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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家空间中的善治:全球行政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丹尼尔?埃斯蒂,耶鲁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法与环境政策讲席教授,著名公法、环境法学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与环境学院均任有教职。
林泰,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程序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丹麦哥本哈根大学访问学者(2016-2017),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成员。2011年7月起任教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3年5月破格晋升为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国际法、反腐败与廉政制度建设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简介
一、超国家治理问题
(一)治理的定义
(二)超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
(三)距离问题:为什么超国家治理存在问题
1.授权决策
2.社会意识
3.联邦制与权力下放制
4.效果
5.问责
6.失去国家主权
(四)合法性问题
(五)平衡超国家治理的成本与效益
二、超国家善治的基础
(一)民主合法性
(二)结果为本的合法性
(三)秩序为本的合法性
(四)系统合法性
(五)审议制合法性
(六)程序合法性
三、构建全球行政法
(一)全球行政法工具箱
1.对内部交易、腐败、特殊利益影响的控制
(1)利益冲突规则
(2)检查和审计
(3)游说信息披露
2.规则制定的系统化和健全化
(1)发布草案要公告、接受公众评议
(2)明确认定的决策者和决策过程
(3)决策记录
3.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1)听证和其他公众参与的机会
(2)公共档案、有组织的事实调查、对选择的评估
(3)信息获取
(4)度量和衡量
4.权力分享
(1)分割权限
(2)审查机制
(3)减损和拒绝原则
(二)全球行政法面临的特殊挑战
1.责任划分
2.非正式性
3.私人部门的角色
4.国家政府和全球治理
5.制度缺陷
6.什么是公共利益
7.西方偏见
8.政治对立
四、全球行政法的现状
(一)国际贸易
1.世界贸易组织(WTO)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二)全球公共卫生:世界卫生组织(WHO)
(三)全球环境治理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2.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CEC)
结论
译后记
序言
中译本序
丹尼尔·埃斯蒂
善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讨论的重要议题。从全球到各国家、地区,目前人们都普遍认为,公共决策应当反映行政法的最佳实践,其中包括:保证透明度、告知决策程序的启动、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包括听证会或提交书面意见的机制)、公布决议草案以及决策者评估不同竞争者的要求、回应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将决策过程进行“行政记录”以接受审查、充分解释所作出的决策结果并接受质询确认或其他上诉程序。
从根本上来讲,政务流程需要程序性要求和使决策合法化的法律框架作为支撑。在本书中,针对全球性决策以及其他更为广泛的应用,我认为,以通过选举使决策制定者负责这种方式来保障的民主合法性是十分脆弱的,因此其他合法性基础变得更加重要。具体而言,我认为合法性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得以强化:(1)采用理性分析的专业知识和工具系统地得出科学的结果;(2)利用稳定而可预测的规则维护秩序和安全;(3)建立分权和制衡机制来进行决策;(4)确保政策选择的审慎以及决策过程中充分的政治辩论;(5)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并阐明问题所在。
令我尤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建立自己的行政法架构,本书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本书提出的善治“工具箱”在以下这些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对腐败的控制,对强大的个人或实体游说操纵结果的限制,管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对透明度的期望、公众参与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绩效指标、审计结果和其他衡量标准的公开,并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以此来判断出不符合要求的决策结果和异常的政策。
美国建立于法治基础上,并严格限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其他美国国父们曾经就如何最优化地构建公共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以促进繁荣和保护神圣的权利而进行过激烈的书面和口头争论。而21世纪的中国,已成功成为世界领先国家,如今正面临相同的境遇。在强调了对话和交流的价值之后,我也希望本书中文版本的出版,能够在中国政府、工商界、学界乃至更大范围内引发探讨。中国通过行政法的适用受益良多,世界更是如此。
2017年12月12日
致谢
感谢安德里亚·盖拉特、凯特琳·格雷格、汉娜·雅各布斯和克里斯汀·金姆的协助研究,以及玛吉·卡梅拉提供的行政支持。本书最初在佩斯大学法学院的吉尔伯特和莎拉·科林杰出环境法教授讲座上宣读。同时感谢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教师研讨会的评论和佩斯大学法学院科林讲座、哈佛大学法学院国际公共治理研讨会、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教授和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行政法会议、萨比诺·卡塞塞教授以及罗马大学国际法研讨会对本书的帮助。
文摘
版权页:
如下讨论的行政法工具在全球治理活动中很可能会有广泛的应用。它们在紧急情况可能很少适用,在图1所示的软的国际决策一端也不是很有必要。它们的重要性在行使更多的超国家权力和政治判断时才会更加显著。
(1)发布草案要公告、接受公众评议
澄清还在审议中的问题,是善治一个简单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可以通过公开发表建议以形成政治抉择来达到善治目标。在很多情况下,给予充分的考虑时间,让建议接受来自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更广泛的审查和评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一个过程可以确保重要的问题是经过研究和充分探讨的,并且考虑了很多种选择,也通知了所有可能受到潜在影响的当事方,由此得到了合理的决策。
一个决策过程,如果能够邀请相关利益方提出有用的数据和分析、测试不同的前提和假设、吸引代表广泛意见的广泛参与者,便会渐渐产生系统化的更优化结果。除了哈贝马斯的审议制之外,通知和评论也为达到合理性、有效性、明确性、合法性、公平和效率提供了可能性。
