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都法学 第七辑 刘大炜 杨婷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政治、法律 978757640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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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6210226 类别: 图书 法律 理论法学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平装-胶订
是否套装:否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76406429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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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解决
以《民法典》第条为中心
个人信用评分制度的合宪探究
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研究
一一以司法实践为中心
交通肇事罪中事故责任的含义与体系地位
经济法视域下“蚂蚁集团暂缓事件”分析
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裁量驳回标准研究
论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基于双层结构的分析
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
浅析条约的“有权解释”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度
生命权紧急避险之质及正当化依据再探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解决以《民法典》第条为中心个人信用评分制度的合宪探究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类型化研究一一以司法实践为中心交通肇事罪中事故责任的含义与体系地位经济法视域下“蚂蚁集团暂缓事件”分析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裁量驳回标准研究论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认定一基于双层结构的分析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浅析条约的“有权解释”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限度生命权紧急避险之质及正当化依据再探究试论买卖合同中返还不能风险的负担规则危险接受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问题研究自媒体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一一以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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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解决
一以《民法典》第条为中心
买天坛
い摘要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始终是民法上的一大热点。《民法典》第条在《物权法》第条等法律的基础上做出了修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于冲突的解决,首先应当比较二者确立的时点,以此适用于不同的规则。其次,对于承租权人不当租用的救济,可以寻求物权和债权上的双重保护。后,尽管《民法典》删副减了对于“先抵后租”的
重保。
规定,但是现实中,针对租赁权的除去时点、除去方式以及除去的损害赔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以下将针对上迷问题,结合《民法典》的加以分析。关键词抵押权租赁权抵押不破租赁民法典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以担保债务的耀行,是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一种担保物权。租赁权则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效力所取得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直接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加以用益的权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掌握交换价值的抵押权和掌握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大可相安无事,不存在静态上的权利冲突。然而一旦当债务人届时无法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需要行使抵押权而将抵押物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时,动态上权利之间的冲突迎面而来い。此时,仍存在于物上的租赁权难免会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臂如,导致无人竞价拍卖价值过低或是发生流拍等现象,即使抵押物变价,新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依旧难以逃避。
在实践中,针对后一冲突,我们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一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使得承租人得以“租赁权”为抗辩,拒绝买受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前述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却不能当然地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全揽,否则如何取舍尚未行使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问题仍然模棱两可。因此,我们根据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制定了不同的规则以解决冲突。
二、冲突的解决机制及我国立法选择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解决一以《民法典》第条为中心买天坛い摘要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始终是民法上的一大热点。《民法典》第条在《物权法》第条等法律的基础上做出了修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于冲突的解决,首先应当比较二者确立的时点,以此适用于不同的规则。其次,对于承租权人不当租用的救济,可以寻求物权和债权上的双重保护。后,尽管《民法典》删副减了对于“先抵后租”的重保。规定,但是现实中,针对租赁权的除去时点、除去方式以及除去的损害赔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以下将针对上迷问题,结合《民法典》的加以分析。关键词抵押权租赁权抵押不破租赁民法典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以担保债务的耀行,是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一种担保物权。租赁权则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效力所取得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直接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加以用益的权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掌握交换价值的抵押权和掌握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大可相安无事,不存在静态上的权利冲突。然而一旦当债务人届时无法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需要行使抵押权而将抵押物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时,动态上权利之间的冲突迎面而来い。此时,仍存在于物上的租赁权难免会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臂如,导致无人竞价拍卖价值过低或是发生流拍等现象,即使抵押物变价,新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依旧难以逃避。在实践中,针对后一冲突,我们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一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使得承租人得以“租赁权”为抗辩,拒绝买受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前述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却不能当然地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全揽,否则如何取舍尚未行使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问题仍然模棱两可。因此,我们根据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制定了不同的规则以解决冲突。二、冲突的解决机制及我国立法选择一冲突的解决机制无论是买卖与租赁之冲突,还是抵押与租赁之冲突,其基础均在于租赁权的债权物权化,否则讨论债权与物权之冲突本没有意义。然而这只是我国现行立法采纳的规则,并非当然的选择,这种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及相应的制度设计未被所有学者所接受,其观点也各有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物权优于债权,无论设立先后,租赁权均不具有对抗抵押权之效力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以朱庆育老师为代表。他首先抨击了租赁权物权化在理论上的解释,认为如果将“效力”作为判断权利分类的标准,租赁权虽为债权但仍可以以“物”为客体,但此时“对物”权利具有对世,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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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全新正版图书 军都法学第七辑刘大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人天图书专营店作者刘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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