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的人 7208155089,978720815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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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福柯一以贯之的批判精神,对现存秩序和知识体系的质疑。福柯以一种小心翼翼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方法,尽可能地站在“边缘”对“中心”发动批判。

作者简介

米歇尔?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文学评论及其理论、哲学、批评理论、历史学、科学史(尤其医学史)、批评教育学和知识社会学有很大的影响。

目录

1 译者的话 “不正常的人”的谱系
1 前言
3 1975 年1 月8 日
刑事精神病学鉴定——它属于何种话语?——真理话语和使人发笑的话语——18 世纪刑法中的法定证据——改革者——内心确信原则——减轻情节——真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权力机制中的怪诞——犯罪的心理学—伦理对偶——鉴定指出个人如何在犯罪之前就表现出会这样犯罪——规范化权力的出现

38 1975 年1 月15 日
疯癫与犯罪——邪恶与纯洁——危险的人——精神病学鉴定人只可能是于布王式人物——精神病学的认识论水准与它在法医鉴定中的退化——医学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争端的结束——鉴定与不正常的人—— 对退化概念的批评——对麻风病人的排斥与对鼠疫病人的容纳——权力的积极技术(technologies positives) 的发明——符合规范的人和病态的人(pathologique)

68 1975年1月22日
三个形象构建了不正常的领域:畸形人;需要改造的个人;手淫的儿童——性器官畸形的人使畸形人和性心理不正常的人相通——三种形象的发展史——这三种形象历史重要性的翻转——畸形人的法律概念——关于畸形人的神圣的胚胎学和法律—生物理论——连体兄弟——阴阳人(hermaphrodite): 次要的情况——玛丽· 勒玛尔西斯(Marie lemarcis) 事件——安娜·葛朗让(anne grandjean)事件

101 1975年1月29日
道德的畸形——古典法律中的犯罪——酷刑的宏大场景——权力机制的转变——惩罚权力仪式性运用的消失——论犯罪的病理学本质——政治畸形——畸形的夫妇:路易十六和玛丽—安托瓦内特(Marieantoinette)——雅各宾派(暴政)和反雅各宾派(起义的人民)文学中的畸形——乱伦和吃人

137 1975年2月5日
吃人妖魔的国家——从畸形到不正常的人——犯罪精神病学的三个奠基的大畸形——围绕缺乏利益这个概念的医学权力和司法权力——制度化的精神病学作为公共卫生的专门化分支和社会保护的特殊领域——疯癫被编码为社会危险——无理由的犯罪和精神病学创立的历程——昂里埃特·科尼耶案件——本能的发现

172 1975年2月12日
本能作为无利益和无法惩罚的犯罪的可理解性框架——从本能的问题化出发,精神病学知识和权力的扩张——1838 年的法律以及精神病学在公共安全领域中要求扮演的角色——精神病学和行政的控制,家庭对精神病学的要求,在个人之间建立精神病学—政治的区分器——自觉和不自觉,本能和自动性的轴线——症状学领域的爆发——精神病学成为关于不正常的人的科学和技术——不正常的人:一个重大的干预领域

209 1975年2月19日
不正常这个领域被性的问题穿越——基督教过去的坦白(aveu)仪式——从事先规定的忏悔到赎罪的圣事——教士守则的发展——路易·阿贝尔(louis Habert)的“赎罪圣事的实践”以及夏尔·博罗梅奥(Charles Borromée) 的“对忏悔导师的指示”——从忏悔到精神指导——生活在忏悔中的双重话语过滤器——特伦托公会议(concile de Trente)之后的坦白——第六条戒律:皮埃尔·米拉尔(Pierre Milhard) 和路易·阿贝尔的提问模式——在赎罪和精神实践内部出现快乐的和欲望的肉体

252 1975年2月26日
新的审查程序:把身体贬低为肉体,并通过肉体使身体产生犯罪感——良心指导,天主教神秘主义的发展和着魔(possession)现象——着魔和巫术之间的区分——鲁顿(loudun)的着魔——惊厥作为着魔的女人身体中的战斗的可见的和形体的形式——着魔者的问题及其惊厥没有被纳入疾病的历史——反惊厥:忏悔和良心指导的风格的调整;向医学的求助;向17 世纪的纪律和教育系统的求助——惊厥作为精神疾病的神经病学的模式

292 1975年3月5日
在关于肉体的基督教话语和性心理病理学之间的手淫问题——手淫体质化(somatisation)的三种形式——童年被指定承担病理学的责任——青春期以前的手淫和成人的诱惑:来自外部的过错——家庭空间和控制的新组织:取消中介,家长的身体直接作用于儿童的身体——家庭文化的变迁——新家庭的医学化和儿童向基督教的忏悔技术的继承者医生进行坦白——为了防止手淫而采用的固定肢体的方法, 对儿童造成的医学折磨——单细胞家庭(famille cellulaire)的建构,它负责儿童的身体和生活—— 自然教育和国家教育

