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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从制度模式视角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理论基础、构成要素、社会语境、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并具体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公民参与途径、方法和运作模式,针对当前我国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迫切需要,试图进行前瞻性方向定位并建设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构想。
作者简介
郑旭文,1977年5月生,女,汉族,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卡本戴尔分校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哲学,在《当代法学》《法令月刊》《中南大学学报》等发表论文约二十篇。 徐振东,1975年7月生,男,汉族,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在《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多数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摘,出版专著《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
目录
第一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公众参与的内涵和类型
一、作为个人内在利益需求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的类型
第二节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功能
一、公众参与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维系公共秩序,整合社会利益的必然路径
三、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为政府权力建构了政治合法性基础
第二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影响性因素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一、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
二、经济发展水平与公众参与
第二节政治文化与公民意识
一、政治文化对公众参与的支配性风格
二、公民意识作为公众参与的内在主体性要素
第三节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
一、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的自我组织化形成了对公众参与的结构性支持
第四节政治制度化水平
一、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公众参与
二、政治的制度化是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转型社会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对民主政治、法治的影响
一、市场化改革与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法治的交互性关系
第二节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及其对公众参与的影响
一、利益多元化与社会结构的分层化
二、利益多元化对于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作用
第四章转型时期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化渠道
一、政治表达机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社会公共协商机制
第二节我国公众参与的非制度化渠道
一、弱势群体的“边缘化”
二、集体行动的逻辑: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抗争
第五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具体形式
第一节立法协商
一、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
二、立法协商的制度实践
三、立法协商的类型
四、立法协商机制的法治化
第二节立法听证
一、作为补强代议制民主不足的立法听证
二、立法听证的功能
三、立法听证的原则和程序
四、我国立法听证的实践
五、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困境的反思和重构
第三节立法论证会
一、立法论证会的基本特点
二、立法论证会的内容和形式
三、我国立法论证制度的实践
第四节公民讨论
一、公民讨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价值
二、公民讨论在我国立法中的实践
三、公民讨论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难题及其解决
第五节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一、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民主化
二、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实践
第六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行动选择与规范重构
第一节厦门PX事件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模式分析
一、PX事件前的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
二、“散步事件”:作为公民非制度参与的集体行动
三、PX事件后期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协商
四、PX事件的省思和规范重建
第二节公众参与地方预算决策——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实践分析
一、温岭“民主恳谈”的生成机理
二、民主恳谈在公共预算领域中的运作逻辑:新河模式和泽国模式
三、温岭“民主恳谈会”的现实价值
第七章我国公众参与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第一节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现实困境
一、公众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二、传统公众参与渠道资源分配不均
三、新的公众参与缺乏制度性保障
四、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薄弱
第二节我国公众参与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令现行公众参与机制无法适应
二、政治制度的不够完善制约了民意的表达
三、公共舆论难以成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常规渠道
第三节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机制的建构
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
二、完善代议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三、推进以社团组织为主体的公众参与
四、推进政府公共决策对公民利益诉求的回应
参考文献
序言
以公众参与为载体的公共治理模式是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突出特征和必然趋势。“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但对如何实现人民的统治却是人类社会文明探索和建构过程中反复探讨的核心议题。古典的民主概念包含了这样的规定性: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所有人民都亲身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以直接表决的形式实现公共治理。雅典式民主就是这种古典民主的经典反映。然而,这种直接表决的民主形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脆弱的、不稳定的,甚至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在现代国家条件下,由于直接民主存在着一些很难克服的技术障碍,如在集体参与的场景下,由于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导致公共议题的讨论难以深入展开;绝大部分公民都需要自谋生计,无法像古希腊那样用奴隶来代劳,因而很难无休止地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现代国家领土庞大和人口众多,加之交通和信息等制约因素使得直接民主的施行困难重重。