《超国家空间中的善治:全球行政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丹尼尔?埃斯蒂,耶鲁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法与环境政策讲席教授,著名公法、环境法学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与环境学院均任有教职。
林泰,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程序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丹麦哥本哈根大学访问学者(2016-2017),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成员。2011年7月起任教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3年5月破格晋升为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国际法、反腐败与廉政制度建设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简介
一、超国家治理问题
(一)治理的定义
(二)超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
(三)距离问题:为什么超国家治理存在问题
1.授权决策
2.社会意识
3.联邦制与权力下放制
4.效果
5.问责
6.失去国家主权
(四)合法性问题
(五)平衡超国家治理的成本与效益
二、超国家善治的基础
(一)民主合法性
(二)结果为本的合法性
(三)秩序为本的合法性
(四)系统合法性
(五)审议制合法性
(六)程序合法性
三、构建全球行政法
(一)全球行政法工具箱
1.对内部交易、腐败、特殊利益影响的控制
(1)利益冲突规则
(2)检查和审计
(3)游说信息披露
2.规则制定的系统化和健全化
(1)发布草案要公告、接受公众评议
(2)明确认定的决策者和决策过程
(3)决策记录
3.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1)听证和其他公众参与的机会
(2)公共档案、有组织的事实调查、对选择的评估
(3)信息获取
(4)度量和衡量
4.权力分享
(1)分割权限
(2)审查机制
(3)减损和拒绝原则
(二)全球行政法面临的特殊挑战
1.责任划分
2.非正式性
3.私人部门的角色
4.国家政府和全球治理
5.制度缺陷
6.什么是公共利益
7.西方偏见
8.政治对立
四、全球行政法的现状
(一)国际贸易
1.世界贸易组织(WTO)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二)全球公共卫生:世界卫生组织(WHO)
(三)全球环境治理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2.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CEC)
结论
译后记
序言
中译本序
丹尼尔·埃斯蒂
善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讨论的重要议题。从全球到各国家、地区,目前人们都普遍认为,公共决策应当反映行政法的最佳实践,其中包括:保证透明度、告知决策程序的启动、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包括听证会或提交书面意见的机制)、公布决议草案以及决策者评估不同竞争者的要求、回应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将决策过程进行“行政记录”以接受审查、充分解释所作出的决策结果并接受质询确认或其他上诉程序。
从根本上来讲,政务流程需要程序性要求和使决策合法化的法律框架作为支撑。在本书中,针对全球性决策以及其他更为广泛的应用,我认为,以通过选举使决策制定者负责这种方式来保障的民主合法性是十分脆弱的,因此其他合法性基础变得更加重要。具体而言,我认为合法性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得以强化:(1)采用理性分析的专业知识和工具系统地得出科学的结果;(2)利用稳定而可预测的规则维护秩序和安全;(3)建立分权和制衡机制来进行决策;(4)确保政策选择的审慎以及决策过程中充分的政治辩论;(5)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并阐明问题所在。
令我尤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建立自己的行政法架构,本书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本书提出的善治“工具箱”在以下这些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对腐败的控制,对强大的个人或实体游说操纵结果的限制,管理利益冲突的规则,对透明度的期望、公众参与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绩效指标、审计结果和其他衡量标准的公开,并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以此来判断出不符合要求的决策结果和异常的政策。
美国建立于法治基础上,并严格限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其他美国国父们曾经就如何最优化地构建公共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以促进繁荣和保护神圣的权利而进行过激烈的书面和口头争论。而21世纪的中国,已成功成为世界领先国家,如今正面临相同的境遇。在强调了对话和交流的价值之后,我也希望本书中文版本的出版,能够在中国政府、工商界、学界乃至更大范围内引发探讨。中国通过行政法的适用受益良多,世界更是如此。
2017年12月12日
致谢
感谢安德里亚·盖拉特、凯特琳·格雷格、汉娜·雅各布斯和克里斯汀·金姆的协助研究,以及玛吉·卡梅拉提供的行政支持。本书最初在佩斯大学法学院的吉尔伯特和莎拉·科林杰出环境法教授讲座上宣读。同时感谢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教师研讨会的评论和佩斯大学法学院科林讲座、哈佛大学法学院国际公共治理研讨会、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教授和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行政法会议、萨比诺·卡塞塞教授以及罗马大学国际法研讨会对本书的帮助。
文摘
版权页:
如下讨论的行政法工具在全球治理活动中很可能会有广泛的应用。它们在紧急情况可能很少适用,在图1所示的软的国际决策一端也不是很有必要。它们的重要性在行使更多的超国家权力和政治判断时才会更加显著。
(1)发布草案要公告、接受公众评议
澄清还在审议中的问题,是善治一个简单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可以通过公开发表建议以形成政治抉择来达到善治目标。在很多情况下,给予充分的考虑时间,让建议接受来自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更广泛的审查和评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一个过程可以确保重要的问题是经过研究和充分探讨的,并且考虑了很多种选择,也通知了所有可能受到潜在影响的当事方,由此得到了合理的决策。
一个决策过程,如果能够邀请相关利益方提出有用的数据和分析、测试不同的前提和假设、吸引代表广泛意见的广泛参与者,便会渐渐产生系统化的更优化结果。除了哈贝马斯的审议制之外,通知和评论也为达到合理性、有效性、明确性、合法性、公平和效率提供了可能性。
ISBN | 7519720829,978751972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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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 丹尼尔·埃斯蒂 (Daniel C.Esty)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