336 1975 年3 月12 日
使关于乱伦的精神分析理论(危险来自儿童的欲望) 被市民家庭接受的东西——城市无产阶级的规范化和工人家庭的最优化安排(危险来自父亲和兄弟)—— 两种乱伦理论——不正常的人的既往史:精神病学— 法律的结合和精神病学—家庭的结合——关于性的提问方式和针对其不规则的分析——本能和性的孪生理论作为精神病学的认识论—政治任务——在性心理病理学的源头(海因里希· 卡恩)——从本能和性幻想的历史出发的疯癫的病因学——士兵贝尔特朗(Bertrand)事件

369 1975 年3 月19 日
一个混合的形象:畸形、手淫者和无法被教育规范体系接受的人——夏尔· 茹伊(Charles Rouy)事件和与新的控制和权力系统连接在一起的家庭——儿童作为精神病学知识和权力普遍化的历史条件——幼儿的精神病学化和一种关于正常和不正常行为的科学的建构——19世纪下半叶的精神病学理论的宏大建构——精神病学和种族主义;精神病学和保卫社会

409 课程概要

419 授课情况简介

序言

译者的话
“不正常的人”的谱系

从1971 年到1984 年, 除了1977 年休假,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进行了十三次讲课。教席的名称是:思想体系史(Histoire des systèmes de pensée)。这十三次演讲将由瑟依和伽利玛出版社根据录音和其他资料整理出版。法国在1997 年至2001 年分别出版了《必须保卫社会》、《不正常的人》和《主体性与真相》,可能还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全部出齐,中国的译本也将紧跟法国的出版步伐。我们期待着福柯的演讲集全部出齐以后,对于这位20 世纪法国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世界学术界和思想界,包括中国会有更加深刻的研究和认 识。

1975 年,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演讲《不正常的人》(Les Anormaux)为我们勾勒出了“不正常的”人的谱系。“不正常的人”这个概念已经进入日常生活,他到底从何而来,他在历史上的祖先是谁?我们依据什么判断人的不正常呢?正常和不正常的标准来自何处?福柯在演讲中提出了这些问题,并且给出了他自己的答案。

福柯认为“不正常的人”有三个源头,他们由历史上的三种人转变而来:“畸形人”(monstre)、“需要改造的个人”(individu à corriger) 和“手淫的儿童”(enfant masturbateur)。这三种人本身出现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畸形人的历史最为悠久,在古罗马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在福柯眼中,畸形人的概念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完全是生物学或医学的概念,畸形人之所以被分离出来,当作单独的一个范畴,是因为他对法律提出了挑战,构成了法律的障碍。福柯是这样解释其观点的:我们,包括古代人不认为有某些残疾的人是畸形,例如瘸子、聋子或瞎子,虽然他们在生理上或形体上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和正常人不一样,但他们不是畸形。为什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确定的地位,他们虽然不符合自然的规律,但是法律预见到了这种现象,法律在处理他们的时候没有根本的困难。然而,畸形则“是法律的极限”,畸形在法律之外,是法律所没有预见到的, 因此这个自然的混乱引起了法律的混乱。一个双体人,或者阴阳同体的人严重地违背了法律,法律无法容纳这些罕见的现象,“然而,虽然是违法(可以说是原始天然状态下的违法), 但它在法律那一边却没有引起法律的回应……它即使完全违反了法律,也使法律悄然无息”。畸形对法律提出了许多令人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宗教法来说,“是否应当为一个有人的身体和动物的脑袋,或者有动物的身体和人的脑袋的个体进行洗礼”,这类问题在教会中引起许多没有任何最终结果的争论。对世俗法律来说,畸形同样使法律陷入困境,曾经有两个连体兄弟,其中一个犯了罪,问题是如果处死一个,另一个也会死掉,如果让那个无辜的活着,就必须让另一个也活着。这样,畸形人就被当作对社会的某种威胁分离成一个单独的范畴。后来人们对畸形生理的关注变成对畸形行为的关注,精神病学把这种行为编码为社会的危险。

