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
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
汉斯·海茵里希·耶赛克教授①
一、德国刑法典的产生和适用范围
现行德国刑法典渊源于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和需要,该法典经过多次修订。在19世纪和20世纪交汇之际开始的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刑法改革
运动(1919年-1933年),使得刑事政策改革取得初步成果。1921年一1924年的《罚金刑法》的
颁布,为罚金刑的大量适用打开了方便之门。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②促使以教育思想为特
征的适合青少年的刑法的发展,使已由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青少年法庭得以在法律上被承
认。引进刑罚以外的保安及矫正处分(刑罚的双轨制)的1933年的惯犯法,结束了魏玛共和国的
刑法改革,但其适用受到极权国家的不利影响。
1949年颁布基本法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刑法立法的目的,起初是在于从语言上纯洁刑
法典,清除刑法中纳粹统治制度的残余,改变不能被接受的占领国的干涉,重建联邦地区和西
柏林刑法的统一性,并进行起码的必要的改革。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废除了死刑(第
102条),并将罪刑法定原则(Gesetzlichkeitsprinzip fuerVerbrechen und Strafe)写进了基
本法(第103条第2款)。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迈进了第一步,
它引进了缓刑和假释。1953年8月25日颁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称谓,并沿用至
今,废除了“适用于德意志帝国”的字样,因为德意志帝国已经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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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7801074165 |
|---|---|
| 出版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 尺寸 | 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