑罚执行形式化,矫正、教育等执行刑罚工作的严肃性也不足,监督力度也不够。不仅如此,这种矫正模式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由于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当前的社区矫正其实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状态。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体制障碍、操作水平较低,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雷声大雨点小”,与西方社区矫正工作的差距较大,给人以水土不服的印象,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行刑制度的社区矫正归根结底是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就是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其中最重要的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引入。在我国社会工作者主要的介入阶段是司法裁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即裁决前调查和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监禁过程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目前还较少涉及。对于这两个环节社会工作介入的现状、获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既是对犯罪人实施有效矫正的需要,也是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更加有序开展的需要。从客观上说,徐州市在裁决前调查工作是有特色的,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各个区县也已形成独特的模式,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是明显的。因此,以徐州市作为逻辑起点,对矫正社会工作实务进行研究的实际意义就在于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更专业的、精准的矫正。
第二是地方性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提炼的需要。国内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基于上海、北京等地的试点,2002年中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下)”,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56期。为我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试点提供了理论基础。2003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开始全国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只有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实施),关于该部文件的地位和价值,司法部法制司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是这样表述的: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无论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还是2012年联合颁布的《实施办法》,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是比较原则的,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探索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作为首批试点的江苏省,不仅为《实施办法》提供了很丰富的探索经验,而且在《实施办法》颁布两周年之际,即2014年3月1日,出台了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零的突破,使得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有据、有法可依,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毛泽东: 《实践论》,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7页。社区矫正是西方化刑罚制度变革的产物,是西方在长期刑罚实践中认识到的一种刑罚方式,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行刑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我们来说,只是间接的认识,暂不说我们认知这种“间接经验”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接纳一种新生事物又因人而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认知水平会影响对这个新生事物的态度和执行力度。从一般意义上进行推论,这种制度首先要经过我们自己的实践去验证,在验证中实现对它的认知和再认识,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实践,再认识。反反复复,这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的探索过程。其中的关键是实践,但对实践经验怎么总结,什么人来总结也很重要。如果是工作人员做一般的工作汇报式的总结,这样可能更多倾向于行政化,好大喜功,优点一大堆,缺点一点点;如果是做经验提炼、规律发现的总结,那么这个人一定应该是学者型的人员,那么谁会有这样的机会呢?就当前的情况来讲,一种是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一种是购买岗位的社工,还有一种就是高校师生因学术研究需要而主动研究。在首先试点的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江苏、浙江和山东三个省都有了自己的经验总结,而且各个省市各有特色,据不完全统计,社区矫正研究成果尤其是矫正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成果,上海是比较丰富的,而且上海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经验是全国比较成熟的,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工作介入的经验被及时总结出来,这对于上海市自身的反思提高是有益的,对于国内其他地方学习效仿也是有效的。在这方面,上海市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师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上海市高校充分发挥了“引领社会,服务社会”的功能,他们不仅利用专业实习、课程见习等机会积极参与了社区矫正的很多实践环节,还承担了各级政府研究课题和项目。上海的做法对于我们的启发,作为首批试点省份,江苏省的很多经验值得浓重一书,本书虽然是基于徐州市的实践研究,但是立论实在不能偏离全省的大背景。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探索的需要。治理犯罪如同治病,医生治病不能只看病情而不看病人。治病过程必然了解病人的生活习性、病人的家庭病史、病人本人的生理情况等才能真正确定医疗的方案。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就是说,无论监狱矫正还是社区矫正,要精准才能有效。如何精准,人力资源是关键因素。对此,2003年“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11年后,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再次明确“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没有社会力量介入矫正,也就没有所谓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我们面对的曾是社会危险人群,不能有半点疏忽。服刑人员的罪犯人格、行为动机非同常人,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有其特殊要求。扶弱救残服务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属于正常的社会人,他们或者贫困,或者弱小,运用社会力量去满足其需要就可以了。但服刑人员是特殊的,曾经对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社会力量介入矫正工作,首先自己要过一个坎:“我要帮助一个罪犯?”这是很朴素的公民意识。因此,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是要对“社会力量”进行组织管理培训,这是一个需要去摸索、花费人力物力的工作。因为需要增加额外的人力成本,而且有时候一些社会力量好心办坏事,导致社会力量在很多地方只是一个文件条文。也有的地方这样的社会资源很薄弱,或者没有,又或者根本就不知如何调动资源。故而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路径上进行经验总结也是我们研究的实际意义。
人类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认识到一个道理,即减少或控制犯罪现象需要理性,需要将犯罪现象视为与人类社会并存的一种社会疾病。只痛恨这类疾病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冷静并客观地面对,同时进行认真和耐心地研究,观察其病变的由来,包括发病区域的背景调查,从而才能真正找到有效的治理对策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这就是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理念。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无论作为教育领域的专业还是社会职业,都已经制度化了。社会工作的介入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康复、预防和发展的功能。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能够完整地介入并提供支持,使矫正对象重组社会资源,提升矫正对象能力,从而实现矫正发展。社会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和专业的工作方法,又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制度。其工作对象涉及所有需要社会支持和社会帮助的人群,尤其是各种社会弱势群体、边缘人群和特殊问题人群。其本质功能是预防和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进步。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加速经济增长的阶段,也伴随着相应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政策的深刻调整,以及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面对大量的新生社会问题,以及原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何科学、高效地应对和化解,毫无疑义政府首先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责任。但在目前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发挥民间社会力量是一种必要的选择。正是在这种社会转型的现代化时代背景下,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最重要载体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徐州市作为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试点城市,在制度设计、机构建设和实务操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探索介入专业社会组织力量方面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实践也证明,徐州的一些实践和尝试是走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前列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不仅创新了城市的社会管理体制,也为徐州市和江苏省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方面做出了典范,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ISBN | 9787562855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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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作者 | 李全彩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