第二种人,“需要改造的人”出现在17 世纪和18 世纪。如果说畸形人的参照范围是自然和社会这样宏观的背景,那么需要改造的人的参照背景则小得多,他出现在权力的纪律装置发挥作用的地方:家庭、车间、街道、教堂、警察局等。当17 世纪和18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时候,人们需要用纪律对个人从肉体、行为和能力上加以训练,以使他们符合经济的需要,这时,某些桀骜不驯的人显现出来,他们不服从管教,拒绝纪律的要求。最后,他们被纪律或改造机关宣布为“不可改造的人”(individu incorrigeable),然而,面对不可改造的人所采取的措施就是进行改造,这个悖论使权力机关把“不可改造的人”或“需要改造的人”纳入不正常的人的范畴。但是福柯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深入地继续研究下去,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三种人,“手淫的儿童”,这是福柯另一个重点分析的对象。对儿童手淫的重视出现得很晚,但是其前史却很长。随着基督教忏悔技术的不断变化以及神学院的出现,手淫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18 世纪,反手淫的运动从英国发端,接着是德国,然后在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发展起来,而且这场运动所针对的儿童都是资产阶级或者说中上层社会家庭中的儿童。对于当时的社会和医学来说,儿童的手淫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而主要是一个生理学和医学的问题。儿童的手淫会导致一系列的疾病:痨病、衰竭、脑炎、阳痿,直至死亡。换一种说法, 如果一个人在童年时曾经手淫,那么他在成年以后所得的一切疾病都可能是童年时手淫的结果。手淫成了对儿童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最大威胁,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于是, 反手淫的运动通过社会运动在家庭中展开,并且通过医学的介入,使家庭完成了一个医学化过程。从此,医学知识和权力开始把家庭作为自己运转的领地。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福柯对来自马尔库塞的压抑理论进行了批评,根据压抑理论,人的身体本来是快乐的器官(organe de plaisir),社会为了工业化生产的需要对人的快乐的身体进行压抑,从而把他训练成为性能的工具(instrument de performance)。针对这种理论,福柯提出了两点反驳。第一,为什么对性的压抑仅仅只针对儿童的手淫,而不是针对真正有劳动力的成人的性呢?第二,为什么仅仅针对资产阶级家庭的孩子,而不是针对所有的儿童呢?其实,福柯在下一年度名为《必须保卫社会》的课程中,提出了对整个性压抑假说的经济学理论的批评,如果说对性的压抑可以提高工人的劳动力,符合经济利益的要求,那么同样,宣扬性、鼓励性,会导致更多廉价劳动力的产生,降低生产成本。因此,福柯反对这种推理性的整体理论,而要在权力具体的运行中寻找历史的真实面目。

实际上,福柯认为真正重要的不是儿童的性,而是对儿童的性进行干预的权力系统,这个系统制造出儿童手淫的神话, 通过这个神话对儿童的身体和家庭的组织进行投资和干预。也就是说,在建构手淫儿童的危险的时候,真正的赌注不是儿童的身体,而是家庭的组织,是家庭的医学化,是医学和精神病学的权力和知识在家庭中的运转。在这一过程中,医学和精神病学都扩张了它们的势力范围,获取了新的对象和新的知 识。这三种人在19 世纪终于合流了,他们被建构为“不正常的人”,这种人是法律、教育、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学的知识和权力的对象,这些机构共同承担起保卫社会的责任,对付来自不正常的人的危险。这是一种新种族主义,与传统的种族主义不同,受歧视和隔离的对象不是在血统上被贬低的人,而是在精神上、在生理上被贬低的人。而纳粹主义所做的不过是把这两种种族主义结合起来。所以我们看到,在20 世纪30 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德国,受到歧视和虐待的不仅仅是犹太人,还有各式各样不正常的人:畸形人、同性恋者、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等。

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福柯一以贯之的批判精神,对现存秩序和知识体系的质疑。实际上,不正常的人并没有因为纳粹的失败而销声匿迹,他仍然是一系列权力技术和知识的对象。当精神病医生出现在法庭上做鉴定时,在细致入微的分析之中,历史发展中的动力和各方面的战略就逐渐清晰地还原在我们面前。福柯所要做的,与其说是建立学科史的体系,不如说是制造“谱系学的碎片”。a 因此,我们看到, 福柯方法最大的特点不是雄心勃勃地建立一种分析历史的新方法,而是一种小心翼翼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种自律使他与建构性的、体系化的思想保持距离,从而能够尽可能地站在“边缘”对“中心”发动批判。

