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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
作者简介
刘鹏,男,汉族,1982年6月生,湖北十堰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讲师。2008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5月至今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专业方向:马克思法学;研究方向: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教授课程:环境资源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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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研究缘起1
第二节研究综述6
第三节研究方法与路线19
第四节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20
第二章生态观:环境损害责任提出的理论之源23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演进23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31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主要内容33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地位与意义42
本章小结44
第三章本质论:环境损害责任的内涵与生态文明价值45
第一节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45
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含义与特征48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的生态文明价值深意55
本章小结60
第四章关系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内在逻辑61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孕育关系61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共同关系65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实践关系73
本章小结75
第五章现实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制度缺位与域外考察76
第一节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缺位76
第二节域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立法考察84
第三节域外法制对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启示91
本章小结92
第六章立法论: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的具体制度93
第一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新理念93
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法治要求96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定位: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和谐99
第四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最严格生态环境制度101
第五节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最严密生态环境制度105
第六节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109
本章小结111
第七章司法论: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与履行113
第一节从江苏“12·19”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的不足113
第二节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之路的优势分析117
第三节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20
第四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130
第五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133
本章小结135
结语137
参考文献139
序言
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要阻止或消除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当让损害行为人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文中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或环境损害责任)。只有及时清除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才能避免因损害后果不断累积而引起的严重环境公害事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为什么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制度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如何运行?这三问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
面对三问,不是巧合,也不是天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可以为其提供答案。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
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的论述来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催生和孕育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新命题,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与地位的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才不会被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当前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民事救济不及、行政救济不足和刑事救济不能,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处在摸索阶段。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构建由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地位作为制度建构的灵魂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部分。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生效判决法律责任的履行与监督有其特殊性,相关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只有法律责任得到圆满的履行,才能回应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才能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
作者简介
刘鹏,男,汉族,1982年6月生,湖北十堰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讲师。2008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5月至今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专业方向:马克思法学;研究方向: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教授课程: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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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研究缘起1
第二节研究综述6
第三节研究方法与路线19
第四节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20
第二章生态观:环境损害责任提出的理论之源23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演进23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31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主要内容33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地位与意义42
本章小结44
第三章本质论:环境损害责任的内涵与生态文明价值45
第一节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45
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含义与特征48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的生态文明价值深意55
本章小结60
第四章关系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内在逻辑61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孕育关系61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共同关系65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实践关系73
本章小结75
第五章现实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制度缺位与域外考察76
第一节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缺位76
第二节域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立法考察84
第三节域外法制对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启示91
本章小结92
第六章立法论: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的具体制度93
第一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新理念93
第二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法治要求96
第三节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定位: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和谐99
第四节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最严格生态环境制度101
第五节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最严密生态环境制度105
第六节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109
本章小结111
第七章司法论: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与履行113
第一节从江苏“12·19”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的不足113
第二节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之路的优势分析117
第三节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20
第四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130
第五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133
本章小结135
结语137
参考文献139
序言
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要阻止或消除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当让损害行为人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文中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或环境损害责任)。只有及时清除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才能避免因损害后果不断累积而引起的严重环境公害事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为什么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制度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如何运行?这三问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
面对三问,不是巧合,也不是天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可以为其提供答案。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
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的论述来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催生和孕育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新命题,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与地位的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才不会被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当前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民事救济不及、行政救济不足和刑事救济不能,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处在摸索阶段。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构建由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地位作为制度建构的灵魂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部分。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生效判决法律责任的履行与监督有其特殊性,相关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只有法律责任得到圆满的履行,才能回应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才能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ISBN | 9787568046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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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作者 | 刘鹏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