正是由于直接民主的不稳定性和诸多技术障碍,自近代立宪政体确立以来,代议制民主成为了现代国家民主的基本形式。在代议制民主下,人民参与公共事务主要是通过投票选出自己的代表,代表接受人民委托来讨论和决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的。相较直接民主而言,代议制民主有着政治运作成本较低、公共讨论和决定的专业化较强等优势,也能够避免普遍参与可能产生的集体无意识。在代议制民主下,选举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无论是投票表决还是选举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都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基于这种对民主的理解,人们关注的是“谁适合做统治者”,而不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当代议制民主仅仅体现为选举民主时,它无非就是一种通过投票确认的精英统治。在代议制民主的关系模式中,委托人(人民)往往缺乏对代理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代理人(政府)很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从而产生权力异化、政治腐败等问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当代议制民主透过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模式、科层官僚结构和政党组织将民众排除在日常政治过程之外,民众对政治的参与只剩下选举投票那一刻,精英偏好代替了民众的利益,代议政治也逐渐沦为精英政治甚或官僚政治,从而背离了人民主权的真实。按照罗伯特·达尔的说法,现代民主已经不是人民的统治,甚至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针对代议制民主下公民参与的冷漠、主权在民的空洞化等问题,人们也试图寻求各种解决途径,佩特曼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的对话民主理论和博曼的协商式民主理论都极力强调建构一种参与式民主机制,通过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弥补民意代表在反应民意方面的缺陷。参与式民主本质上是古典民主价值在现代社会的复兴,它以公众政治参与为核心,强调参与的直接性和普遍性,主张公众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协商。参与式民主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是通过人民“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方式”来矫正代议制民主的极端。参与式民主承认多元利益的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在相互协商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利益,最终实现多元利益的相互妥协和均衡,避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偏颇和利益偏袒。在现实生活中,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公共治理改革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社会各个层面全方位展开。作为参与式民主的具体形式,公众参与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活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公共治理模式。
回到中国的现实图景中来,参与式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也是转型社会中提升政府公共政策对于利益多元化格局回应能力的现实需要。自1978年后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传统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出现了利益格局多元化和社会结构分层化的趋势。利益多元化加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调动了个人追求自我实现的精神活力,培育了多元、宽容的社会价值观念,这些都为公众参与准备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化,公众参与成为我们党和政府推行社会公共治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中国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下,公共决策过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缺乏沟通的,由政府或官员独享话语的过程,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来执行,而公众被排除在公共决策话语体系之外,公共决策没有经过公众同意和认可的合法性检验,从而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可以在公共部门和民众之间搭建起对话、协商、沟通的平台,从而有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提高民众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可度,强化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公共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参与式民主的实践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公众参与化解了 “厦门PX事件”危机、上海闵行区的公共预算听证、上海磁悬浮修建方案的公众参与、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都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典型事例。立法听证、公民讨论、立法协商也成为我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常态性机制。公众参与改变了传统社会公共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激活了我国所特有的代议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功能,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本书从制度模式视角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理论基础、构成要素、社会语境、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并具体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公民参与途径、方法和运作模式,针对当前我国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迫切需要,试图进行前瞻性方向定位并建设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构想。限于自己视野和能力,书中难免浅陋、错误甚至荒谬之处,但因有志于为中国协商式民主制度建设尽绵薄之力,便不忌浅尝而至、隔靴搔痒之嫌,并不揣冒昧,将之奉献给读者。
文摘
版权页:
以公众参与的基本倾向为标准,可以将公众参与划分为支持性公众参与与抗议件公众参与。
支持性公众参与是指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表示对于政治系统和政府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支持和拥护而进行的公众参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在某一时期内的支持性公众参与越强烈,则该政治系统和政府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稳定性就越高,政治系统的运转和地方立法、政府决策的执行就越有效率,日本学者蒲岛郁夫对此就曾经表示,“在日本,‘支持’体制性的政治参与,加强了政府的稳定性,以致使高速经济增长成为可能,并将富裕者的所得向非富裕者实行再分配。其结果,支持体制的政治参与进一步高涨。”
当然,支持性公众参与越强烈并不意味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就越坚实。因为在现代威权主义体制中,政府为了使其统治基础和政策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可能通过引导、劝说等方式对社会成员进行高度动员,以表示对于政府支持和拥护。此种支持性公众参与并非来自公民的自觉意识,因此可靠性较差,通过这一方式所获得的合法性基础也较弱。威权主义体制下通过政治动员所发起的支持性公众参与在其议题建构时并不注重实质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有政府或社会集团引导、利诱设置后要求群众参与的,所以尽管此种公众参与可能有无以计数的群众参与,但由于人民是被动员来支持或拥护政府已经制定的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因此被支持的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并不必然反映公众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该政策的正当性也会成为问题。