然而,福柯的思想也并不总是无懈可击,其分析有时候也会让人产生疑虑。比如说,关于权力的控制,福柯提出了两种模式,即“麻风病模式”和“鼠疫模式”,前者是排斥的模式,后者则是容纳的模式。在中世纪,人们把麻风病人驱逐出生活的共同体,对于他们的基本反应是排斥。在17 世纪以前对乞丐、流浪汉、游手好闲的人,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同样也是驱逐和排斥。然而,对付鼠疫的方法则完全不同,人们并不进行驱逐和排斥,而是对鼠疫流行的城市进行严格的分区控制, 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把监视的目光落到每一个人的头上,这种权力运作模式基本上是18 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权力运作的基本模式。福柯在提出和分析这两种模式的时候,竭力不提及采用这两种权力模式的原因,尽可能把它们当作偶然的现象,当作权力发展史中的一次断裂,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麻风病和鼠疫这两种传染病的根本不同,我们也许就可以弄明白为什么针对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完全不同。实际上,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得病的人通常还有相当长的寿命,而鼠疫是一种烈性的传染病,得病的人会马上死掉,而且鼠疫传染具有暴发性和时间持续短的特征。因此我们看到,至少针对麻风病人来说,进行分区控制是根本不可能的,几十年上百年的分区控制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而对于鼠疫来说,排斥则毫无意义,染上鼠疫基本上就意味着死亡,自然本身这时已经在染鼠疫的人和没有染上的人之间进行了绝对的划分。我们看到,被福柯加以对照的两种模式其实是不对称的,在对麻风病的控制中,被驱逐和排斥的是麻风病人,而在对鼠疫的控制中,被监视的重点是健康人或者说是有可能染病的健康人,实际上,一旦发现染病的人,那么就必须介入,也就是说把病人和健康人隔离。因此,我们看到这两种权力运作模式不像福柯所描述的那样,是一种截然对立的根本的断裂。相反,我们可以在疾病本身中寻找到某种原因。当然,福柯可以辩解说,他所坚持的方法就是外部分析,不理睬任何内部的逻辑。虽然如此,这么一个如此简单就能找到的原因,被福柯有意地忽略,不能不削弱其分析的说服力。

总的来说,福柯对权力的理解和我们原来的理解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权力是自在自为的,它并不为了什么,也不是另一种利益的工具,权力,它就在那里,作用在你的身体之上。我们只有充分地理解权力,才能尽可能地摆脱它的桎梏,获得自由和解放。
钱翰

文摘

1975年1月8日
刑事精神病学鉴定——它属于何种话语?——真理话语和使人发笑的话语——18世纪刑法中的法定证据一一改革者一一内心确信原则一一减轻情节一一真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一一权力机制中的怪诞一一犯事的心理学一伦理对偶一一鉴定指出个人如何在犯罪之前就表现出会这样犯罪——规范化权力的出现

在今年课程的开始,我想首先给你们念两份刑事精神病学鉴定的报告。我直接读。第一份是1955年的,正好距今20年。签署它的是一位至少在那些年赫赫有名的精神病学家中的一位,所涉及的事件在座诸位中可能有人还记得。这是一个女人和她的情人的故事,他们杀死了那个女人的小女儿。这个男子,即母亲的情人,被控告为谋杀的同谋,或者教唆了对孩子的谋杀;因为已经证明是这个女人自己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孩子。这就是对那个男子所做的精神病学鉴定,如果你们同意,我把他称作A,因为我一直不能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布它是合法的,不管名字了,下面就是医学司法鉴定。

