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刑事责任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焦点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第一章刑事责任概念
第一节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含义
二、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理由
三、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缺陷
第二节非难可能性意义的刑事责任
一、非难可能性意义的刑事责任的含义
二、对规范责任论的质疑
第三节刑事责任概念的定义
一、初步的选择
二、刑事责任的含义
三、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刑事责任与违法的关系
一、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
二、违法与刑事责任的划分
三、主观违法的问题
第二章刑事责任的本质
第一节道义责任论
一、早期的道义责任论
二、后期的道义责任论
三、道义责任论的批判
第二节社会责任论
一、社会责任论的源起
二、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
三、社会责任论的批判
第三节现代的责任论
一、法的责任论评析
二、社会规范责任论评析
三、功能责任论评析
第四节本书的观点
一、刑法的工具性
二、刑法的目标
三、刑罚后果的合理性
四、其他观点的再考察
第三章刑事责任判断的原则
第一节有效性原则
一、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刑罚特别预防的效果
三、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必要性原则
一、刑罚本身的“恶”
二、刑罚的有益性
三、刑罚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节目标间权衡原则
一、目标间的冲突
二、目标间的权衡
三、权衡的目标:“度”
第四章刑事责任的要素
第一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本质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原因自由行为
第二节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
一、违法性认识的含义
二、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定位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二、期待可能性的意义及其限制
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后一种的形式的表述,已经徘徊于一种功利论的边缘。在这“功利论”中,对于通过惩罚所获得的善,不像在边沁的或其他正统形式的功利主义中那样狭隘的理解。温和的功利主义者密尔更进一步主张:不仅需要根据最大的普遍的善来决定我们的行为规则,而且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这些行为规则,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有效途径。他还强调,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遵循普遍道德规则会导致不好的结果,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好处,否则,将导致社会道德结构的破坏。看来,所谓的道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现功利或者说更广意义上的利益概念上面,即预防犯罪。
因此,我们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就预防犯罪来看,义存在两个分支: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并不矛盾,甚至还有相互补充的作用。至于现代的报应刑思想只不过是预防犯罪的注脚。但是,一般所说的“刑罚的日的在于预防犯罪”,这一句话在技术上并没有把刑罚的目的表达彻底。假设犯罪是有益的,那么预防犯罪就是恶的而非善的,就不应当成为一种应然的目的。因此,在说明刑罚目的时,还要明确预防犯罪有什么好处。最后就只能落实到人的生活利益的保护上,即保护法益。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事实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犯,易言之,对任何具体犯罪都可以用“侵害法益”来说明然而雅科布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标)不是保护法益,而是规范的确证。问题是,社会规范的维护或社会秩序的稳固本身一定具有正当性吗?社会秩序本身具有一定价值,“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刑事责任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焦点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第一章刑事责任概念
第一节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含义
二、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理由
三、法律后果意义的刑事责任的缺陷
第二节非难可能性意义的刑事责任
一、非难可能性意义的刑事责任的含义
二、对规范责任论的质疑
第三节刑事责任概念的定义
一、初步的选择
二、刑事责任的含义
三、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刑事责任与违法的关系
一、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
二、违法与刑事责任的划分
三、主观违法的问题
第二章刑事责任的本质
第一节道义责任论
一、早期的道义责任论
二、后期的道义责任论
三、道义责任论的批判
第二节社会责任论
一、社会责任论的源起
二、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
三、社会责任论的批判
第三节现代的责任论
一、法的责任论评析
二、社会规范责任论评析
三、功能责任论评析
第四节本书的观点
一、刑法的工具性
二、刑法的目标
三、刑罚后果的合理性
四、其他观点的再考察
第三章刑事责任判断的原则
第一节有效性原则
一、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刑罚特别预防的效果
三、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必要性原则
一、刑罚本身的“恶”
二、刑罚的有益性
三、刑罚的不可替代性
第三节目标间权衡原则
一、目标间的冲突
二、目标间的权衡
三、权衡的目标:“度”
第四章刑事责任的要素
第一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本质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原因自由行为
第二节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
一、违法性认识的含义
二、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定位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二、期待可能性的意义及其限制
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后一种的形式的表述,已经徘徊于一种功利论的边缘。在这“功利论”中,对于通过惩罚所获得的善,不像在边沁的或其他正统形式的功利主义中那样狭隘的理解。温和的功利主义者密尔更进一步主张:不仅需要根据最大的普遍的善来决定我们的行为规则,而且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这些行为规则,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有效途径。他还强调,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遵循普遍道德规则会导致不好的结果,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好处,否则,将导致社会道德结构的破坏。看来,所谓的道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现功利或者说更广意义上的利益概念上面,即预防犯罪。
因此,我们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就预防犯罪来看,义存在两个分支: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并不矛盾,甚至还有相互补充的作用。至于现代的报应刑思想只不过是预防犯罪的注脚。但是,一般所说的“刑罚的日的在于预防犯罪”,这一句话在技术上并没有把刑罚的目的表达彻底。假设犯罪是有益的,那么预防犯罪就是恶的而非善的,就不应当成为一种应然的目的。因此,在说明刑罚目的时,还要明确预防犯罪有什么好处。最后就只能落实到人的生活利益的保护上,即保护法益。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事实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犯,易言之,对任何具体犯罪都可以用“侵害法益”来说明然而雅科布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标)不是保护法益,而是规范的确证。问题是,社会规范的维护或社会秩序的稳固本身一定具有正当性吗?社会秩序本身具有一定价值,“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ISBN | 9787511895806,7511895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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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郝英兵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