《转型社会中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从制度模式视角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理论基础、构成要素、社会语境、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并具体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公民参与途径、方法和运作模式,针对当前我国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迫切需要,试图进行前瞻性方向定位并建设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构想。
作者简介
郑旭文,1977年5月生,女,汉族,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卡本戴尔分校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哲学,在《当代法学》《法令月刊》《中南大学学报》等发表论文约二十篇。 徐振东,1975年7月生,男,汉族,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在《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多数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摘,出版专著《宪法解释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
目录
第一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公众参与的内涵和类型
一、作为个人内在利益需求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的类型
第二节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功能
一、公众参与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维系公共秩序,整合社会利益的必然路径
三、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为政府权力建构了政治合法性基础
第二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影响性因素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一、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
二、经济发展水平与公众参与
第二节政治文化与公民意识
一、政治文化对公众参与的支配性风格
二、公民意识作为公众参与的内在主体性要素
第三节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
一、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的自我组织化形成了对公众参与的结构性支持
第四节政治制度化水平
一、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公众参与
二、政治的制度化是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转型社会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对民主政治、法治的影响
一、市场化改革与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法治的交互性关系
第二节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及其对公众参与的影响
一、利益多元化与社会结构的分层化
二、利益多元化对于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作用
第四章转型时期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化渠道
一、政治表达机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社会公共协商机制
第二节我国公众参与的非制度化渠道
一、弱势群体的“边缘化”
二、集体行动的逻辑: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抗争
第五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具体形式
第一节立法协商
一、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
二、立法协商的制度实践
三、立法协商的类型
四、立法协商机制的法治化
第二节立法听证
一、作为补强代议制民主不足的立法听证
二、立法听证的功能
三、立法听证的原则和程序
四、我国立法听证的实践
五、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困境的反思和重构
第三节立法论证会
一、立法论证会的基本特点
二、立法论证会的内容和形式
三、我国立法论证制度的实践
第四节公民讨论
一、公民讨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价值
二、公民讨论在我国立法中的实践
三、公民讨论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难题及其解决
第五节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一、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民主化
二、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实践
第六章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行动选择与规范重构
第一节厦门PX事件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模式分析
一、PX事件前的公众参与程序的缺失
二、“散步事件”:作为公民非制度参与的集体行动
三、PX事件后期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协商
四、PX事件的省思和规范重建
第二节公众参与地方预算决策——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实践分析
一、温岭“民主恳谈”的生成机理
二、民主恳谈在公共预算领域中的运作逻辑:新河模式和泽国模式
三、温岭“民主恳谈会”的现实价值
第七章我国公众参与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第一节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现实困境
一、公众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二、传统公众参与渠道资源分配不均
三、新的公众参与缺乏制度性保障
四、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薄弱
第二节我国公众参与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令现行公众参与机制无法适应
二、政治制度的不够完善制约了民意的表达
三、公共舆论难以成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常规渠道
第三节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机制的建构
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
二、完善代议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三、推进以社团组织为主体的公众参与
四、推进政府公共决策对公民利益诉求的回应
参考文献
序言
以公众参与为载体的公共治理模式是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突出特征和必然趋势。“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但对如何实现人民的统治却是人类社会文明探索和建构过程中反复探讨的核心议题。古典的民主概念包含了这样的规定性: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所有人民都亲身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以直接表决的形式实现公共治理。雅典式民主就是这种古典民主的经典反映。然而,这种直接表决的民主形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脆弱的、不稳定的,甚至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在现代国家条件下,由于直接民主存在着一些很难克服的技术障碍,如在集体参与的场景下,由于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导致公共议题的讨论难以深入展开;绝大部分公民都需要自谋生计,无法像古希腊那样用奴隶来代劳,因而很难无休止地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现代国家领土庞大和人口众多,加之交通和信息等制约因素使得直接民主的施行困难重重。