“专家们发现自己确实很难表述他们对A 的心理学判断, 因为他们不能在这个人的道德罪行问题上作决断。尽管如此, 人们还是可以在这样的假设中进行推理,据此假设,A 以某种方式对L 这个女子的精神造成一种影响,这种影响也许促使她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在这个假设中,看我们如何想象事件和人物。A 属于一个鱼龙混杂很不稳定的阶层。他是个私生子,由母亲养大,很晚才被其父承认,并有了一些同父异母的兄弟, 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家庭和谐。更糟的是,父亲死了,他又独自和母亲在一起,她母亲的境况相当困窘。尽管如此,他仍被要求读中学,其出身会对他的自尊心产生影响。大体上说,他这一类的人总是感到没有很好地被他们所处的世界接受;从这里就产生了对反常思想和对一切导致混乱之物的信仰。在一种有些革命的思想气氛中——[我提醒你们这是在1955 年]——他们觉得比在一种审慎的环境和哲学中感到更加自在。这是所有文化革新,所有这些社团的历史;这是圣日耳曼区的、存在主义等的历史。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一些真正强有力的人格显现出来,特别是那些保持了某种适应性感觉的人。这样,他们就能成名并建立稳定的流派。但是许多人不能从平庸中一鸣惊人,而寻求通过服饰的夸张或这类稀奇古怪的举止来吸引别人的注意。人们在他们身上可以找到阿尔西比亚德主义3 和艾罗斯特拉德主义。当然,他们不再割掉他们的狗的尾巴,也不去烧毁艾菲索斯(éphèse)神庙,但他们有时由于仇恨而与资产阶级的道德决裂,以至于否定其法律并最终由于个性的膨胀而走向犯罪,这个人格在本源上越平庸就滑得越远。理所当然,在所有这一切中都有某种包法利主义的成分,人具有某种能力,把自己设想为其他人,比自己的本性更美更伟大。这就是为什么A 可以把自己设想为一个超人。此外,令人好奇的是他抵制了军队的影响。他自己说在圣西尔的经历形成了他的性格。似乎军服并没有太使阿尔加隆的态度规范化。而且,他总是急着要离开军队去做那些荒唐事。A 的另一个心理特征[即在包法利主义、阿尔西比亚德主义和艾罗斯特拉德主义之后]是唐璜主义。他把所有的空闲时间完全用来收集情妇,主要是像L 这样的轻浮女子。然而,出于一种品位的偏差,她们只接受过最初的教育,他对她们说的话,她们很难听懂。他喜欢在她们面前发挥‘异乎寻常’的反常思想,‘异乎寻常’这个词是用的福楼拜的拼写,一些人惊讶得合不拢嘴, 另一些则似听非听。正如同对于其生活和智力状态来说过于早熟的文化对A 没什么好处一样,L 以一种既滑稽又悲剧性的方式对他亦步亦趋。这是一种层次更低的包法利主义。她钻入A 的反常思想之中,可以说受到了这些反常思想的腐蚀毒害。她似乎到达了一个更高的精神层次。A 对她说起,一对伴侣为了建立不可分离的关系,一起做一些不寻常的事情是必须的:例如杀死一个出租车司机;没有任何目的或者为了证明进行决断的能力而杀死一个孩子。L 这个女子就决定杀死卡特琳娜。这至少是这个姑娘的判断。即使A 不完全接受,至少他并没有彻底推翻这个说法,因为他承认在她面前,也许是不小心,发挥了一些反常思想,而她由于缺乏批判精神,把这些反常思想当作了行为的准则。这样,即使不对A 的犯罪事实和程度下决断,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他的影响对L 姑娘可以是有害的。但我们的问题却主要是研究从刑法的角度看A 的责任是什么。我们还恳切地要求不要误解这些措词。我们探索的不是A 在L 姑娘的罪行中占有什么道德责任:这是法官和陪审员的事。我们所研究的仅仅是在法医学上,他在性格上的不正常是否有病理上的根源。这些不正常是否导致了精神混乱,足以影响刑法责任。当然,回答将是否定性的。A 没有完成军事学校的学习, 在爱情上有过错,周末开小差,当然这都是错误的,但他的反常思想却并不属于谵妄。当然,如果A 不是简单地在L 姑娘面前不谨慎地发挥了一些对于她来说过于复杂的理论,如果他有意推动对孩子的谋杀,或是为了摆脱她,或是为了证明自己说服人的力量,或者如同唐璜在穷人那一幕8 里面那样仅仅是一个邪恶的游戏。除了以一种附有条件的形式,我们不能以别的方式表达我们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攻击,在案件中我们要冒这样的风险:人们批评我们超越了职权,僭越了陪审团的职能,肯定或否定被告狭义上的罪责,或者,必要时我们干巴巴地说如下的话就够了:即A 没有表现出任何精神病的症状,总体上说,他负完全责任。如果这样说, 人们又会批评我们过分简单。”

这就是1955 年的一个文本。这些文件太长了,请原谅(但你们最后会马上明白它们是有用的);现在我还想摘录其他一些简短得多的,或者,最好是这个关于在性的案件中被控告勒索的三个男人的报告。9 我将读至少对其中两个人的 报告。

其中一个,我们把它称为X,“智力上,虽不出众,但也不愚笨;他的思维连贯而且记忆力很好。道德上,从12 岁或13 岁开始他就是同性恋,这个罪恶最初仅仅是他在童年时所遭受的愚弄的补偿,它是在芒什[省]由儿童救济院养大的。也许,女性化的举止加重了他同性恋的倾向,然而使他走向敲诈勒索的是对利益的贪欲。X 完全是不道德的,厚颜无耻,甚至多嘴多舌。如果在三千年前,他一定住在索多姆,天火正好会惩罚他的罪恶。必须认识到Y[他是敲诈的对象]也应当受到同样的惩罚。因为毕竟他年岁大一些,相对有钱一些,他除了把X 安排到一个同性恋的夜总会中之外没有对他提出什么别的建议,他是这家夜总会的出纳,逐渐收回在这桩交易中的投资。这个Y,同时或交替着是X 的情夫或情妇,我们不清楚, 他让人蔑视和恶心地唆使X 去爱Z。必须要看到这一个和另一个的女性化举止才能理解要用的这个词,当所指的是如此女性化的两个男人时,那他们应当住的地方就不是索多姆,而是戈摩尔了”。

我还可以继续。对于Z:“这是一个相当平庸的人,是与他们对立的,记忆力很好,思维连贯。道德上,这是个厚颜无耻、不道德的人。他沉溺于淫荡行为之中,这些行为是狡猾而迟疑的。针对他必须完全运用ma.otique[写作m.a.i.o.t.i.q.u.e,某个与襁褓有关的词,也许!]。但是他的性格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懒,没有任何形容词能够表示其程度。在一个夜总会里换唱片和找客人显然比真正的工作轻松。此外他还认识到他出于物质上的必要和对利益的贪欲而成为了同性恋,而且因为有了对金钱的欲望,他坚持这种生活方式。” 结论:“他尤其令人厌恶。”

