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本:32开 |
| 纸张:胶版纸 |
| 包装:平装-胶订 |
| 是否套装:否 |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21654295 |
|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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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注 释 阐释说明重要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 相关规定 归类整理重要法律条文的关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案例指引 整理收录相关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
内容简介
年月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强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侵犯个人信息保护,非法使用窃听装置,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予以处罚;等等。
为了有效地衔接理论与实践,本书采用重点条文、法律术语注释加相关规定、案例指引的结构进行编排,从而为适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在《现代法学》《公安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公安报》等刊物发表文章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条 适用范围
第条 基本原则
第条 主管和管辖
第条 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条 处罚种类
第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条 适用范围
第条 基本原则
第条 主管和管辖
第条 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条 处罚种类
第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条 共同违法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条 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条 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条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第条 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条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条 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条 寻衅滋事
第条 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第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条 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条 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条 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条 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条 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条 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条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高空抛物
第条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条 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第条 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条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条 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条 猥亵他人、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第条 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
第条 强迫交易
第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条 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条 侵犯通信自由
第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第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条 对学生欺凌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条 招摇撞骗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
第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条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和擅自经营特许行业
第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条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经营者违反登记信息制度
第条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条 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妨害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条 脱逃
第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条 非法驾驶交通工具
第条 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条 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
第条 组织、参与淫秽活动
第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第条 违反毒品原植物规定的行为
第条 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
第条 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毒品的原料、配剂
第条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条件
第条 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第条 饲养动物违法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程 序
第一节 调查
第条 立案调查
第条 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第条 收集、调取证据
第条 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条 保密义务
第条 人民警察的回避
第条 传唤与强制传唤
第条 询问查证时限和通知家属
第条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
第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条 代为询问、远程视频询问
第条 询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第条 人身检查和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样本
第条 场所、物品及人身的检查
第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条 对物品的扣押
第条 鉴定
第条 辨认
第条 两人执法、一人执法及录音录像
第二节 决定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条 行政拘留的抵
第条 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第条 告知义务、陈述与申辩权
第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条 法制审核
第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条 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和送达
第条 听证
第条 办案期限
第条 当场处罚
第条 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条 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条 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第条 专用票据
第条 暂缓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条 担保人的条件
第条 担保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条 保证金的没收
第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 法 监 督
第条 执法原则
第条 禁止性规定
第条 社会监督
第条 治安处罚与政务处分衔接
第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条 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
第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法律的衔接适用
第条 海上治安管理
第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条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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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编辑推荐
注 释 阐释说明重要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 相关规定 归类整理重要法律条文的关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案例指引 整理收录相关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
内容简介
年月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强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侵犯个人信息保护,非法使用窃听装置,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予以处罚;等等。
为了有效地衔接理论与实践,本书采用重点条文、法律术语注释加相关规定、案例指引的结构进行编排,从而为适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在《现代法学》《公安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公安报》等刊物发表文章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条 适用范围
第条 基本原则
第条 主管和管辖
第条 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条 处罚种类
第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条 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第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条 适用范围
第条 基本原则
第条 主管和管辖
第条 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条 处罚种类
第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条 共同违法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处罚
第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条 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条 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条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第条 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条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条 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条 寻衅滋事
第条 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第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条 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条 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条 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条 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条 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条 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条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高空抛物
第条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条 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第条 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条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条 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条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条 猥亵他人、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第条 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
第条 强迫交易
第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条 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条 侵犯通信自由
第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第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条 对学生欺凌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条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条 招摇撞骗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
第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条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和擅自经营特许行业
第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条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经营者违反登记信息制度
第条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条 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条 妨害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条 脱逃
第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条 非法驾驶交通工具
第条 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条 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
第条 组织、参与淫秽活动
第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第条 违反毒品原植物规定的行为
第条 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
第条 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毒品的原料、配剂
第条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条件
第条 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第条 饲养动物违法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程 序
第一节 调查
第条 立案调查
第条 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第条 收集、调取证据
第条 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条 保密义务
第条 人民警察的回避
第条 传唤与强制传唤
第条 询问查证时限和通知家属
第条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
第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条 代为询问、远程视频询问
第条 询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第条 人身检查和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样本
第条 场所、物品及人身的检查
第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条 对物品的扣押
第条 鉴定
第条 辨认
第条 两人执法、一人执法及录音录像
第二节 决定
第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条 行政拘留的抵
第条 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第条 告知义务、陈述与申辩权
第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条 法制审核
第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条 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和送达
第条 听证
第条 办案期限
第条 当场处罚
第条 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条 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条 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第条 专用票据
第条 暂缓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条 担保人的条件
第条 担保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条 保证金的没收
第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 法 监 督
第条 执法原则
第条 禁止性规定
第条 社会监督
第条 治安处罚与政务处分衔接
第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条 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
第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法律的衔接适用
第条 海上治安管理
第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条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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