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44集) 7511843700,978751184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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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4219148 类别: 图书 人文社科 法律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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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法律出版社自2003年开始联合推出的以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案例为基础面向全国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综合性学术刊物。

目录

案例研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探讨——张某诉某公安分局窦店派出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违法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B公司诉A公司、第三人C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化服务中银行应承担的附随义务——马某诉建设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银行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研究——金某诉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应当区分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孙某诉芬延(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张某诉甲公司劳动争议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艺术品买卖索赔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刘某诉北京某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孙某与车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认定——王某、刘某拐卖儿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爆炸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杜某爆炸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疑案探讨
中介机构违反信息如实报告义务应负赔偿责任——马某诉某中介机构居间合同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合同约定解除权之行使方式的限度探讨——A学院诉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手机定位等动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谢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案例分析
犯罪后的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窃取他人保险单后欺骗保险公司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定性——马某诈骗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判决撤销举报《答复》之后是否需要判决重作——周某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撤销行政
答复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合伙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退伙的,对其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仍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张C诉张A、张B、吕某雇员受害赔偿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自行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已向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费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程某诉刘某交通意外事故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医院治疗条款的效力——房某诉某健康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索赔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付某、李某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标准的适用——胡某诉白某借款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环境侵权纠纷数个污染者之责任判定——周某诉辉成公司、彩色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析产继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杨某青等诉杨某金法定继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公证遗嘱损害人工授精遗腹子权益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杨某、薛某子诉薛某父、薛某母遗产继承纠纷案相关
债权人可就债务人拆迁补偿补助款怠于分割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吴某诉黄某、第三人马某、吕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刑事执行案件受害人的异议主体地位应予肯定——金某、朱某等49人申请执行追加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被执行人以放弃继承方式规避执行问题分析——严某申请张某偿还借款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观点争鸣
以转移户口为目的缔结的“合同婚姻”不宜认定为无效
已逾退休年龄仍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外国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不能附加驱逐出境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应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准
外籍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应当在其注册登记国的有关机关办理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
热点问题聚焦
关于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的调研
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调研报告
法律文书之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初字第163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32867号
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摘

版权页:



(三)婚姻关系的存续不受任何合同效力约束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一种建立在身份权基础上的合意,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大,而合同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私益处分基础上的合意,受《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与感情因素无关。然而,身份关系有时也会和合同关系相伴而生、互为因果,例如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即是一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关系。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人户付款协议”与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存在本质区别,夫妻婚前财产协议虽然依附于婚姻身份关系,但却具有独立的合同法属性,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私益处分行为,对夫妻双方具有民法上的约束力,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尊重。而“入户付款协议”虽然也是双方自愿签订,但其生效条件建立在非法目的性基础之上,是一种双方合意侵犯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不能对双方产生协议约束效力。然而本案中的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因此,本案中法院只能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依照离婚程序重新立案、重新审理。然而,离婚程序和宣告婚姻无效程序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程序,遵循不同的司法流程、认定标准和裁判对象。此时,法院审查双方离婚与否的条件只能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综合判断,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调解不成,上述“入户付款协议”所记载的内容便具备了证据的属性,双方基于非正当手段缔结的婚姻因并未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婚姻存续期间并未一起共同生活,而是附条件的非法交易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感情,从而判定双方离婚条件成立。
综上,姜女士以获得北京户口为目的形成的合同婚姻,虽然有损社会公益,但符合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法被确认为无效。但双方据此签订的“入户付款协议”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ISBN7511843700,97875118437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