你们明白了关于这类话语既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同时又有很多东西要说。因为无论如何,在一个像我们这样的社会中, 很少有同时拥有三种属性的话语。第一个属性,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一个司法裁决,不管怎样,这个裁决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或监禁。其极限(我们将看到一些实例)是生存和死亡。因此,在其极限上,这是掌握生死大权的话语。第二个属性:这些话语凭什么掌握这个权力?可能是凭借司法制度,但它们掌握这个权力也是因为它们在司法制度中作为真理话语来运转, 之所以是真理话语是因为它是有科学资格的话语,或者作为专门由具有资格的人在科学制度内部系统阐述的话语。可以杀人的话语,真理话语,和使人发笑的话语——你们可以证明这一点。使人发笑和拥有杀人的制度化权力的真理话语,无论如何,在我们的社会中,这是值得注意的话语。何况,某些这类鉴定,特别是第一个,关系到(你们都看到了)相对严重的案件,因此也相对较少,相反,第二个案件(它发生在1974 年,也就是去年),它显然是我们要讨论的刑事司法问题的一碟日常小菜,我要谈谈所有归法院审判的人。这个杀人并使人发笑的真理的日常话语,它就在那里,甚至在司法制度的核心。

司法真理的运转不仅成为问题,而且引人发笑,这不是第一次了。你们知道,在18 世纪末(我记得两年前曾经给你们说过12)的刑法实践中,人们提出证据的方式既惹人讥笑又招致批评。你们还记得,这种繁琐的算术的证据,在18 世纪的刑法中,人们当时称之为司法证据(preuve judiciaire)和法定证据(preuve légale),这里面人们区分了整个证据的等级,这些证据在质上和在量上都进行过加权计算。13 有完整的证据和不完整的证据,充分证据和半充分证据,完全证据和半证据,形迹(indices)和副证(adminicules)。然后, 人们把所有这些证明的要素组合起来,加起来,达到证据的某个量,法律或者说惯例把这个量确定为定罪最低必要的量。从这个时刻开始,法庭必须从这个算术出发,从这个证据的计算出发进行判决。在其判决中,法庭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这种证据的算术相联系。在这种对证据的性质和数量上的法律规定和确证之外,在这种论证的法律形式化之外,还有这样一个原则,根据它,必须按照收集起来的证据的数量来成比例地确定惩罚。这就是说,这样说是不够的:为了确定惩罚,必须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的、完整的证据。古典法律说:如果证据加起来的结果不够人们可以进行完全处罚的最低限度,如果这个加法以某种方式悬而未决,如果人们仅仅只有四分之三的证据, 加起来不到一个充分证据,这并不意味着不应当进行惩罚。四分之三的证据,四分之三的惩罚;一半证据,一半惩罚。14 换一种说法,人不可能被怀疑而不受惩罚。最小的证明材料,或者,无论如何,某种程度的证明足以导致某种程度的惩罚。正是这种关于真实性的诉讼程序在18 世纪末的改良主义者那里(无论是在伏尔泰、贝卡里亚[Beccaria],还是像塞尔文[Servan]、杜巴蒂[Dupaty]那样的人那里)招致了批评和讥讽。

针对这种法律证据的体系,证明的算术体系,人们提出了我们称之为内心确信(intime conviction)16 的原则;今天,当我们看这个原则运转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它所造成的人们的反应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印象,即它允许判刑而不用证据。但是,老实说,内心确信原则在18 世纪末提出来并制度化的时候,有其十分确切的历史意义。

第一,即:人们再也不能在没有达成完全肯定的时候判刑。也就是说在证明和刑罚之间不再有比例关系。刑罚要么完全,要么绝不合乎法律,不完整的证据不能导致部分刑罚。一个刑罚,无论它多么轻,只要被告犯罪的证据没有全部、完整、彻底、充分地得到确认,都不能被判决。这是内心确信原则的第一个意义:法官只能在内心完全确信而不是仅仅怀疑罪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判刑。

第二,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只有法律规定和确定资格的证据才能有效。但是,只要它有说服力(也就是说,只要它的性质得到能够认识真实、能够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的头脑的赞同), 每一个证据就都必须能够被接受。不是证据的合法性,不是其与法律的一致性,而是证明力(démonstrativité)使它成为证据。正是证据的证明力使它成为可接受的。

最后是内心确信原则的第三个意义:人们承认证明成立所依据的标准不是有效证据的规范表格,而是确信:任意一个主体,即不同主体的确信。只要他是进行思考的个人,只要他可以认识并接受真实。也就是说,通过内心确信原则,我们从繁琐算术和可笑的古典证据体制,过渡到对于设想为一般的主体来说是真实性的普遍体制,体面的体制,匿名的体制。

实际上,司法似乎是从18 世纪起服从于这个普遍真实性的体制。在它实际得到运用的方式中,事实上也遮蔽了两个现象;它遮蔽了两个重要的事实或实践。我认为,相对内心确信原则严格而普遍的表达,它们既构成对司法中真实性的现实操作,又使它失去平衡。

