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可开发票 网书籍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英双语 978751974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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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6011440 类别: 图书 法律 法律法规
开本:3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平装
是否套装:否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9748067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商品详情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开本:开
作者:潘琪 译定价:
号:出版时间: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印刷时间:
版次:印次:
第篇总则
第章总则
第条简称
第条本篇适用范围
第条本法的解释应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补充性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条不作默示废除解释
第条可分割性
第条单数和复数的使用;词性
第条各条的标题
第条与《国际及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的关系
第章通用定义和解释原则
第条通用定义
第条通知;知道
第条租赁与担保权益的区别
第条价值
第条合理时间;及时
第条假定
第章地域效力和一般原则
第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第条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第条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第条善意的义务
第条灵活提供救济
第条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
第条第三方文件构成表面证据
第条保留权利的履约或接受履约
第条任意提前的选择权
第条债务的降位
词汇索引
第篇买卖
第章简称、通用释义和适用范围
第条简称
第条适用范围;排除在本篇之外的某些担保交易和其他交易
第条定义和定义索引
第条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第条定义:可转让性;“货物”;“待定”货物;“一批”;“商业单位”
第条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即时出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
第条尚待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
第章合同的形式、订立和变更
第条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第条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第条蜡印无效
第条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
第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第条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第条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
第条[保留]
第条修改、取消和弃权
第条委托履约;转让权利
第章一般义务与合同的解释
第条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
第条风险的承担或分担
第条价款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
第条价格条款存在空缺
第条产出、需求和独营
第条整批交付或分批交付
第条未规定交货地点
第条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
第条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有权作出保留权利的发运
第条履约中的选择权与合作
第条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不得侵权的义务
第条通过确认、许诺、描述或样品作出的明示担保
第条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
第条默示担保:适用于特定用途
第条排除或修改担保
第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
第条本篇对质量担保之第三方受益人问题及合同关系之必要性问题不作规定
第条“运输工具上交货”条款;“船边交货”条款
第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成本加运费”条款
第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或“成本加运费”条款:“到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第条“目的港船上交货”条款
第条海外运输所需的提单格式;“海外”
第条“货到成交”条款
第条“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第条试用和试销;债权人的权利
第条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第条拍卖
第章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第条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权利作为担保;本条的有限适用
第条卖方债权人对已售货物的权利
第条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第章履约
第条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第条卖方毁约、未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第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第条卖方发运货物
第条卖方保留权利的发运
第条融资机构的权利
第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第条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物
第条不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第条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第条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第条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第条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第条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第条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
第章违约、毁约和免责
第条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
第条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
第条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第条买方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第条未作出具体说明构成买方放弃异议
第条接受货物的方式
第条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
第条全部或部分撤销接受
第条就履约获得充分保证的权利
第条预前毁约
第条撤回预前毁约
第条“分期交货合同”;违约
第条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第条替代履约
第条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
第条免责通知后的程序
第章救济
第条违反从属合同的救济不受削弱
第条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第条卖方救济的一般规定
第条违约后卖方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卖方挽救半成品货物的权利
第条卖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
第条卖方转售或订立转售合同
第条“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第条买方不接受交付或毁约时卖方损失的计算
第条价款诉讼
第条卖方的附带损失
第条买方救济的一般规定;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第条“补进”;买方获取替代货物
第条卖方未能交付或作出毁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第条已被接受的货物存在违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第条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十年的历程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美国法律体系和商业活动中占据着显著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对中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发展亦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初次翻译这部法典是在年,当时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读硕士研究生,至年毕业时,译稿基本完成。经导师冯大同教授作保,导师沈达明教授作序,译稿得以顺利出版。
