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商法前沿(第7辑) 978750938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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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4220784 类别: 图书 人文社科 法律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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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民商法大家作品云集,两岸民商法前沿动态全面呈现!
大陆-台湾民商法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文杰: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高峰对话:民法典编纂推进的目标、使命与重要问题】
人格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体例江平()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苏永钦()
民法总则中基本规定的法理黄茂荣()
科学立法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孙宪忠()
《民法总则》第14条的涉外性
——兼论对世界立法冲突的揭示徐国栋()
“民法物权编”修订起草中的几个重点问题温世扬()
当前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讨论方法王轶()
《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商法前景叶林()
我国民法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申卫星()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房绍坤()
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编纂的几点思考徐涤宇()
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问题柳经纬()
【专题研究之一:民法总则适用与方法论】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嬗变与体系化意义
——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章第3-9条的重点解读龙卫球()
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结构、规范功能与应用发展韩世远()
转用案例之检讨陈自强()
法人应如何分类?
——评《民法总则》的选择王涌()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欠缺的视角张永健()
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解释论构成李国强()
从《民法通则》§54到《民法总则》§153
————民事法律行为内涵的立法变化易军()
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应然选择
——基于对《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的分析杜甲华刘迪()
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
——《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汪洋()
《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法的适用关系李宇()
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的对称与不对称李求轶()
宪法权利适用于私法的三种思路
——以欧盟私法统一为视角付俊伟()
论民法典立法讨论中不同类型问题的轻重缓急王文胜()
论英联邦法制体系下“衡平法之禁反言”杨自然()
【专题研究之二:物权法编纂】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陈华彬()
由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7年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看
不动产借名登记王千维()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高圣平()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程啸()
论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崔拴林()
依嘱托转移登记实践中的两个问题及其解决建议王荣珍()
我国民法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汪渊智()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证成王丽美()
资源有限,拾金有偿
——赋予遗失物拾得者相应报酬之合理性研究:经济学的
角度宋良刚李小华()
华南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实证问题研究赵秀梅杨建伟()
法律语言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申惠文()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范围之立法完善尤佳()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体系化展开
——兼及抵押权保全的立法论谢鸿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的构建焦富民()
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董学立()
民法物权编质权制度的修改建议刘保玉()
民法典物权编“留置权”的修改孙鹏()
股票担保业务在民事规则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及解决思路杨光()
【专题研究之三:合同法编纂】
不完整契约理论对契约法和组织法的启示王文宇()
让与返还请求权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2014年度上字第1419号民事
判决郑冠宇()
公共工程工作物之受领黄立()
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论休息日工作“补休”之法律性质及相关争议徐婉宁()
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李昊邓辉()
医疗合同典型化研究刘炫麟()
金融秩序与民生稳定
——合同法中民间借贷规范的目标与要求徐强胜()
论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替代交易规则张金海()
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王文军()
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郝丽燕()
民法典合同法编就商事合同的规则完善夏庆锋()
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背景下商事合同效力规则研究
——以融资合同为中心杨姗()
【专题研究之四:婚姻家庭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编纂】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张伟()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
——基于实证统计数据的分析叶名怡()
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互动探讨罗昆()
论被遗忘权的法理定位与保护范围之限定梅夏英()关于侵犯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责任的统计分析
——以168个民事判决为样本朱宣烨王明志()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
——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王叶刚()
D471015:volenti non fit iniuria的起源?
——兼论罗马法中的volenti non fit iniuria李超()
论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责任中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
——以美国经验为视角杨垠红许小琴()
间接正犯理论的私法构造: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侵犯软件修改权的
证成石冠彬()
【专题研究之五:商法完善与适用】
《商法通则》的可能空间?
——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蒋大兴()
商法的方法
——兼论我国商事规范的创设樊涛()
论大陆地区不良贷款证券化詹聪哲王文杰()
商业判断法则于台湾地区公司法制适用之若干问题周振锋()
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7号的约束性
规范林斯韦李建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公司意思朱晓娟()
《海商法》修改中的民法典因素: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
规范设计曹兴国初北平()
企业联合:法律机理与立法选择王延川刘薇()〖=(〗