首先,你们事实上都知道,虽然根据原则法官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在没有得到证实,达成内心确信之前判刑,但在实践中,在确认的程度和进行惩罚的严厉性之间总是存在某种比例关系。你们知道得很清楚,当人们不能完全肯定一桩不法行为或罪行的时候,(无论他是法官还是陪审员)都倾向于把他这种不确定转换成减轻惩罚。与一个不完全的确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一个稍微或大大减轻的刑罚,但终究总是一个刑罚。也就是说,甚至在我们的体系之中,尽管有内心确信原则,仍然有可观的推定案件从来不是完全不被惩罚的。正是以这种方式,减轻情节(circonstances atténuantes) 发挥其功能。

减轻情节在原则上其目的是什么?一般来说,是用来调节在1 年刑法典中制定的法律的严厉性。1832 年的立法者确定减轻情节的时候,他们的真正目的不是允许缓和刑罚;而是正好相反,为了防止当陪审团不愿意完全严格地执行法律的时候太过经常作出的无罪判决。尤其是在杀婴案中,外省的陪审团习惯完全不定罪,因为如果定罪,他们就必须执行法律, 那就是死刑。为了不判死刑,他们就判无罪。在1832 年,为了给陪审团和刑事司法有一个恰当的严厉度,人们给了陪审团通过减轻情节调节法律实施的可能性。

但是实际上,在这个立法者清楚的目的后面发生了什么呢?陪审团的严厉性增强了。但是又产生了这样的情形,即从这里出发,人们可以绕过内心确信的原则。当陪审员在要对某个人的犯罪与否进行判决时,对于罪行,人们有很多证据,但还不能确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判处一个比法律预定的刑罚稍微或大大减轻的惩罚。推定以及推定的程度就这样进入了刑罚的严厉度之中。

戈德曼(Goldman)案件已经过去几个星期了,之所以丑闻在司法制度内部爆发了,之所以要求判刑的总检察长在陪审团的判决面前表现出惊讶,实际上是因为陪审团没有如此操作。这种操作本来是完全违反法律的,它要求当人们不是非常肯定的时候就运用减轻情节。在戈德曼一案中,发生了什么呢?陪审团实际上实践了内心确信原则,或者,如果你们愿意,即使没有实践这个原则,那它也实践了法律本身。也就是说,它认为它有内心确信,它就判处检察官要求的刑罚。然而,检察官已经如此习惯于看到这样的情形:当还有一些疑问的时候,人们就不完全按照检察官的公诉状来判决,而是判处更低等级的刑罚,因此检察官自己被判罚的严厉程度惊呆了。在惊讶之中,他暴露了这种完全不合法的运用,它与把减轻情节用来表明陪审团的不确定的原则相反。原则上,减轻情节永远不能用来标明陪审团的不确定;如果还有不确定,就仅仅只能宣告无罪。实际上,在内心确信原则背后,如同在古老的法律证据体系中一样,有一种实践继续根据证据的不确定来调节处罚。

另一种操作也同样导致对内心确信原则的扭曲,并恢复了某种属于法定证据范畴的东西。总之,根据某些特征,它类似人们在18 世纪的司法中看到的运转方式。这种半恢复,这种伪恢复,当然不是恢复证据的算术,而是如下事实(与内心确信原则相反,它要求所有的证据,所有可能收集到的证据都要提交,只有审判者,法官或陪审员的良心和意识对它们进行权衡):某些证据自身有权力的效果和证明的价值,有一些比其他的效果和价值更大,而这与它们自身的推理结构无关。如果不是根据它们的推理结构,那么根据什么呢?根据陈述它们的主体。这样的话,例如,在当前的法国司法体系中,警方的报告或警察的证词相对其他所有报告和证词都有某种优越性,因为它们是由宣誓效忠的警方公务员陈述的。另一方面,专家的报告(只要其专家的身份赋予那些讲述它的人一种科学性的价值或科学性的身份)相对于司法论证的所有其他要素有某种优越性。这不是古典法律直至18 世纪末所理解的法定证据,而是有特权的司法陈述,它们包括对真实性的身份推定,这种根据陈述的人来进行的推定是内在于陈述的。简单地说,这是一些具有真实性和权力效果的陈述,这些效果是它们特有的:在司法真实性的生产中某些陈述的某种超合法性。

关于这个真理—正义的关系我想多说两句,因为,很明显,这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根本主题。19 总之,这是所有司法、政治和批评话语最直接最根本的前提之一,即在真实陈述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归属关系。一方面其目的在于解决争议问题的制度,以及另一方面有资格来陈述真实的制度,在两者前来相会的点上,简单地说,在法院和学者相会的点上,在司法制度和医学或整体科学知识相交的点上,在这个点上,一些陈述系统地阐述出来,它们有真理话语的身份,有相当的司法效果,然而它们还有一个奇特的属性,即它们不符合构成科学话语的哪怕最基本的所有规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则,正如我刚才给你们念的文本,它们是怪诞的,在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