正是由于直接民主的不稳定性和诸多技术障碍,自近代立宪政体确立以来,代议制民主成为了现代国家民主的基本形式。在代议制民主下,人民参与公共事务主要是通过投票选出自己的代表,代表接受人民委托来讨论和决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的。相较直接民主而言,代议制民主有着政治运作成本较低、公共讨论和决定的专业化较强等优势,也能够避免普遍参与可能产生的集体无意识。在代议制民主下,选举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无论是投票表决还是选举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都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基于这种对民主的理解,人们关注的是“谁适合做统治者”,而不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当代议制民主仅仅体现为选举民主时,它无非就是一种通过投票确认的精英统治。在代议制民主的关系模式中,委托人(人民)往往缺乏对代理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代理人(政府)很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从而产生权力异化、政治腐败等问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当代议制民主透过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模式、科层官僚结构和政党组织将民众排除在日常政治过程之外,民众对政治的参与只剩下选举投票那一刻,精英偏好代替了民众的利益,代议政治也逐渐沦为精英政治甚或官僚政治,从而背离了人民主权的真实。按照罗伯特·达尔的说法,现代民主已经不是人民的统治,甚至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针对代议制民主下公民参与的冷漠、主权在民的空洞化等问题,人们也试图寻求各种解决途径,佩特曼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的对话民主理论和博曼的协商式民主理论都极力强调建构一种参与式民主机制,通过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弥补民意代表在反应民意方面的缺陷。参与式民主本质上是古典民主价值在现代社会的复兴,它以公众政治参与为核心,强调参与的直接性和普遍性,主张公众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协商。参与式民主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是通过人民“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方式”来矫正代议制民主的极端。参与式民主承认多元利益的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在相互协商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利益,最终实现多元利益的相互妥协和均衡,避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偏颇和利益偏袒。在现实生活中,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公共治理改革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社会各个层面全方位展开。作为参与式民主的具体形式,公众参与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活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公共治理模式。
回到中国的现实图景中来,参与式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也是转型社会中提升政府公共政策对于利益多元化格局回应能力的现实需要。自1978年后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传统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出现了利益格局多元化和社会结构分层化的趋势。利益多元化加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调动了个人追求自我实现的精神活力,培育了多元、宽容的社会价值观念,这些都为公众参与准备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化,公众参与成为我们党和政府推行社会公共治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中国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下,公共决策过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缺乏沟通的,由政府或官员独享话语的过程,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来执行,而公众被排除在公共决策话语体系之外,公共决策没有经过公众同意和认可的合法性检验,从而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可以在公共部门和民众之间搭建起对话、协商、沟通的平台,从而有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提高民众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可度,强化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公共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参与式民主的实践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公众参与化解了 “厦门PX事件”危机、上海闵行区的公共预算听证、上海磁悬浮修建方案的公众参与、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都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典型事例。立法听证、公民讨论、立法协商也成为我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常态性机制。公众参与改变了传统社会公共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激活了我国所特有的代议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功能,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本书从制度模式视角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理论基础、构成要素、社会语境、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并具体探讨了地方立法的公民参与途径、方法和运作模式,针对当前我国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迫切需要,试图进行前瞻性方向定位并建设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构想。限于自己视野和能力,书中难免浅陋、错误甚至荒谬之处,但因有志于为中国协商式民主制度建设尽绵薄之力,便不忌浅尝而至、隔靴搔痒之嫌,并不揣冒昧,将之奉献给读者。
文摘
版权页:
以公众参与的基本倾向为标准,可以将公众参与划分为支持性公众参与与抗议件公众参与。
支持性公众参与是指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表示对于政治系统和政府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支持和拥护而进行的公众参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在某一时期内的支持性公众参与越强烈,则该政治系统和政府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稳定性就越高,政治系统的运转和地方立法、政府决策的执行就越有效率,日本学者蒲岛郁夫对此就曾经表示,“在日本,‘支持’体制性的政治参与,加强了政府的稳定性,以致使高速经济增长成为可能,并将富裕者的所得向非富裕者实行再分配。其结果,支持体制的政治参与进一步高涨。”
当然,支持性公众参与越强烈并不意味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就越坚实。因为在现代威权主义体制中,政府为了使其统治基础和政策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可能通过引导、劝说等方式对社会成员进行高度动员,以表示对于政府支持和拥护。此种支持性公众参与并非来自公民的自觉意识,因此可靠性较差,通过这一方式所获得的合法性基础也较弱。威权主义体制下通过政治动员所发起的支持性公众参与在其议题建构时并不注重实质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有政府或社会集团引导、利诱设置后要求群众参与的,所以尽管此种公众参与可能有无以计数的群众参与,但由于人民是被动员来支持或拥护政府已经制定的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因此被支持的地方立法和政府决策并不必然反映公众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该政策的正当性也会成为问题。
ISBN | 978751971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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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郑旭文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