当年,译稿的出版还得到美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美国法学会时任会长哈泽德教授( , )专门委托两位法律专家对译稿进行审阅,一位是后来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克劳斯纳教授( ),另一位是后来任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小琼律师( )。年我去耶鲁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研究生时,拜见了在那里任教的哈泽德教授,对他的支持和授权表示感谢,并送了他一本已出版的法典中文版。
从初次翻译统一商法典到现在已时隔三十余年,能够有机会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重新翻译这部法典,我感到非常高兴。重译的想法很多年前即已产生,因为法典已历经多次重大修改,重译可使读者更方便地了解法典的现状。同时,也希望这部具有经典意义的法典有一个更好的中译本。
统一商法典的雏形可以追溯至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称统一法委员会)于年公布的统一流通票据法,以及随后公布的一系列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统一法委员会的愿望是通过美国各州把这些示范本采纳为本州法律,使各州的商法达到事实上的统一。统一法委员会之后与美国法学会合作,将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进行整合,于年形成综合性的统一商法典。在经历一番波后,法典在世纪年代得到美国几乎所有各州立法机构的采纳,达到了预期目的。
统一商法典代表了美国法律人士一百多年来为规范和完善美国商法体系所作的不懈努力。法典及其前身单行示范本的起草工作均由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和律师承担,并经过各界法律人士的反复讨论和修改。统一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还专门设立了统一商法典常设编辑委员会,根据商业实践对法典不断进行修改。在美国法律界,统一商法典亦成为单独的研究领域,著述浩繁。
统一商法典问世之后,依照修订时间存在不同版本。年我初次翻译时使用的是年版本,即当时美国各州普遍采纳的版本。之后的法典修订分篇进行,不再有统一的修订年份。法典每篇后一次实质性修改的年份:第篇《总则》为年;第篇《买卖》为年;第篇《租赁》为年;第篇《流通票据》为年;第篇《银行存款和收款》为年;第篇《资金转账》为年;第篇《信用证》为年;第篇《所有权凭证》为年;第篇《投资证券》为年;第篇《担保交易》为年。法典近年已较少修改,说明其结构和内容已基本稳定,能够较好地适应美国的商业实际。上述不同年份的各篇组成了法典的“”版本。法典第篇《整体转让》没有列入,是因为美国法学会因其内容已失去现实意义而建议将其废除,且很多州实际上已将其废除;第篇《买卖》曾有过年版,但后被美国法学会撤销,因此第篇目前的版本仍为年版。
此次重译依据的英文原文是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程序所实际采纳的统一商法典,只在个别地方作了技术性调整。之所以选择该州,是因为该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非常接近美国法学会的标准文本。一般而言,各州在将法典采纳为本州法律时,都会根据本州情况作出某些修改,并且不一定对法典的每一篇都使用该篇的版本。
法典的这个中译本采用中英对照的形式,使读者在阅读中文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地看到英文原文。相信这对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典会有极大的帮助。无论译者尽多大努力,由于翻译水平的限制、中美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语言某些内在的不可翻译性,译文必定存在相当的局限,因此,参考原文有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中英对照的形式可以使有兴趣的读者将本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参考资料。
虽然我在三十多年前曾翻译过法典,并在近二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一直使用法律英语,现在仍然感到法典翻译并非易事。专业词汇是首先遇到的困难。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作为反映两种不同制度的专业词汇,常常无法一一对应,有时甚至完全无法对应。例如,法典大量使用的“”这个词,在很多翻译中(包括在我自己以前的翻译中)都被译为“强制执行”,但两者的含义其实有很大差别。在中国法律中,“强制执行”的概念相对狭窄,主要指当事方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判决得到履行;而在美国法律中,“”泛指当事方通过法律上承认的任何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和自助措施,也包括被动的应诉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义务。中文里实际上没有真正对应“”的词汇。这次将其译为“强制履行”,只是希望比“强制执行”稍好。同样,译文中将“”这个词译为“留置权”也是无奈之举。在中国法律中,“留置”意味着担保物的占有;但在美国法律中,“”的含义很广,包括占有和不占有。虽然“”这个词也有一些其他译法,但都有各自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词汇则属于完全不能对应。例如,法典第篇中有关担保交易的“”和“”这两个词,在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概念,在中文里也没有惯用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翻译这些专业词汇呢?我认为首先应该坦率承认,准确或完美对应有时是不现实的,是虚幻的概念,因此不应强求,而应退而求其次。我采用的方法是尽量顺其自然,并力争相对合理。对于不能完全对应的词汇,尽量使用相对而言接近和合理的中文词汇,如上述提到的“强制履行”和“留置权”。所谓相对合理,就是在无法做到合理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找到相对较好的译法。接近理想的不理想,暂且可以视为理想。对于完全不能对应的词汇,则在尊重原文基本含义的原则下,尽量顺其自然。法典使用的绝大多数专业词汇,实际上在英文中也是日常用词,有大体对应的中文词汇。例如,上面提到的“”和“”这两个词,不仅在英文中是日常用词,而且法典从专业的角度也是借用了它们的自然含义,因此,虽然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相应词汇,但顺其自然地将它们直译为“附着”和“完善”,应该说既符合原文,亦不失原意。偏离自然含义太远的译法,有时会超出翻译的范畴,而且效果未必更好。
对于译文中与法典原文不完全对应的中文词汇,以及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的中文词汇,应该如何加以理解呢?我认为应该在承认翻译具有局限性的基础上,避免过度解读中文词汇的字面含义,并避免过度套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概念。应该把法典中所有的专业词汇,都放到法典自身环境和美国法律制度中去理解,并仔细注意法典对这些词汇的定义。专业词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符号,关键不在于如何画这个符号,而在于赋予这个符号什么意义。很多词汇,即使从英文原文的角度看,如果缺少定义,缺少使用环境,其含义也是不确定的。正因如此,对专业词汇进行定义,是美国法律界的标准做法。例如,法典第篇中“ ”的含义比较复杂,所以法典需要仔细加以定义。相应地,译文中无论将其译为“动产契据”还是任何其他词,要准确理解其含义,都离不开定义。所以,对专业词汇的理解,除去翻译因素,更重要的是方法和角度。只要认真注意法典对专业词汇的定义,认真注意它们在法典中的使用,就能比较容易和比较准确地理解这些词汇在法典和美国法律中的真实含义。
在阅读译文时,读者还应注意词汇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减少混淆和误解。例如,票据的“”和“”被分别译为“执票人”和“持票人”,而“”、“”和“”被分别译为“制票人”“出票人”和“立票人”。从中文角度,“执”和“持”的含义几乎没有区别,而“制”“出”和“立”也没有明显区别,但在法典中,这些词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又如,“”和“”被分别译为“协议”和“合同”。这两个词在中文里常被用作同义词,但它们在法典中的定义却是不同的。“购买”()这个词在法典中不仅指买卖,也包括赠予等其他取得方式。
潘琪,年出生,北京市人。年春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师从沈达明、冯大同教授。后赴美国学习法律,获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华盛顿大学( )法律博士学位()。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年取得美国律师资格(宾夕法尼亚州)。曾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后长期在国际律师事务所( ; )及通用汽车公司( )、强生公司( )的法律部从事律师工作。年出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著有《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