怪诞的文本——当我说“怪诞”的时候,如果不是在绝对的严格意义上,那我也是在至少有些严密或严肃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我用“怪诞”来称呼这样的事实,某种话语或某个个人由于身份而获取权力的效果,而它们内在的品质却本应剥夺这个效果。怪诞,或者如果你们愿意,“于布王式的”20,这不是简单地归于辱骂的范畴,这也不是一个辱骂人的形容词, 我也不愿意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我认为有一个精确的范畴:总之,我们应当确定一个历史—政治分析的精确范畴,即怪诞或于布王式的范畴。于布王式的恐怖,怪诞的统治权,或者用其它更严肃的字眼说就是,权力效果的最大化是从生产它的人丧失资格开始的:我认为,这不是权力历史中的特殊情况,这不是机械故障。我觉得这是构成权力机制固有之一部分的一个齿轮。至少在某些社会中,无论如何在我们的社会中, 政治权力可以给自己、实际上已经给自己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在某个被丑陋、无耻或可笑使其明显、清楚、自愿地丧失资格的角落里传递其效力,甚至找到这些效力的根源。总之, 这个权力的怪诞机制,或者权力机制中的这个怪诞齿轮,在我们社会的政治结构和功能中是非常古老的。在罗马历史中,你们就能看到明显的例子,特别是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中,在那里,如果说治理这个词不准确,至少这是一种统治的方式,在初始点上,在所有权力效力集于皇帝一个人身上的时候,这种几乎戏剧性的资格丧失了;这种资格的丧失使他成为君权(majestas),这种相比其他所有权力更大的权力的持有者, 它同时在他身上,在他的人格上,在他的肉体现实上、在他的服装上、在他的举止上、在他的身体上,在他的性上、在他的存在方式上是一个无耻的、怪诞的、可笑的角色。从尼禄a 到巴斯亚努斯,怪诞的权力,无耻的统治权的齿轮和功能一直在罗马帝国的运转中得以实现。

怪诞,这是专断统治权的本质手法之一。但你们还知道,怪诞是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内在手法。由于其无法绕过的权力效力,让行政机器通过平庸、一无是处、白痴、肤浅、可笑、吝啬、穷困、无能的公务员来运转,这一切都是西方自19 世纪以来规模巨大的行政权力的本质特性之一。行政的怪诞不仅仅是这类巴尔扎克、陀思妥耶夫斯基、库特林(Courteline)或卡夫卡对行政机关的幻觉性的感受。行政的怪诞,这实际上是行政权力造成的可能性。“皮圈椅上的于布王”属于现代行政的功能,好像它属于掌握在一个疯疯癫癫的小丑手中的罗马帝国权力的功能。关于罗马帝国我所说的, 关于现代行政权力我所说的,我们也可以用来说明其他形式的权力机制,如纳粹主义或法西斯主义。向墨索里尼那样的人的怪诞完全处于权力机制之中。权力赋予自己这样的形象,这种形象来源于这样的人,他戏剧化地乔装打扮得像一个小丑。

我觉得,从无耻的统治权直到可笑的权力机关,有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力的不够格的所有等级。你们知道,人类学家(我想到的尤其是克拉斯特尔[Clastres]马上要发表的非常漂亮的分析)很好地标定了这种现象。由于这种现象,那个被人们赋予权力的人通过某些礼仪和仪式,同时也被丑化或卑鄙化了,或者在不利的气氛中展示出来。在古代或原始社会中,这是一种用来限制权力效力的仪式吗?也许。但我要说,如果这正是人们在我们的社会中辨认出的仪式,那么它们有截然不同的功能。我认为,清楚地把权力展示为卑鄙的、无耻的、于布王式的或简单说可笑的,这不是要限制它的效力并魔法式地废黜那个人们给他戴上王冠的人。我觉得,正相反,这是以一种显著的方式表明权力的不可绕过、不可回避,甚至当它掌握在某个确实不够格的人手中的时候,它也可以完全在他的暴力合理性的极限上以全部的严厉性发挥作用。这个统治权的无耻问题,这个不够格的君主问题,总之,这是莎士比亚的问题,是关于国王的一系列戏剧正式提出来的问题,我觉得,在此以前,从来没有人将君主的无耻形成理论。但是,我再说一次,在我们的社会中,从尼禄(他也许是第一个创始无耻统治者的伟大形象)直到那个双手颜抖的小矮个,后者在掩体的深处,以四千万死者为自己加冕,他所要求的仅仅只是两样东西:所有在他头顶上方留下来的东西全部被推毁,以及直至死的时候人们给他拿来巧克力蛋糕一一这里就是无耻统治者的全部宏大功能。
ISBN7208155089,9787208155084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米歇尔?福柯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