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百问百答 978752165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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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6416744 类别: 图书 法律 民法
开本:3开
纸张:胶版纸
包装:平装
是否套装:否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21657456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商品详情
基本信息

书名:民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百问百答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版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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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婚姻家庭编
一一般规定
问题老公酒后对我拳打脚踢,我能以他虐待我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吗?
问题老婆出轨怀了别人的孩子还流产了,我能以她和他人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吗?
问题我和男友一起生活十几年了,日子过不下去,要分开但是谈不拢条件。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与他结束同居关系吗?
问题配偶出轨但我不想离婚,我可以起诉要求“小三”向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问题我们登记结婚后分居,现在老婆突然说要和我离婚,我能把彩礼要回来吗?
二结婚
问题我和老伴在年摆酒结婚了,补办的结婚证时间是年,我们的婚姻关系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问题我和老伴在她十八岁时在一起生活了,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没有结婚证。现在想离婚,要怎么办理?
问题我和老伴在年摆酒结婚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他去世了,我有继承权吗?
问题老公瞒着我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了,现在老公去世,这个女人要来分我老公的遗产,我能起诉确认他们的婚姻无效吗?
……
(三)夫妻关系
……
(四)父母子女关系
……
(五)离婚
……
二、继承编
(一)一般规定
……
(二)法定继承
……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
(四)遗产的处理
……
问题伍某与赵某、村委会签订《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现赵某不履约,伍某要求解除协议,赵某要求伍某返还修复房屋、支付伍某生活费等款项,赵某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问题伍某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早于伍某去世,伍某晚年由堂侄孙小伍照顾,小伍不是伍某的继承人,小伍能否继承伍某的遗产?
问题伍某与妻子王美共有一套房产,伍某去世后,其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各要求继承房屋份额,王美希望取得房屋份额的诉求能实现吗?
问题伍某养女隐瞒伍某母亲在世的情况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将伍某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伍某母亲如何维权?
问题王美生育了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认为其他兄弟姐妹作为原告未参与继承案的庭审应视为撤诉,不能继承王美的遗产,该子女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内容介绍
本书设置组问答,每组问答均由“典型案例”、“法律解读”和“律师支招”三个板块构成。“典型案例”板块典型情形,改编成通俗易懂的故事情节,使读者能够迅速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法律解读”板块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明法律原理与裁判思路。“律师支招”板块结合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对各类纠纷进行拆解,逐步指导读者如何在现实中应对类似问题。本书各组问答之间相对独立,读者可以随意翻阅目录,选择自己关心的议题进行阅读。
在线试读
问题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应该怎么算?
【案情回顾】
老伍与王美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小伍。自年月后小伍随王美居住生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年月开始分居今。老伍曾于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年老伍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年月日判决驳回老伍的诉讼请求。
……
【法律解读】
《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修正,已失效)四十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将之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该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也有效地维护了性别等和女性权益。这是因为“主内”一方因其将大部分精力倾注于家庭,造成了其业困难,约束了其自身发展,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收入,还加大了其在离婚之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相反,“主外”一方因“主内”一方的支持,在事业上、经济上创造了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中实际上蕴含着“主内”一方在背后的付出,即家务劳动与其他社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主外”一方应当给予“主内”一方经济补偿,以衡离婚双方的利益,并帮助“主内”一方在离婚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
那么,家务劳动补偿应当如何计算?法院在实践中会综合以下因素予以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主内”一方承担的家务劳动负担势更多,付出了更多的情感,也丧失了更多的业机会,应当给予更多的补偿。
家务劳动的强度和一方对家务劳动投入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强度越大、花费的时间越长,补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对双方的影响程度。对于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而言,主要考虑其因家务劳动而的人力资本程度,对另一方而言,则主要考虑其因对方承担家务劳动而获得的直接效益、间接效益和隐形利益(如进修获得学位、职务获得升迁等)。
双方的经济状况,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收入水。
【律师支招】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情括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根据法律的用语可知,此处的“家务劳动含的内容较为宽泛,其外延大于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尽的法定义务。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现实当中,照顾对方父母的生活是很多家庭的日常,也纳入家务劳动补偿的范围。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然要求获得补偿的一方全职从事家务劳动。实务中,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不参与社会工作,成为“全职妈妈”或者“全职爸爸”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家务劳动补偿,这种理解失之偏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仅要求“一方负担较多义务”即可,并不要求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是全职。当然,是否全职在程度上决定了家务劳动的强度,从而会间接影响补偿金额的高低。
厘清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分割财产的关系。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既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为已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付出,无论是在职场上的付出还是在家庭里的贡献,做出了补偿,不应当再额外对一方进行补偿。这种观点源于没有理解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含义,它除了是对于一方在家庭生活的语境下无私付出的一种褒奖之外,更多的是用来弥补一方由于对社会生活和职业环境参与的缺失而给个人未来生活和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它的作用机制是朝向未来的,与当下时点的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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