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SBN | bkbk848308/13802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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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尺寸 | 16 |