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本:3开 |
| 纸张:胶版纸 |
| 包装:平装 |
| 是否套装:否 |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1367896 |
|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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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参数
书名: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学生用书
书号
作者编者喻海松 编着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年月
编辑
别等毕业才懂实务!
还在为刑法浩如烟海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头疼?
课堂学到的理论,一遇到真实案例就不知如何下手?
备考、写论文、实习实践……是否总感觉缺一本“桥梁书”,把知识和实务真正连通?
现在,答案来了。
备受实务界崇的《实务刑法评注》,正式出 「学生用书」 。
这是一部为法科生量身打造的刑法工具书——
它不只有法条,更有来自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它不只有理论,更融入数百个真实案例的裁判要旨;
它不只有知识,更教你“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与办案”。
创新设计,便捷升级:本书页边附有大量二维码,扫码即可快速检索关联内容,厚重实务资料化为随身锦囊,学习查阅从未如此轻松。
陈兴良、周光权、林维、车浩、江溯、陈璇、柏浪涛——七位刑法名家联袂,称其是“架设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案头备的绝佳助手”“培养实务思维的理想图景”。
从起,让刑法学习不再停留在课本。
一书在手,掌握规则,读懂实践,走向真正的法律之路。
七位刑法专家联袂:
喻海松编着的《实务刑法评注》是一部紧密结合司法实务的刑法工具书,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术界均具有重要影响。现在,在编着者和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面向在校法科学生的学生版正式出。为此,喻海松专门针对法科学生的特点,对本书内容进行适当增删,有利于法科学生学习刑法、理解刑法并真正掌握刑法。本书学生版条理清晰,资料详实,集法条、司法解释与案例于一体,完整地展示了刑法在司法实务中的真实状态,为法科学生在课堂学习和司法实务之间搭建起一座走向刑法的桥梁。特此。
——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导)
法律人的技艺在于说理、论证。要熟练掌握这方面的技巧,就须将对体系刑法理论的学习和对立法、司法解释的准确运用紧密结合起来。《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将相关重要立法规定和司法文件汇集在一起,再辅之以简要、到位的评析,能够为在校学生学习刑法学提供最有用的学习工具,提升学习的便利,激发学习刑法的热情,引发学生对刑法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架设沟通理论和实务的桥梁,培养学生解决刑法难题的能力,让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是一部对刑法学教育富有远见创新的工具书。本书精准把握法科学生的认知需求,以体系化的规范整合、系统化的案例提炼和针对性的疑难解析,将静态的法条转化为动态的司法智慧。本书不仅是一部高效的工具书,更是一位循循善诱的“隐形导师”,引导学生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复对照,于思维训练中逐步领悟刑法的实践逻辑,真正实现从理论知识到实务能力的跨越。
——林维(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是喻海松倾力打造的刑法实务注释书。本书体系恢弘,内容博洽,堪称一部可置于案头、带入法庭的“刑法规则集成”。其不仅悉数收纳立法与司法解释,更匠心独运地增补“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刑事审判参考》之中的海量案例,使抽象法条跃然于鲜活实践之上。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本次出配套学生用书,通过巧妙的排版与电子化处理,将核心重点与扩展资料精妙结合,极大便利法科学子构建系统知识体系,是探索法条奥义、解决实践难题的重要工具。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作为一部系统、全面、实用的刑法工具书,《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通过提供完备的规范、探究规范背后的法理、梳理案例规则、厘清实务技艺,力图培养法科学生依据法律规范和参考案例办案的实务思维,为实现刑法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融合绘制了一幅理想图景。本书是当下可以期待的卓越的刑法工具书,是法科学生案头备的绝佳助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是我国部面向法科学生日常学习与研究需要的刑法评注。本书致力于提供齐备规范、探究背后逻辑、梳理案例规则、讲清实务技艺,为学生提供了一本内容、简明扼要、方便检索的用书,有助于学生迅速了解司法实务的状况,掌握办案的思维和技能。本书的出版对于动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具有重要价值。
——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在实务界已享有盛誉,经过精心设计的配套学生用书具有以下特色:,全面介绍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全面整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之中的案例及裁判规则。这对于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大有裨益。第三,设置“司法疑难解析”栏目,直击刑法适用痛点,有利于学生提前掌握实务思维和解决实务问题的技能。
——柏浪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
本书是喻海松博士编着的实务刑事法评注系列的成果,在《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基础上修订编纂而来。全书共分刑法条文、立法沿革、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工作意见、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案追诉标准、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答复复函、入库案例要旨、形参案例规则提炼和司法疑难解析等多个板块,并特别针对学生在接受刑法学教育过程中所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答疑解惑,对收录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编排。同时,为节约篇幅,并尽可能突出学生使用过程中最常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本书对于一些法规进行了电子化处理,以二维码形式呈现,达到突出重点、便利使用的目的。本书为为法科学生定制,努力降低定价,薄利多销,力求做一部能够带入课堂、随问随翻、学生友好型刑法工具书,助益于刑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及学生了解和解决实务能力的增进。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版》的编写缘起
总则(第—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后果】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分则(第—条)
章 危害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罪】
百零三条【分裂罪】【煽动分裂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政权罪】【煽动颠覆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准走私】
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保险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
百八十四条【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 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删去)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发票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着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持有绝密、
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机关罪】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数量计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公务、外交活动中的贪污】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秘密罪】【过失泄露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第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
喻海松
喻海松,男,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着《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编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年第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发表论文百余篇。
商品参数
书名: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学生用书
书号
作者编者喻海松 编着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年月
编辑
别等毕业才懂实务!
