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本:32开 |
| 纸张:胶版纸 |
| 包装:平装-胶订 |
| 是否套装:否 |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24401926 |
|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理论法学 |
团购优惠,咨询在线客服
商品详情
基本信息(以实物为准)
商品名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本通实用版
作者:编者范子星李样举 定 开
出版社:法律 号 页数
出版时间 版次 商品类型:图书
印刷时间 印次
目 录
目 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 程序适用规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与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
第九条 调解处理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目 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 程序适用规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与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
第九条 调解处理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则
第十五条 醉酒状态下的治安责任与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数种治安违法行为的并罚规则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划分与特殊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过当责任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第二十一条 自愿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拘留的免除执行及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追责时效及计算标准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 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利用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扰乱重要活动秩序、有辱英烈及历史尊严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 支、 、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碍航空器飞行安全、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破坏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侵入轨道交通危险区域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众活动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操控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强迫性侵害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及在公共场所公然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监护对象及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及学校责任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及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进禁止、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未获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旅馆业违反住宿登记管理及安全监管义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害行政执法及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禁止令等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 、 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传播 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 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涉及 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对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节 调查
第九十条 立案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权及相关主体证据提供义务
第九十三条 移送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九十四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回避
第九十六条 传唤程序及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要求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制作及询问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的程序规则
百条 委托询问与远程视频询问
百零一条 询问的语言帮助
百零二条 人身检查及生物样本采集规则
百零三条 治安检查的权限与程序规则
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及签名
百零五条 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置
百零六条 鉴定
百零七条 治安案件辨认程序规则
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规范
第二节 决定
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百一十条 行政拘留的抵
百一十一条 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百一十二条 治安处罚告知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处理规则
百一十四条 法制审核情形及审核人员资格
百一十五条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百一十六条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与送达
百一十七条 听证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要求
百一十八条 办案期限
百一十九条 当场处罚的条件
百二十条 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
百二十一条 不服治安处罚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及解除
百二十三条 罚款处罚的执行与当场收缴规则
百二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纳期限
百二十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票据管理规则
百二十六条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的担保人条件
百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义务
百二十九条 没收保证金
百三十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百三十一条 规范执法
百三十二条 禁止行为
百三十三条 执法监督与检举控告权
百三十四条 治安处罚与政务 衔接
百三十五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百三十六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与查询规定
百三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运行保障义务
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限制规则
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违法情形与责任追究
百四十条 执法侵权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百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授权处罚的执行衔接
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的职权
百四十三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百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显示全部信息
作者简介
范子星法律硕士,一级警督 。现任职于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曾在公安局巡警队、派出所和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某中队等基层单位工作,一线执法工作经验丰富。在杂志刊物上发表各类文章余篇。
李样举法学博士,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执法、民航安保立法、民用机场公安执法、民航行业公共安全治理和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等。出版专著部:《民航旅客安全检查:判例、风险点及防范》、《民航旅客安全检查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参与 社科项目项,主持或参与民航安全能力项目余项。先后在《法学》、《 学报》、《厦门大学学报》、《中国民用航空》、《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和评论余篇。
商品详情
基本信息(以实物为准)
商品名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本通实用版
作者:编者范子星李样举 定 开
出版社:法律 号 页数
出版时间 版次 商品类型:图书
印刷时间 印次
目 录
目 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 程序适用规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与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
第九条 调解处理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目 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 程序适用规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与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
第九条 调解处理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则
第十五条 醉酒状态下的治安责任与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数种治安违法行为的并罚规则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划分与特殊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过当责任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第二十一条 自愿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拘留的免除执行及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追责时效及计算标准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 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利用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扰乱重要活动秩序、有辱英烈及历史尊严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 支、 、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碍航空器飞行安全、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破坏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侵入轨道交通危险区域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众活动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操控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强迫性侵害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及在公共场所公然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监护对象及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及学校责任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及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进禁止、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未获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旅馆业违反住宿登记管理及安全监管义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害行政执法及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禁止令等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 、 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传播 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 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涉及 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对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节 调查
第九十条 立案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权及相关主体证据提供义务
第九十三条 移送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九十四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回避
第九十六条 传唤程序及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要求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制作及询问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的程序规则
百条 委托询问与远程视频询问
百零一条 询问的语言帮助
百零二条 人身检查及生物样本采集规则
百零三条 治安检查的权限与程序规则
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及签名
百零五条 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置
百零六条 鉴定
百零七条 治安案件辨认程序规则
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规范
第二节 决定
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百一十条 行政拘留的抵
百一十一条 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百一十二条 治安处罚告知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处理规则
百一十四条 法制审核情形及审核人员资格
百一十五条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百一十六条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与送达
百一十七条 听证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要求
百一十八条 办案期限
百一十九条 当场处罚的条件
百二十条 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
百二十一条 不服治安处罚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及解除
百二十三条 罚款处罚的执行与当场收缴规则
百二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纳期限
百二十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票据管理规则
百二十六条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的担保人条件
百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义务
百二十九条 没收保证金
百三十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百三十一条 规范执法
百三十二条 禁止行为
百三十三条 执法监督与检举控告权
百三十四条 治安处罚与政务 衔接
百三十五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百三十六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与查询规定
百三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运行保障义务
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限制规则
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违法情形与责任追究
百四十条 执法侵权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百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授权处罚的执行衔接
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的职权
百四十三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百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显示全部信息
作者简介
范子星法律硕士,一级警督 。现任职于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曾在公安局巡警队、派出所和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某中队等基层单位工作,一线执法工作经验丰富。在杂志刊物上发表各类文章余篇。
李样举法学博士,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执法、民航安保立法、民用机场公安执法、民航行业公共安全治理和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等。出版专著部:《民航旅客安全检查:判例、风险点及防范》、《民航旅客安全检查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参与 社科项目项,主持或参与民航安全能力项目余项。先后在《法学》、《 学报》、《厦门大学学报》、《中国民用航空》、《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和评论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