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犯罪研究 9787511899859,751189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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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4219284 类别: 图书 人文社科 法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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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犯罪研究》坚持以实践问题为导向,致力于将刑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务难题。

作者简介

李兰英 1966年生于河北保定。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著作三部,译著一部。承担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十余项。2007年入选“福建省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法学人才”;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4年荣获厦门市劳动模范称号。

目录

引言
第一章公害犯罪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公害事故的刑事表征
第二节公害犯罪的概念分析
第三节公害犯罪的特殊性
第四节公害犯罪的范围与研究途径
第二章公害犯罪的客观性构成要件
第一节公害犯罪的客体
第二节公害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公害犯罪的主体
第三章公害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公害犯罪主观方面特征及认定的困境
第二节公害犯罪与犯罪故意
第三节公害犯罪与犯罪过失
第四节公害犯罪的严格责任适用
第四章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特征以及理论准备
第二节推定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
第三节因果关系推定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分析
第五章公害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公害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公害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三节公害犯罪刑事责任的多元实现
第四节刑事公益诉讼之构建
第五节特别公害刑法之提倡
第六章食品公害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食品公害犯罪的现状
第二节食品公害犯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食品公害犯罪的监管渎职
第四节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
第七章环境公害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环境公害犯罪的双重困境
第二节环境公害犯罪的实务问题
第三节环境公害犯罪的责任追究
第四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倡
第八章药品公害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药品公害犯罪典型案件引发的思考
第二节药品公害犯罪的结果归责问题
第三节药品公害犯罪的监管渎职问题
第四节药品公害犯罪的应对策略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序言

总序

学术的提升需要传承积淀、厚置根基,深厚的历史底蕴是一个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从1926年起,厦门大学有了法科,厦门大学的校园里开始有了法律人的足迹。作为厦门大学的学子,厦门大学法律人始终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精神,坚持“学术建院、民主建院”的治院方针,发扬“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的传统学风,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春华秋实,厦门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个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今天的厦门大学法学院,已汇集了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后劲充足的学术梯队,拥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律专业硕士(JM)学位点,形成了从本科到博士后的完整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格局,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学昌盛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了第三轮法学学科评估,在全国650余所法律院校中,厦门大学法学学科办学实力排名第十。
学院坚持“加强优势学科、培育特色学科、支持基础学科”的发展思路,努力优化学科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近五年来,学院建设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福建)基地三个国家基地,以及教育部“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等省部级基地。学院积极引导开展跨学科研究,组建了优势学术团队,建立了“中国崛起与国际法发展”研究团队、“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团队、“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团队、“公证法律与自动化”研究团队、“经济犯罪”研究团队、“法律认知神经科学”研究团队,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创新平台:“厦门大学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立法研究中心”,促进了学科研究交叉,推动了学院学科平台创新。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属于国家重点学科。2012年,厦门大学法学学科同时入选“福建省特色重点学科”和“福建省省级重点学科”。
厦门大学法学院现正朝着建设国内知名、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法学院的宏伟目标努力奋进。成绩属于昨天,未来仍需开拓。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使命与价值,在于培养人才、传承文明、创新知识、探求真理、服务社会、引领未来。只有不断推动法学学科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我们才能真正担当起法学教育的使命。
2016年10月,厦门大学法学院将迎来90岁的生日。值此之际,我们将本着“回眸历史轨迹,继承优良传统,展示办学成就,凝聚发展动力,再谱辉煌篇章”的宗旨,隆重举行系列庆祝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出版系列专著作为90周年院庆的献礼,再续南强华章。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本系列专著都是厦门大学法学院专任教师的研究成果,他们各有专攻,有着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我们希望这套专著能够从一个侧面展示厦门大学法律人的风采。
宋方青

2016年4月20日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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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反证理论
1.理论渊源
间接反证理论是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一种学说,源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后逐渐被刑事法领域所吸纳。间接反证理论被运用于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源于日本新瀉水俣病判决。在该案中,裁判所认为,加害企业对原因物质的排放情况(乃至生成和排放量)通常都要以“企业秘密”为理由,根本就不对外公开,除当事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外,别人不仅很难准确知道原因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等,而且由于这类排放物到达被害者身上是与自然现象及其他复杂因素都有关系,因而,受害者和第三者,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说是无从知道的。因此,裁判所认为没有必要完全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去一一证明:(甲)有机汞是以什么样的方法和通过什么途径混到废液中去的;(乙)它是通过什么途径污染了鱼类等科学机理,而是根据情节证据推定公司就是污染源,如果拿不出足以推翻这种推定的反证来,那就可以断定为因果关系了。该案就是通过间接反证理论的运用,在污染结果是否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这一事实尚未从科学上予以明确地判定之时,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而让被告承担反证的责任,肯定了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断定被告就是污染源。
2.理论内涵
间接反证理论意指,在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本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该主要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与直接反证不同,间接反证不是直接针对举证者举证事实进行的反证,故称间接反证。将间接反证理论运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整个因果关系链中的部分事实,即可推定其余事实的存在,而由被告方承担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如果被告方反证成功就能免责;反之,反证不能,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环境污染公害为例,只要控方能够证明“如果不是某种污染物排放作用于人体,也就不会有某种疾病和症状发生的事实”,尽管只有因果关系链中的部分事实得到了证明,但其余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并由加害企业反证该推定的事实不存在,除非企业能够根据临床医学、药理学等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这种间接的证明,否则就要追究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ISBN9787511899859,751189985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兰英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