序言

《两岸民商法前沿》的编辑和出版,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开启的两岸民商法紧密合作交流关系的重要延展。本论集配合一年一度两院合作举办的“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及时且不间断地汇集两岸民商法学者有关优秀研究成果,使之具有更正式的、便于长期发展的固化形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展开合作,推进两岸民商法革新。两院以务求前瞻为方向,每年就民商法当下发展之论题,携手打造“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组织两岸民商法精英,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的对话交流,拉近两岸私法间距,汇集研究思路,推广前沿成果。最重要的是在“与时俱进”的聚光灯下,观察民商法时代特质,廓清新时期私法与当代社会结构耦合的全新关系,评估既有,刷新未来,重在建设,以期对促进两岸民商事学理、立法或司法加速转型尽绵薄之功。
我们今天已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按照富于思想洞见的卢曼和托依布纳两位大师的说法,这是一个社会功能高度分化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从相对单纯的市民社会视界基础上发源和演化的民商法之诸传统,毫无悬念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既在私人之间关系层面展开,更在制度、社会功能系统多方面显示出来,且不断发展扩大,刺痛着我们固守的传统私法理论、制度与规则神经。于是,如何使民商法顺应当下社会系统结构基本变化,特别是贴近蕴含于其中富于生机的目的需求,成为急迫的现实课题。
我们希望,借助本论集的出版,能够呈现两岸民商法学者群体勇于搏击法学时代浪潮的恢弘气度,以及善于学习、不懈探索、不断自我升华的学术品质。有关民商法前沿研究至少可分为三个维度:世界的,建立在世界范围的思想或经验的比较互动基础上;区域化的,在世界一定区域范围具有特别坚实的实证基础和论证理由;中国特色的,系着力将民商法时代发展与中国建设实际展开移动式对接。我们相信,当亲爱的读者阅读和品味着一篇篇充满挑战和思考魅力的大作时,必定猛然而觉知,一个属于我们的民商法富矿时代,已然悄悄来临!

文摘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件历史大事、民法要事、学界盛事。与修订某些具体条文不同,对于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应着重将目光放到为何会编纂民法典、民法典是如何一步步编纂而成以及民法典都有哪些功能等问题上。
首先,是为何编纂。
通过体系化的编纂而形成体系效益,让我们的民法更好用、更完备,是民法典编纂成典的一个重要意义。现代化的民法典是否好用,可以用4个指标进行衡量:寻找规范的快速、储存规范的容量、调整规范的精准与教育专业的成本。这四个指标是判断我们有没有创造出一个好的民法典的重要指征。
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使得其变成一个只规定基础关系的普通法,而其余的内容都放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之中,这就是潘德克顿所指出的民法典中“普通—特别”结构所在。这种只规范私法自治的基础关系,排除管制性规定与技术性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弹性的模式是否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遵循的模式,值得探讨与实践检验。
其次,是如何编纂的过程。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制定全新的民法典不同。当前编纂是在现有各种民事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典化,成为一种“先点睛再画龙”的模式。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性作用”,总则之后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与继承等问题相继独立成编,在保持一定弹性的情况下,最终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对于这一过程,我认为有3种模式可供考虑:第一,五法就地重排而以总则冠顶。不多考虑其他分编,只将累计的实务条文化,不足的规范加以补足。第二,以五法为主要素材,以潘德克顿模式的体系逻辑为指引,就其内容做一定程度的筛滤与重新分编,以达到德国民法水平。第三,检视社会变迁与其体系逻辑的时宜性,补其不足并从教义学发展的角度寻找体系效益更高的法典模式。
第一种模式并不能够体现民法典的体系效益,现有法律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背景,如果只是单纯的物理融合,则很有可能产生“夹层”效应。第二种模式则是德国五编制的经典模式,但笔者认为它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来的体例过于僵硬,债物二分作为财产法的主要结构是否依然合理?二是涵盖面依然不足,经过100多年来的发展,是否存在新出现的基础民事关系而未被五编制考虑吸收?从这两点来看,目前我们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则有超越德国民法典的可能。
这就涉及第三个问题,更高模式下民法典编纂结构特点对应的功能问题。
过去为何要进行债物二分,需要进行两点考虑。一是请求关系与支配关系问题,二是契约自由与物权法定问题。债是请求关系,而物权处理的是特定人对世界的关系,二者在性质、标的、功能、效力与限制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债物二分的关键问题在于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无论是从全球化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还是信息社会公示便利的角度考虑,债权交易与物权交易分编处理的做法在体系上反而不利于找法与用法,传统的五编制也面临挑战。但一旦放弃物权法定原则,自由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可因为物化或者未物化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对于交易者来讲则构成了不同交易成本与风险的选择。因此物权编中用了很多条文限制物权规定,应该都依现行规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放在一起,形成意定财产关系或大合同法,更能彰显私法自治的积极面。另一方面,画出自治界线的各种法定财产关系,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等,乃至所有权的法定变动、相邻关系等彰显私法自治消极面的各种制度,则可以放在大合同法的后面,形成原则例外关系。
对于民法典增纳的商法与知识产权法,与部门化的民事法一样,这些内容更复杂的单行法在进入民法典的时候也需要进行“净身”,排除非民事基础关系的部分,并且思考如何与法典的既有内容做有机的组合。同时,立法者还得把这些领域的体系化和法典本身的体系化做整体观察,才能找出较佳的整合模式,困难度比合同法、物权法等要大很多,应可考虑做分阶段地整合。
ISBN978750938095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龙卫球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