还在为刑法浩如烟海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头疼?
课堂学到的理论,一遇到真实案例就不知如何下手?
备考、写论文、实习实践……是否总感觉缺一本“桥梁书”,把知识和实务真正连通?
现在,答案来了。
备受实务界崇的《实务刑法评注》,正式出 「学生用书」 。
这是一部为法科生量身打造的刑法工具书——
它不只有法条,更有来自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它不只有理论,更融入数百个真实案例的裁判要旨;
它不只有知识,更教你“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与办案”。
创新设计,便捷升级:本书页边附有大量二维码,扫码即可快速检索关联内容,厚重实务资料化为随身锦囊,学习查阅从未如此轻松。
陈兴良、周光权、林维、车浩、江溯、陈璇、柏浪涛——七位刑法名家联袂,称其是“架设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案头备的绝佳助手”“培养实务思维的理想图景”。
从起,让刑法学习不再停留在课本。
一书在手,掌握规则,读懂实践,走向真正的法律之路。
七位刑法专家联袂:
喻海松编着的《实务刑法评注》是一部紧密结合司法实务的刑法工具书,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术界均具有重要影响。现在,在编着者和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面向在校法科学生的学生版正式出。为此,喻海松专门针对法科学生的特点,对本书内容进行适当增删,有利于法科学生学习刑法、理解刑法并真正掌握刑法。本书学生版条理清晰,资料详实,集法条、司法解释与案例于一体,完整地展示了刑法在司法实务中的真实状态,为法科学生在课堂学习和司法实务之间搭建起一座走向刑法的桥梁。特此。
——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导)
法律人的技艺在于说理、论证。要熟练掌握这方面的技巧,就须将对体系刑法理论的学习和对立法、司法解释的准确运用紧密结合起来。《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将相关重要立法规定和司法文件汇集在一起,再辅之以简要、到位的评析,能够为在校学生学习刑法学提供最有用的学习工具,提升学习的便利,激发学习刑法的热情,引发学生对刑法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架设沟通理论和实务的桥梁,培养学生解决刑法难题的能力,让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是一部对刑法学教育富有远见创新的工具书。本书精准把握法科学生的认知需求,以体系化的规范整合、系统化的案例提炼和针对性的疑难解析,将静态的法条转化为动态的司法智慧。本书不仅是一部高效的工具书,更是一位循循善诱的“隐形导师”,引导学生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复对照,于思维训练中逐步领悟刑法的实践逻辑,真正实现从理论知识到实务能力的跨越。
——林维(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是喻海松倾力打造的刑法实务注释书。本书体系恢弘,内容博洽,堪称一部可置于案头、带入法庭的“刑法规则集成”。其不仅悉数收纳立法与司法解释,更匠心独运地增补“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刑事审判参考》之中的海量案例,使抽象法条跃然于鲜活实践之上。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本次出配套学生用书,通过巧妙的排版与电子化处理,将核心重点与扩展资料精妙结合,极大便利法科学子构建系统知识体系,是探索法条奥义、解决实践难题的重要工具。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作为一部系统、全面、实用的刑法工具书,《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通过提供完备的规范、探究规范背后的法理、梳理案例规则、厘清实务技艺,力图培养法科学生依据法律规范和参考案例办案的实务思维,为实现刑法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融合绘制了一幅理想图景。本书是当下可以期待的卓越的刑法工具书,是法科学生案头备的绝佳助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用书》是我国部面向法科学生日常学习与研究需要的刑法评注。本书致力于提供齐备规范、探究背后逻辑、梳理案例规则、讲清实务技艺,为学生提供了一本内容、简明扼要、方便检索的用书,有助于学生迅速了解司法实务的状况,掌握办案的思维和技能。本书的出版对于动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具有重要价值。
——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实务刑法评注》在实务界已享有盛誉,经过精心设计的配套学生用书具有以下特色:,全面介绍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全面整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之中的案例及裁判规则。这对于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大有裨益。第三,设置“司法疑难解析”栏目,直击刑法适用痛点,有利于学生提前掌握实务思维和解决实务问题的技能。
——柏浪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
本书是喻海松博士编着的实务刑事法评注系列的成果,在《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基础上修订编纂而来。全书共分刑法条文、立法沿革、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工作意见、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案追诉标准、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答复复函、入库案例要旨、形参案例规则提炼和司法疑难解析等多个板块,并特别针对学生在接受刑法学教育过程中所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答疑解惑,对收录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编排。同时,为节约篇幅,并尽可能突出学生使用过程中最常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本书对于一些法规进行了电子化处理,以二维码形式呈现,达到突出重点、便利使用的目的。本书为为法科学生定制,努力降低定价,薄利多销,力求做一部能够带入课堂、随问随翻、学生友好型刑法工具书,助益于刑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及学生了解和解决实务能力的增进。
《实务刑法评注·学生版》的编写缘起
总则(第—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后果】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分则(第—条)
章 危害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罪】
百零三条【分裂罪】【煽动分裂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政权罪】【煽动颠覆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准走私】
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保险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
百八十四条【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 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删去)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发票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着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持有绝密、
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机关罪】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数量计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公务、外交活动中的贪污】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秘密罪】【过失泄露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第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
喻海松
喻海松,男,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着《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编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年第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版、年第版);发表论文百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